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百科】手握“巨资”!你知道业委会的权力有多大吗?

文摘   2024-12-29 18:1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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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和物管会满意度评价已在常州住房阳光物业平台正式上线。


广大业主只需微信小程序搜索“常州住房”或扫码下载“常州住房”APP点击首页“满意度调查”,即可填写相关信息。当然,也可以扫描小程序二维码,直接进入“满意度调查”小程序参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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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评价系统上线之后,后台有不少业主反映,自己对业委会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其作用、性质,与业主的关系,如何开展工作,如何接受业主的监督、制约等问题存在疑问,甚至许多人对自己小区到底有没有业委会都不清楚。

今天,我们来简单介绍一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帮助你了解它的作用和意义。




一、什么是业委会?



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简称,业委会是指业主选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一个组织,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帮助业主大会处理日常事务。




二、为什么要成立业委会?



成立业委会主要是在小区内搭建一个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平等的平台。在这个平台里,弱势的业主个体和强势的物业公司能够有平等互利的对话权利、有监督物业公司各种工作权利、有维护业主各种利益的权利。




三、成立业委会对业主有什么好处?



成立业委会后业主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选用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小区内共用部位的收益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起草物业服务合同和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决定本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




四、业委会是什么机构,它能做什么?



业委会不是权力机构,它以维护业主的物业管理权益为天职,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为使命。
换言之,业委会实际上是受业主大会委托,代为处理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它的存在,为且只为代理业主在物业管理所面临的有关问题的解决与权益维护,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职责,也无其他职权。因此,业主大会的存在,只要实施有效约束,加强监督,业委会就不太可能像部分业主担心的,凌驾于业主之上,任性作为,干出有损业主利益的事情。




四、谁可以制约业委会?



按照相关规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这里,负责的意思就是,业委会的任何行为不得违背业主意志,有损业主利益,否则,归于无效。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否决业委会的前述不当行为,罢免不称职的业委会成员,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对业委会已经实施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追究责任。




五、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大会确定;
(五)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确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七)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怎么办?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设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依次递补。




八、什么样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四)拒不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九、如何罢免业委会成员?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终止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终止建议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以上,是法律法规中对于业委会及相关运作机制的描述。对于广大业主较为关心的一些问题,用通俗一点的话来概括就是,业委会拥有管理小区的公共资金、聘请或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制定和修改小区的管理规约等重大权力。

但在权力的行使过程当中,由于法律的缺位、监管的缺失,难免会发生腐败。譬如业主们最常见的就是业委会成立后,首先就是炒掉原先的物业,在后续的新物业的选聘过程中,一条大多数业主都不知情的利益链就会由此产生。至于业委会成员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受贿等现象,翻看网上的报道也比比皆是。

这也是常州住房阳光物业平台上线全市住宅小区业委会和物管会满意度评价的重要原因之一。

小区生活品质的管理与建设,需要发挥充分的民主性。任何外部的监督,都代替不了业主自身的监督,而没有广大业主有效监督,业委会往往就不能健康、高效地运行,继而慢慢背离了它成建的初心。

多方联动,并蒂花开。业主、物业与业委会,必须博采众力,才能打造出真正和谐、有爱的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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