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高法〔2024〕70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推进涉法涉诉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涉法涉诉
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推进涉法涉诉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商机制。在处理执行涉法涉诉闲置土地案件时,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综合权衡妥善处理,共同推进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衔接。鼓励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案件情况,研究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对重大疑难事项情况及时跟踪、评估、调整,及时制定解决措施。鼓励建立专网连接,在审判执行案件中办理查控、处置不动产相关事项时,实现业务请求及相关材料的网上传送提高办事效率。
(二)强化信息共享。司法处置前,人民法院应就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以及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权利限制的约定或者规定、欠缴的土地闲置费、规划调整及权利负担等信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协助查询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收到以上材料信息后应在拍卖、变卖公告中予以提示。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后,如需办理审批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或者受让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允许动工开发或者拍卖、变卖涉案土地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或者处置结果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查封期间推进处置
(三)依法开展闲置认定。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构成闲置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闲置土地起算时点至查封前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土地权属因人民法院处置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合理进行增值利用。司法查封期间在确保查封土地价值不贬损、不影响执行程序、不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开发,减少土地闲置。工业用地上存在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且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被查封,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使用。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的,应作出通知书,并可以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担保。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动工开发的,相应查封期间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
(五)司法处置。人民法院可依法处置查封的土地,将所得价款提存或直接清偿债权人债权。
1.司法处置前,人民法院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有不适于拍卖或采取其他变现措施情形书面反馈人民法院。适于拍卖、变卖的,拍卖公告中应明确产业准入条件、土地使用条件、新受让人需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等要求,需保证新受让人知晓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2.司法处置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协助人民法院协调理顺土地处置债权债务关系,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平台公司积极参与司法处置,有效盘活利用土地。
3.司法处置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新受让人签订补充协议,或积极对接“双合同”监管机制,补充签订监管协议,相关合同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
三、查封后盘活利用
(六)规范土地使用权收回。闲置土地被查封前已超期未动工两年以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查封债权人同意、能够采取变更司法查封替代物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对上述土地解除查封前,应书面征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述土地收回是否有补偿金。有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对补偿金采取预冻结措施,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政府收储。对可通过纳入土地储备等方式变现的土地,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相关债权人协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部门依法确定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各方对补偿标准无异议的,以冻结土地补偿价款返还账户替换对现有地块的查封。因补偿标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司法处置,土地储备部门可通过参与竞买的方式收储土地。
对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与地面上的房产分属不同主体,较难处置的,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收储工作,促进债权清偿、盘活土地。
(八)因案施策。根据不同涉法涉诉闲置土地项目特征,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创新探索灵活高效的处置方式。
1.经司法处置未成的,为加快处置进度必要时依法依规解除查封。鼓励通过提供担保方式依法解除司法查封。
2.债权人长期不要求采取评估、拍卖等处置措施的,人民法院应查清原因,尽快依法处置。
3.在符合规划要求、权属和产权关系清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对闲置土地进行分宗处置。
4.为便于查封土地的处置,人民法院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询是否允许土地用途转换。在符合产业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土地用途转换,并向人民法院书面明确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等事宜
5.查封土地不具备解封条件,涉及属地经济发展重大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妥善处置方案的,执行法院可结合方案依法积极推进处置工作。
(九)协调轮候、异地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多家法院查封的,为盘活闲置资源推进土地解除查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各个查封法院协调处理,查封法院较多的,必要时可报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经协调,土地使用权人、各查封法院所涉案件相关权利人均同意的,可以解除查封;涉案土地有替代物、赔偿款的,各法院应及时查控替代物、赔偿款,查控顺位与对原涉案士地的查控顺位相同
四、加强源头管控
(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项目供地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保障经济发展、调节市场运行、服务企业用地为出发点,认真组织、科学论证,做足做好土地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规、如期、及时交地,严格按照净地标准出让土地,避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净地”标准,有效保障净地出让。
(十一)落实“双合同”监管。实施用地监管合同和士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产业监管,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追究违约责任,严防闲置土地滋生。
(十二)鼓励开展“健康体检+土地管家”。鼓励各地建立刚柔并济的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机制和举措,对用地企业可能存在的生产经营问题导致土地闲置风险,通过各相关部门全面、有效、及时的协同联动,采取法律和行政的有力措施,切实提升企业合法经营水平,逐步增强企业风控意识,及时预警风险、规避风险,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处置效率。
(十三)核查虚假诉讼。疑似存在通过诉讼等方式,规避闲置土地收回处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人民法院应依法调查核实所涉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查实后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五、附则
(十四)保障措施。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各项工作程序和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细化处置政策,明确具体操作办法,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尽快盘活利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支持,做好政策解读、案例收集和典型宣传。
(十五)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被司法查封(含预查封)或司法处置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涉及低效用地的涉法涉诉土地处置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