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关于财产查封(三)

民生   2024-10-11 15:50   黑龙江  




【普法课堂】

关于财产查封(三)

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可以说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核心措施,但这样的措施您了解多少呢?

今天,就让小编带您了解一些常规知识吧。

关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规知识之三。



1.什么是轮候查封?

简单来说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多个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以查封时间排序,确定查封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

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若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查封仍不生效,不计算查封时间。

2. 轮候查封意味着拿不到钱吗?

第一,轮候查封及于剩余财产。在享有处置权的首封法院将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轮候查封的效力可及于该剩余价款,即对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

第二,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第三,按照查封顺序受偿。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3.查封效力的消灭或解除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2)查封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3)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一审一校:李佳洪

二审二校:管莉

三审三校:刘月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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