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反洗钱法》细化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社会公众需更多理解和配合。
为何金融机构总关心“我”的情况
三种情形应当拒绝开户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相关情形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还应当了解客户的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
核实代理关系、代理人身份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来源:新《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洗钱高风险情形。
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不配合尽职调查。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中的“平衡原则”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来源: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会保护“我”的隐私吗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境内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外国国家、组织提供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来源:新《反洗钱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
被“临时冻结”的时间有多久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的反洗钱调查。
客户转移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来源:新《反洗钱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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