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1/2024-03267 | 发文时间: | 2024-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德清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7年)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措施,更高质量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空间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结合德清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低效工业用地和乡村地区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更优营商环境、更强制度活力、更大市场空间、更多先行机遇,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地。
二、目标任务
(一)协调要素保障,促国土空间增值。向广度拓展、向深度挖潜,精准化配置城乡存量要素,到2027年底,全县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1万亩以上,其中低效工业用地4000亩以上,存量建设用地占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提高到40%以上,新增投资千亿元,实现土地利用方式持续根本性转变。
(二)深化空间治理,优县域生产力布局。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壮大主导产业集群,增创新兴产业优势,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到2027年底,实现城镇单元详细规划全覆盖,完成工业空间布局“一张图”。以“腾改招”“近远期”相结合、全县一盘棋为基本原则,做好“拓、腾、优、控、退”五篇文章,实现全县“1+19”个工业园区提档升级和园区外工业集聚点逐步清理整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政策综合效应,到2027年,新立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个以上,面积6000亩以上,推动城乡风貌持续改善,空间格局不断优化。
(三)完善政策机制,强空间配置效率。探索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标体系、管理机制、评估机制、激励机制等,增强政策储备和制度供给,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开发利用。到2027年底,盘活利用160万平方米以上厂房,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较2022年提升20%以上;在完成“十四五”剩余3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废弃矿山摸排调查,实现应治尽治;以全域城市有机更新为导向,深入实施“点靓德清、产业提质、蓝绿润城、文脉赓续、福祉改善、智慧数治”等6大行动,完成“前溪未来社区”、“老县衙”改造等一批城市改造提升项目,到2027年,投资总额超150亿元。
三、实施范围、期限及路径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试点实施范围指土地利用效率、效益低下以及不符合生态、安全、产业、规划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两低四不”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低效工业用地:
(1)亩均税收低于省定相关标准的;
(2)容积率低于1.0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亩均综合评价连续两年列入末档的;
(4)实际已改变工业用途的;
(5)已到期的工业用地;
(6)列入国家、省、市禁止或淘汰类产业的;
(7)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8)其他需纳入再开发范围的。
2.城中村改造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与城镇开发边界交织的各类城中村,以及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成片集体土地征迁的区块。
3.老旧小区用地: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适修性较差,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实施综合整治的城镇老旧小区内部的空地、荒地、闲置地。
4.超期未开发用地:2019年1月1日之前农转尚未供地的和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5.历史遗留用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但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用地。
6.其他低效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已列入做地收储计划等其他存量建设用地。
具体以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审核备案数据库为准。
(二)试点期限
本次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自2023年12月—2027年12月,实施期限为4年。
(三)实施路径
1.城市有机更新
积极探索城市更新新模式、新机制,统筹空间资源的总量、存量、增量、流量、质量,创新优化规划模式、资源配置方式、投资开发运营形式,保障城市更新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三改一拆”、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建设等有机结合,发挥叠加效益,推动土地复合利用。通过用地整合促进土地功能多元复合,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多样化公共空间,通过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和特色风貌塑造城市形象,通过科学谋划和片区综合整治利用重新焕发老城活力,有效释放“存量空间”的“增量价值”。
2.工业有机更新
围绕省市县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部署,聚焦制造业高质量赶超发展奋斗目标,以“腾改招”、“近远期”相结合,全县一盘棋为基本原则,做好“拓、腾、优、控、退”五篇文章,统筹结合、分类施策、改革破题、试点先行,全面深化工业有机更新,促进低效工业用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我县经济更高质量发展。
3.乡村用地有机更新
以村庄建设用地、基础配套和人居环境优化提升为重点,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搬迁撤并类村庄整治、零星农居点集聚和未来乡村(社区)建设等方式,实现乡村地区农用地提质增量、村庄建设用地集聚增效、生态环境修复提升。打造形成“空间管控更加有效、空间配置更加高效、资源利用更加集约、发展保障更加精准”的全域美丽共富的“德清样板”。
4.废弃矿山盘活再利用
探索变“废弃矿山”为“金山银山”,推动存量“包袱”转增量“资源”的再发展新路。以废弃矿区治理再利用为手段、以生态安全重构为基础、以高质量转型发展为目标,通过产业平台、矿地村庄、矿山复垦、生态修复治理等手段,使闲置或有限的土地资源,拓展可利用空间,走绿色发展、生态平衡之路。
四、试点内容
(一)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要求和湖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德清实际,科学编制德清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重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提出试点政策举措的创新思路。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图底数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整合现有相关调查底数,开展区域内的低效用地调查摸排工作,全面查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摸清地块利用现状、权属状况、改造方向和意愿等,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作为试点项目政策实施和成效评估的基础依据。
(三)统筹开展专项规划编制
在前期调查摸底、上图入库的基础上,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统筹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任务、规模布局、重点区域、空间单元等。创新规划管理机制,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片区和项目实施的市场需求,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规划管控体系。
(四)创新完善配套政策供给
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痛点、堵点,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再开发工作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举措。从规划、土地、产业、管理、资金等方面入手,加快从单一政策工具向综合应用政策工具研究转变,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政策研究。配套政策纳入本实施方案报湖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全面规范试点工作。
(五)分区分类稳慎推进试点
根据批准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低效用地数据库、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全力稳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可选取2—3个重点镇(街道)先行试点牵头,逐步全县铺开。在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强化与未来社区建设、老旧工业园区改造、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等专项工作联动,全面优化一二三产的产业布局,促进县域生产力重构。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纳入试点范围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且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按照“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控新增、结果可控”的要求妥善处置,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五、政策举措
为保障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高效推进,积极探索适应德清本土特点的差异化政策,激发多元主体的盘活意愿,加强自然资源全域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促进连片开发,制定德清低效再开发政策。
(一)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
