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申请执行的财产被多家法院冻结?
何解?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始终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为全力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城子河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推进案件。
经查,该名被执行人的资产被3家以上法院冻结,资不抵债,且被执行财产已被债权人以租金抵欠款的形式承包,并签订了租赁协议,这使远赴外地执行的干警很是“挠头”。
但执行干警们没有放弃,随即调取了租赁手续,细心的执行干警发现债权人与被执行财产签订的协议并不规范,租赁义务履行存疑,遂当即与被执行人协调。最终,被执行人承诺先履行10万元执行款,并作出了还款计划,该案和解结案。
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引发的债务人名下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涉及到的轮候查封法律知识您了解多少呢?
简单来说,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多个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以查封时间排序,确定查封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来执行的问题,然后才是执行款如何分配的问题。
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若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查封仍不生效,不计算查封时间。
☆原则上,被执行财产由首封法院执行并主持参与分配,但是,首封法院自采取查、扣、冻措施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处分的,先轮候查、扣、冻法院(即排在第二位的法院)即可“商请”移送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版)第二十一条 :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特殊情况下,若轮候查封法院的执行债权存在优先权,比如抵押,则首封法院自采取查、扣、冻措施之日起,超过60日未拍卖、变卖的,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不限轮后顺序)可“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温馨提示】
如遇此类情况,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其财产,争取成为首封债权人。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尽快向法院提起参与分配程序,并时刻关注被查封财产的动向,和法院保持联系沟通,以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分配结果。
一审一校 | 李佳洪
二审二校 | 管莉
三审三校 | 焦阳
编辑 | 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