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部门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
2. 两部门发文推动做好教育系统软件正版化工作
3. 国家知产局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4. 国家知产局印发《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工作指引》
5.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6. 两部门发文部署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7. 两部门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8. 国家知产局发布《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
9. 国家知产局发布《关于商标注销程序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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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部门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
12月13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部署五方面主要任务,明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认定规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地理标志名称、地域范围划定、保护要求等认定要素,负责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进行全面、完整和及时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规则,修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核准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核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知产局将制修订地理标志保护系列标准,增加高质量的地理标志,加快推进原农产品地理标志转换用标,完善统一监管机制。
2.两部门发文推动做好教育系统软件正版化工作
近日,教育部、国家版权局两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教育系统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
《通知》鼓励地方教育部门制定优惠政策,支持校企合作项目。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人才和科研优势,与软件企业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展联合攻关,提升自主研发软件供给能力。督促软件企业根据各地各校实际需求,研发适用于教学、科研的正版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支持软件企业创办软件生态赛事,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平台,鼓励教师、学生积极参与软件赛事活动,在壮大生态中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3.国家知产局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11月20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的通知》。
本次主要修订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包括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参与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表、局间加快审查合作项目请求补正书。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4.国家知产局印发《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工作指引》
11月8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工作指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越权使用或泄漏未公开的商标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或是工作人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为商标代理机构招揽业务的,属于存在重大问题,商标局将向窗口所在地区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对委托业务予以取消并公告。
5.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1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等。
6.两部门发文部署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11月5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共三方面十项内容,主要部署六项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三)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四)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五)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六)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
7.两部门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于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十九条,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8.国家知产局发布《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
近期,国家知产局于网站公布《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设置。
《指引》明确了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内容,并明确了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名称变更、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联名合作中的商标交叉使用许可等其他注意事项。
9.国家知产局发布《关于商标注销程序的指引》
近期,国家知产局于网站公布《关于商标注销程序的指引》,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并正确运用商标注销程序。
《指引》明确,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闲置商标因长期未投入实际使用,随时可能面临被撤销注册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相关主体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依职权对上述部分注册不当的商标宣告无效。同时,对于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罚信息也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