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4)34号)、张家界市卫健委《关于印发解决重复医学检查检验、加重群众负担问题,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的通知》(张卫函(2024)103号)等文件精神,我院积极推进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以避免重复检查和浪费资源。
也就是说,您在这家医院做的检查检验,到另一医院看病时,医生也认这个检查检验结果,不需要再重复做一遍。这样可以让患者看病时能省时、省钱,同时避免浪费,促进资源合理使用。
一、互认标志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按全省要求统一为“湖南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或认证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检查检验报告单、影像图像或胶片右上角标注互认标志。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互认项目,不得标注HR标识。已取得HR标识但年度质量评审不合格的互认项目应取消标注HR标识。
若在同一份检验报告单中同时存在互认项目和非互认项目,在互认项目名称前标注“*”。
二、互认项目
1.检验项目
参加国家或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包括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之间,属于上述97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在全市范围内互认。
2.检查项目
(1)全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之间属于上述1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应互相认可。
(2)全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上述1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原则上予以认可。
(3)全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属于上述1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情形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2.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3.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日期等。住院患者的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
以下情形根据诊疗常规可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6)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9)确需复查的其他情形。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
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我院将始终坚持以提升群众就医体验为目的、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控制质量合格为前提、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的原则,积极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编审:聂燕
初审:陈明俐
审定:王伟彤
核发:杜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