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负担问题(下篇)

百科   2025-01-17 18:27   广西  


前两中,笔者已对关于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区分对待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外应当承担不作区分的连带责任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区分部分)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本篇将继续对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区分被挂靠人责任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以及分享笔者对于前述各类责任承担方式的意见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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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区分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连带);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此类责任承担方式相对少见,目前也并未在建设工程纠纷相关的法律规范文件或地方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中有专门的体现。该类责任承担方式,本质上与此前总结的“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符合条件的,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仅由挂靠人独自承担责任”方式较为类似,只是作出裁判的理由和适用的规定有所不同。本项所列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上的法律依据仍然还是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只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时,还结合了实际履行合同的挂靠人一方应保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其实施民事行为后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观点,判决挂靠人在构成表见代理时与被挂靠人一起偿还对外债务,不构成表见代理时单独偿还对外债务。在该类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项中不一定会直接表述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连带支付”,有时会表述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支付”或“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支付”,后两种表述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起到的效果与表述为连带支付的效果并无二致,故可以认为是同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当前,本项所总结的责任承担方式虽不多见,但全国各地法院还是有部分法院秉持该观点[(2024)鲁04民终1511号、(2024)苏07民终2100号等案件]。

以上便是在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因挂靠关系而引起的对外债务承担类型。总而言之

一、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区分对待。其中又分为:

(一)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符合条件的,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承担补充责任或区分对外责任

(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符合条件的,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仅由挂靠人独自承担责任

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作区分

三、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按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区分。其中又分为:

(一)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二)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连带);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笔者个人更倾向于上述第一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区分对外责任承担方式,即先由挂靠人承担对外债务的偿还责任,在挂靠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构成表见代理则相反,因需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盖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挂靠关系下的责任承担,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前者系专门针对交通事故案件,难以适用在建设工程有关纠纷的案件中;后者系解决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问题,不必然对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产生确定的效果。


故前文所提及的各地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否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是否能适用于因挂靠而产生争议的全部案件,存在一定争议。在此情况下,挂靠人作为实际上的合同履行者,挂靠关系中对外民事行为系其做出,其也是挂靠关系中的最大受益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其先行承担对外债务更有利于公平正义。但同时,也不应完全免除被挂靠人的义务。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给他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农民工工资等得不到有效管理,埋下社会隐患,其应当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而在当前人民法院已不再没收因挂靠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后,挂靠行为更是屡禁不止,故应当在行政责任之外,对被挂靠人再责以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会对减少挂靠行为的出现产生一定帮助,此也能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维护社会合法的商事秩序的有效运行。因此,在挂靠人承担对外债务之后,如挂靠人的偿还能力有限,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责令被挂靠人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避免被挂靠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又不承担任何责任,使其因挂靠行为取得了“管理费”等收益但义务却失衡。


注明:本文为笔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ND

作者简介


吴重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法律服务、侵权。


李 怡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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