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一名女博士说发微博实名举报其导师王某曾性骚扰却强制猥亵于她,并在遭拒后多次进行打击报复。一时间,这起事件引起广泛关注。2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发布声明回应举报情况属实,并对涉事教师进行处理。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发微博说:
“与职场上的性骚扰一样,校园内的性骚扰也并不罕见。由于涉及师生关系,多数高校又缺饭有效的救济机制,导致作为受害一方的学生往往被迫选择隐忍与沉默。”
在《女性主义40年》中,关于“校园性骚扰”的问题,上野千鹤子有过相关论述。该论述放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大学校园性骚扰
/ 上野千鹤子 2000年
最高学府与性骚扰,直到最近我都认为没有比这更不稳定的结合体了。然而不知怎么了,近年来大学内性骚扰横行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甚至出现了大学独有的性骚扰特性。这是值得欢迎的变化吗?不管怎么说,与其否认现实,成天想着家丑不可外扬,不如直面不愿承认的现实,迈出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本文将就大学校园性骚扰问题的实情、背景、阻碍问题解决的大学结构性因素进行论述。
“经历再定义”
“性骚扰”一词在日本普及是因为由《现代用语基础知识》主办的 1989 年度“流行语大赏”将奖项颁给了该词。性骚扰的英语原文为“sexual harassment”。在 20 世纪 80 年代,它曾被一部分女性主义者翻译为“令人当时男性周刊杂志的标题上经常使用诸如“那么可以允许到什么 程度?性骚扰狂想曲”“你真漂亮!也不能说?关系僵化的职场”之类充满揶揄的文字,用最大号的字体吸引眼球。即使不是这类杂志的读者,也会通过新闻上的杂志广告或公交车辆里张贴的广告而熟悉“性骚扰”这个词生厌的性言行”,并渐渐开始流通。讽刺的是,最终成为流行语的“性骚扰”这一翻译,还是反女性主义的父权制媒体为了嘲弄“性骚扰”问题化而想出来的点子。
江原由美子在她的《嘲弄的政治学》(《女性解放思想》,劲草书房,1985 年收录)一文中指出,充满恶意的权力借“嘲弄”力图使对方的信息无效化。然而对于“性骚扰”的媒体策略,反而让原本不知道该词的人们,特别是女性了解了这一现象,给了女性进行“经历再定义”的力量,成为江原一文的反论。“女性解放”“女性主义”被媒体的嘲弄污染为“脏话”,与此相对,“性骚扰”一词产生了与父权制媒体原先的意图完全相反的效果。
“经历再定义”是指,由于新类别的出现使自身可以对以往的经历赋予另一种含义。“经历再定义”可以使人们追溯既往经历,将之重新定义。很多女性在得到“性骚扰”一词后,能够重新定义以往自己遭受的不愉快经历——“那应该算是性骚扰吧”。重新定义是操作流程的第一步,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性骚扰”一词的流行,可算作挺身面对这一经历并制定“对策”的开始。而“对策”的显著效果,就是从 1989 年开始,日本性骚扰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当然,最终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是性骚扰对策的冰山一角,水面之下还有数量庞大的未能诉讼检举揭发的事实。毋庸置疑,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之后,性骚扰问题正在不断地浮出水面。
“性骚扰是小事吗?”——矢野事件的始末
毫无例外,大学性骚扰也是从诉讼开始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最有名的莫过于京都大学的矢野事件了。该事件的始末与后面论述的东北大学事件相对照,从各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显现出大学这一场所的特异性,可谓是一个经典案例。容我对该事件的始末及其教训稍作介绍,以供参考。
