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素未谋面的人,因醉酒驾车发生相撞,被处置警情的民警查获,两人均被判刑。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澜沧县东朗路往民族团结进步广场方向行驶;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澜沧县某汽修店往某宾馆方向行驶,当日02时10分许,二被告人驾车行驶至澜沧县东朗路K2+760米处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二被告人在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后民警请医护人员分别抽取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静脉血样各2份送检。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7.91mg/100ml血,送检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5.09mg/100ml血。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互相谅解对方。
案例解析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应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罪名及情节予以认定,采纳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同时,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危害,酒驾上路危及自身及公共安全,害人害己。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引以为戒,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80 毫克/100 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ND
拟 稿:丁鹳冰
初审/一校:瞿进红
复审/二校:朱 城
终审/三校:田卫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