1.完善加强规划实施引导。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区域、规模布局、利用方向、管控要求、配套要求等,合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编制详细规划,明确土地使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按照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进行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项目可依据乡村单元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乡村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等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进行管理。属于大运河管控区域及生态敏感地区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管控。
2.优化规划控制指标限制。在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需求,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1)旧改类项目: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核算的基础上,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并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后,部分地块的绿地率、间距、停车位、退让、交通出入等指标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2)工业园区项目: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上位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符合详细规划的用地范围内实施再开发,以下情况无需办理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建筑退距可按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查;
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
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停车配建标准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下可适当折减,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的70%(住宅商业除外)。
(3)配套的各类设施,可跨空间单元共建共享;为补齐设施短板增加的市政公用、立体停车、托幼养老、消防结构安全等公共服务配套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控规或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制约,增加的容积率免收地价款。牵头单位可以组织对完善公共配套功能的加建、改建实施方案进行联合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可简化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在会商意见中明确,或提出其他简化措施。为满足文明城市、使用安全、无障碍功能等要求,增设的疏散楼梯、电梯、过街楼、公共走廊、景观亭廊、无障碍设施、装饰性外立面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和公共休憩设施,以及供电动车充电设施的专用配电房、垃圾清运房、消防人防设施等,在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且由所在镇(街道)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的前提下,可免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增建筑规模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
3.优化工业园区处置方案。按照现行工业园区有机更新范围、县域工业产业布局等整体谋划低效用地再开发,明确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及建筑规模总量。通过低效工业用地腾退和保留改造提升两手抓、双线赢,制定“一点一策”、“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分年度分类施策、有序实施、滚动推进,不断推动工业园区提档升级,逐步清退全县非必要保留的园区外集聚点。
4.完善废弃矿山处置方式。在摸底清查基础上,根据德清矿山分布特点和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结合区域规划定位、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废弃矿山自身条件,兼顾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确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目标和方向。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废弃矿山,允许以二调、三调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其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应优先用于县内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指标的占补平衡,多余指标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占补平衡。
5.完善做地收储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优地供应,科学编制做地收储年度计划,提高计划执行精准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全县“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多方参与”收储机制。以工业园区为导向,加大集中连片工业用地收储力度。前期开发、日常维护等具体业务由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实施。统筹保障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资金投入,可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6.优化成片开发方案审查要求。实施低效片区统筹开发涉及土地征收的,可按详细规划单元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片区公益性比例按详细规划单元比例确定。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可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选址论证报告进行方案编制,并同步纳入在编详细规划。
(二)实施政策激励,提高空间利用
7.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同一使用权人需使用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探索实行组合包供应,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出让合同,按职责进行监管。
8.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完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规划指标,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依法实施带设计方案出让。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土地出让时,可将地块相邻的基础设施与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出让条件,与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
9.鼓励工业用地自主再开发。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土地使用权人提高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利用既有存量工业空间,通过微更新方式,完善功能、提升环境、统招统租,促进产业转型、集群发展。
10.支持工业用地联合再开发。支持国有平台公司以及行业龙头企业、优质产业园区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工业用地提升改造,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报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按监管协议约定进行产权分割登记。对相关国有企业在试点期间出资参与收储盘活工作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由财政局(国资办)在国企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11.支持相邻用地并宗再开发。位于县级“1+19”个各类工业园区(平台)内的,相邻工业用地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并宗再开发。涉及同一主体的,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报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规划建设指标、投入产出要求可统筹平衡;涉及不同主体的,项目验收通过后可按约定进行产权分割登记。土地合并归宗涉及出让终止期限不一致的,允许按土地面积进行加权平均明确统一剩余出让年限,也可通过补交差额年限出让价款按出让终止期最迟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终止期。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允许经论证后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可与相邻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办理供地手续(商品住宅用地除外)。涉及新增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12.加快司法处置工业用地再开发。位于县级“1+19”个各类工业园区(平台)内的工业用地,经司法拍卖或破产清算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支持属地政府将其纳入“标准地”管理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拟实施再开发的,在符合详细规划前提下,可重新核发规划条件,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履约监管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工业园区(平台)外的工业集聚点经司法拍卖或破产清算的,需全部进行腾退复垦。
