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8大亮点解读(上)

百科   2025-02-06 18:19   广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并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了本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特别是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共23条,旨在维护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笔者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8值得关注的亮点,供参考交流。

一、离婚避债不可行,债权人维权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次解释未公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处理可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理由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虽因家庭身份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即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处理及财产分割约定的综合性协议,应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本次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对前述司法审判实践给出了正面回应,加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如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个人份额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或者分割不具有合理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予撤销。

因此,笔者提醒各位债权人注意,在追债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婚前婚后房产“加名”不再“一锤定音”,分割规则细化举证最重要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在一方房产中为另一方“加名”或者将一方房子全部给予另一方的情形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形下,之前的处理规则通常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一处理规则不能很好平衡双方的利益。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情况,如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综合考虑婚姻家庭的各种情况,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1.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条款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即使在房屋转移登记前给予方也不能随意反悔。至于在离婚时对该类房屋如何分割,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因素,在遵循本条规定原则前提下,结合具体个案情况具体确定解决方案。

2.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条款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前提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因此,一旦诉讼,双方均要对前述规定的各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日常生活留痕和证据保留非常重要。

3.接受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实际上给予了给予方在特殊情况下的撤销权。但笔者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一旦错过,法律就不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综上,从以上的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债权人维权,还是“加名”房屋的处理,都要根据各种情形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这实际上也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婚姻家庭案件个案中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而影响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最重要原因是如何诉讼中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非常重要。当然,关于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还要根据未来司法实践走向进一步确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与时俱进,及时总结升华司法审判经验,响应了时代的需求,回应了人民的关切,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上是笔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8大亮点解读的上篇,下一期和大家继续分享。

END

作者简介


王 敏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含涉外)、公司治理与公司股权、合同争议纠纷。


万益说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