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增值税法全文公布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有调整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迎修订
4. 三部门明确转制文化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 个税利好!个人养老金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出炉
6.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7.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第4-6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8.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应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
9. 金融监管总局:强化对财险业的全面监管、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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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有调整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公告》所称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适用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财税〔2011〕108号、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共九类。
2.增值税法全文公布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有调整
12月2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共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共六章38条内容。相比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值税法》调整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例如第二十四条关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中,删除“避孕药品和用具”;第二十五条新增“公益事业捐赠”这一情形可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增值税法》还明确了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的具体期限,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为“三十六个月”等。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迎修订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
修改后的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三部门明确转制文化企业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2月1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根据《公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公告》强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五项条件,包括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等。
5.个税利好!个人养老金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出炉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相关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和《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相同,即: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设九章70条,包括总则、职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对出口信保公司提出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内部控制。《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7.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第4-6号《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
《指引》第4号共八节三十八条,第5号共八节四十二条,第6号共五节三十一条,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8.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应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
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并于11月29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一是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金融监管总局:强化对财险业的全面监管、严格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六方面二十项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全面监管、严格监管。聚焦市场准入退出监管、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审慎监管制度规则等方面,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进一步强调深化改革、推进开放。引导财险业加快业务转型升级,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三是进一步营造财险业良好发展环境。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文化建设方面部署工作举措,促进财险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