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极目新闻报道,2025年1月30日,四川省资中县一名未成年人将点燃的鞭炮扔入路边下水道井盖孔隙中,导致井内沼气瞬间燃爆。爆炸造成井盖飞起、周边车辆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行为监管、市政设施管理及责任划分的广泛讨论。
图片来源:新华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据报道,涉事未成年人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认为其应当认知“向井盖扔鞭炮”的危险性,其行为显然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若其有个人财产(如压岁钱、继承所得),应优先用于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监护人未有效制止未成年人接触危险物品(鞭炮),构成监护失职,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监护人能证明已反复告诫禁止在危险区域燃放鞭炮、尽到日常教育义务(如提供聊天记录、学校通知回执等),可酌情主张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管护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下水道及化粪池气体监测技术要求》(GB/T 28888-2012)指出,化粪池的管理方有责任对化粪池内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确保沼气等易燃气体浓度低于危险值。
如果本事件中窨井及管道的管理人为市政部门,则市政部门需定期检修下水道、清理沼气。若长期未检查井内沼气浓度,则存在管理疏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视频初步看,事发地点,被损坏的车辆并未在划定的停放位置停放,而是占用了草坪绿化。因为停放位置不当,与该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车主需对违规停放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1. 加强监护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尤其是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如燃放鞭炮等)要进行明确的禁止和引导,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完善市政设施管理:市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公众注意安全。
3. 规范车辆停放管理:车主应选择安全合规的停车区域停放车辆,避免将车辆停放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地点。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停车区域的规划和管理,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
4. 强化安全教育宣传:通过学校、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建议车主购买足额的车辆保险,以便在类似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保险理赔,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总之,资中未成年人扔鞭炮造成沼气燃爆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来确定。希望通过本次事件的分析,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市政设施管理和车辆停放安全等问题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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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法律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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