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课堂 —
崇尚科学,远离邪教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邪教的意识和依法抵御邪教的能力,深化反邪教宣传和警示教育,我国针对邪教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下一步,城子河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联合多部门共同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各类犯罪,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丰富反邪教普法宣传活动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邪教意识和法治意识,筑牢抵制反邪教防线。
一审一校 | 丁宏伟
二审二校 | 管洪丽
三审三校 | 焦阳
编辑 | 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