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取保候审期满后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百科   2025-01-08 17:51   广西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能否认定自首,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这为深入理解该法律问题提供了宝贵契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不会中断。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十二个月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办案机关有时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这就为后续的法律适用带来了难题笔者办理的下面这个案件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其特殊情形恰凸显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张三(化名)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张三遂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既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未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近5年后,公安机关重新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三,此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然而,公安民警张三家未能找到张三,其家人告知张三已外出打工多年。在张三家属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对张三进行了思想工作。随后,张三自愿从外地返回家乡,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顺利执行了逮捕。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关于张三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检方与我持有不同意见。

其实,张三案件折射出类似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面临着较大争议。笔者总结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行为发生在其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并且已经接受过讯问,经历过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之后。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该规定明确指出,自首必须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情形下成立。因此,按照这一观点,张三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能够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这一行为本身就充分展现了其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自首立功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而从通常的语言理解来看,“…时”描述的是一种正在进行的状态。因此,将“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刻,是符合文理解释原则的。基于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首先,应明确张三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至被批准逮捕前这段时间,他的案件处于何种状态。虽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能找到相关描述。该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张三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未对其采取进一步措施,应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当司法机关重新对张三追究刑事责任时,张三在逮捕尚未执行、仍具备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主动投案,符合《自首立功解释》中规定的“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主动投案,这一行为彰显了其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契合自首的立法初衷。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从而有助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在本案中,张三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取保候审期满后,当他得知公安机关重新启动了对其案件的侦查工作,他便主动从外地返回,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举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还充分展现了他对自身行为的深刻悔悟以及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并给予从轻处罚的机会,能够充分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宽容。


本案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观点,认定张三构成自首,并对其给予减轻处罚。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也体现了法律对主动认罪悔罪行为的鼓励与宽大处理原则。尽管本案的办理取得了预期结果,但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争议仍不容忽视。笔者仍希望国家能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投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同时,办案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关注案件进展与程序节点,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及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作者简介

江 舟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海商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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