13.允许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再开发。工业园区(平台)外的工业集聚点的项目原则上应腾退,鼓励通过置换方式向园区集中集聚。因实施片区统筹再开发需要,探索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置换,具体可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置换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需经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完善收益分配,加大财税支持
14.加大财税支持政策。探索设立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奖励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度对实施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平台、镇(街道)进行奖励。对闲置和低效的城镇用地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四)实行用途转换,配置空间资源
15.推动用途合理转换。建立用途转换负面清单,在符合详细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用地及其建筑物实施用途转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与原土地使用条件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土地价款,其中高地价用途自愿转为低地价用途的,土地价款不予补偿。在综合考虑园区规模、经济效益等前提下,审慎稳妥推进“工改商”试点,严禁工业园区内违规“工改商”。
16.健全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在符合详细规划、确保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存量建筑实施用途转换的方法,按照实事求是、简化办理的原则,完善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程序。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省、市支持产业和行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鼓励产业和行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为准。
(五)处置历史问题,凸显空间价值
17.加快盘活历史遗留用地。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可直接认定为建设用地,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予以行政确权办理登记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
a)符合规划且满足集体使用条件的,允许以集体使用方式直接办理用地手续。若需保留建筑物的,应满足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可免予处罚。
b)符合规划但不满足集体使用条件的,地上建(构)筑物已经拆除的,视作违法行为已处置完毕,直接报批土地征收等手续;地上建(构)筑物在满足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前提下予以保留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后,作为违法行为已处置到位的标准报批土地征收等手续,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可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符合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历年年度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且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如满足集体使用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使用方式直接办理用地手续。
18.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均为村庄用地范围(即203范围)内非建设用地的部分,按照存量建设用地管理;不符合规划或位于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以外的,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推动建设用地复垦,产生增减挂指标;针对2019年1月1日之前通过增减挂钩、复垦、整理、盘活等指标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尚未供地的土地,允许指标盘活。
六、实施步骤
(一)低效用地调查评估
本项工作期限为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做好基础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因地制宜界定低效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摸清各类低效用地和历史遗留用地底数,于2024年3月前完成上图入库;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潜力评价工作,形成低效用地潜力再开发分级分类评估专项成果。低效用地调查库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逐级上报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后期政策实施和成效评估的依据,后期根据部省市工作部署进行调查库动态更新补充。
(二)编制工作方案和专项规划
本项工作期限为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谋划低效片区,打造重点示范片区,同步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落实低效用地再开发单元规划,做好与详细规划的协调衔接。明确再开发规模、片区开发策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清单等,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城市有机更新、工业用地全域有机更新、乡村用地有机更新三个子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单元开发建设方案。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和项目清单上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组织开展实施
本项工作期限为2024年3月至2027年12月。根据工作方案、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月度、季度、年度的工作节奏要求,“一区一策”、“一地一策”、“以点带面”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各镇(街道)、县级有关单位要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纳入考核重要内容,通过竞争比拼、监督检查、工作通报等方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四)完善配套政策
本项工作期限为2024年1月至2027年12月。相关部门需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政策的研究,从产业、土地、资金等方面加强保障,出台激励措施,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指标挂钩、产业扶持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机制,充分调动再开发主体积极性,有效破解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为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政策支撑。
(五)总结评估提升
本项工作期限为2024年9月至2027年12月。各镇(街道)及各园区(平台)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和经验总结,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包括工作进展及成效、制度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典型案例和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为我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提供示范和典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德清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协调、组织推进全县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班,由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有机更新专班,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工业有机更新专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乡村有机更新专班,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全力做好支撑和指导工作。各镇(街道)及各园区(平台)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推进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制定规范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严格控制试点政策适应范围,防止试点政策扩大化。积极出台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扶持政策,加大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各镇(街道)及各园区(平台)实际,针对性出台扶持政策,精准施策,助推低效用地再开发。
(三)加强资金保障。与金融机构签订战略性框架协议,争取金融等相关部门对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提供信贷、融资、债务处置等方面的支持;设立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项经费,进行统筹使用;通过政策的规范和引导,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入,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共同参与改造的格局。
(四)加强督查考核。多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在低效用地退出、整理开发、供应、收益分配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工作推进情况实行月度跟踪、季度督查、年度考核,严肃监督问责,强化考核导向和激励作用。将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作为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重要指标纳入综合考评,并与党政领导实绩挂钩。
(五)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公众参与,强化项目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