近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甘国华深入某村民小组,向身为残疾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李某发放了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彰显了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救助申请人李某是一位遭受不幸的残疾人士。2018年,他因一场家庭纠纷而遭受了其弟弟的暴力攻击,夺走了他的右腿。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加之家中母亲需要照顾,李某选择了沉默。然而,命运似乎并未因此对他手下留情,今年他的弟弟再次因土地纠纷对他施暴,导致其轻伤。在经历了连续的身心折磨后,近年来李某受到农村地区普法教育的启发,认识到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他决定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他的弟弟因故意伤害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经过本院实地走访,了解到救助申请人李某目前正在独自面对生活的重重挑战。他是一位普通的脱贫户,同时也是低保户,生活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提供的低保金和残疾人补助金,这些资金勉强支撑着他的基本生活需求。由于身体的残疾,李某无法进行劳作,他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作为加害人的弟弟经济状况并不宽裕无力承担经济赔偿。对于李某,失去右脚已经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挑战,而弟弟的再次伤害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考虑到李某的特殊情况后,为了确保这笔救助金能够完全用于李某的日常需求,更着眼于从一次性的援助转变为持续关怀,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与李某所在地的村“两委”共同协商,创新性地签署了一份《司法救助金代管协议》,明确了司法救助金具体的用途和范围。
李某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与村“两委”在社会救助领域的深度合作。通过“协议+代管”的模式,检察机关与村“两委”共同承担起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确保救助金充分合理地用于李某的实际需求,帮助其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特点优势,通过高质效的检察服务,将党委和政府的关怀以及检察温情传递给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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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罗媚媚
初审/一校:罗媚媚
复审/二校:朱 城
终审/三校:唐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