1992 年,甲野乙子(化名)向京都律师协会提交了侵犯人权救济申诉书,控诉时任京都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教授的矢野畅对其实施了长期的性骚扰。此事被媒体曝光后便朝着不可预料的方向发展。由于甲野乙子之后没有亲自提起诉讼,所以矢野一次也没有站到被告席上。相反,矢野作为原告提起了 3 次名誉损害诉讼。由于媒体的报道,事态到了无法遮掩的地步,矢野在同事的示意下提出辞职。京都大学女性教官恳谈会代表小野和子收到甲野乙子的申诉后,在当地报刊《京都新闻》上发表文章,实名报道了矢野事件,并对其追责。矢野对此向小野和子提出名誉损害诉讼。随后又以自己的辞职信是被迫写的为由,提出辞职信无效,向文部大臣提出“确认京都大学教授地位”的行政诉讼。随后矢野的妻子作为原告,向甲野乙子提出名誉损害赔偿。在矢野和小野的审判过程中,小野文章中所述事实的真伪性成为争论焦点,最终甲野乙子出庭做证,对矢野性骚扰做出了事实认定。如果小野所写的内容是凭空捏造的,那么名誉损害罪名成立,既然不是事实自然无罪。矢野提起的诉讼却在审理过程中证明了自己的罪行,招致了出人意料的结局。辞职信无效的诉讼被驳回,以矢野妻子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在之后被驳回。
1992 年,矢野客死维也纳的医院。各大报纸在报道矢野的业绩与地位时,也报道了他因性骚扰事件辞职一事。如果没有这个“污点”,矢野的经历介绍应当是东南亚研究界的泰斗、诺贝尔奖主办单位之一的瑞典皇家科学院唯一日本会员(当时)、古典音乐爱好者等德高望重的内容吧。
事实上,在京都大学相关人士中不乏“为了性骚扰这种小事毁了一个宝贵的人才,实在可惜”这种为矢野辩护之声。小野最为反感并强烈抗议的就是这句“性骚扰这种小事”。“性骚扰是小事吗?”就是小野被起诉的那篇报道的标题。如果社会能够正确理解性骚扰是伴随滥用职权的侵犯人权的行为,那么不言自明,如此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绝对无法用业绩来免罪。
时至今日,矢野原先工作的东南亚研究中心和京都大学除了受理矢野的辞职信之外,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处分或惩罚。作为决策机构的教授会在这个问题上至今仍保持回避的态度。矢野自愿辞职照准,不仅领取了正式的退职金,在个人经历上也没有留下任何法律上的污点。非但如此,对甲野乙子提出的侵犯人权救济申诉,教授会还对东南亚研究中心的应对方式表示了不满。早在1992 年春研究室秘书接连辞职时,矢野长期的性骚扰一事就已经被揭发了,对此教授会认为矢野主动放弃当时担任的研究中心所长职位就可以。事态再次扩大,变得不容无视之后,教授会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在听取当事人陈述之后,确信“无限接近事实”时采取了劝说矢野主动辞职的“温情措施”。问题的解决被降到个人层面上,组织机构方仍然回避做出决定。
对众多大学相关人士来说,矢野事件都是一个苦涩的教训。一旦性骚扰被揭发,研究经历和社会地位都会被断送。“不过是性骚扰这种小事”,这种说法是过不了关的。
大学校园性骚扰问题化的背景
1992 年完全胜诉的福冈审判,让日本性骚扰诉讼一举成名。
在这次审判中,性骚扰被定义为“违背当事人意愿并对劳动环境产生威胁的带性暗示的言语或行为”。福冈审判在以下两点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即使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侵害,仅语言上的侮辱同样被认定为“环境型性骚扰”。在福冈审判中,被告四处散播有关原告不实的淫秽谣言。第二,从“明显导致受害人难以继续工作”的角度,就性骚扰是“工伤”一事达成协议。这为日后性骚扰不仅作为个人问题问责,还可以对维持劳动环境的雇佣方追责做好了铺垫。
作为“工伤”的性骚扰在大学这一教育场所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其背后有多个与之密切相关的条件。
第一,正如前文所述,是以矢野事件为代表的事件、诉讼及报道。鸣门教育大学事件、琉球大学事件、秋田县立农业短期大学事件、最近的东北大学事件等,不胜枚举。性骚扰诉讼案名单上一连串的大学名字,已经让人们无法再说出“‘最高学府’‘理性之府’不可能发生这种事情”这样的话了。
第二,大学乃至初高中在内的教育机构“去圣域化”现象。性骚扰问题之所以在大学内很难问题化,原因在于大学有着不可以出现这种问题的“面子”。教师是“圣域里的神职人员”,当然不可以有性骚扰,也不可能有性骚扰问题,根本不会有性骚扰的欲望。这种不合情理、不合逻辑的三段论证法横行于世。1995年 6 月,东京大学女性研究者恳谈会与东京大学教职员工会妇女部联合举办了名为“大学校园性别歧视思考”的专题研讨会。参会者发表了这样的感想:
“我本以为大学是更为光明正大的地方,幻想破灭了。”
对教育场所的圣域幻想破灭后,校园性骚扰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正视。JASE(日本性教育协会)定期举办的“青少年性行为调查”在 1993 年第 4 次调查中,第 1 次加入了有关校园性骚扰的调查项目。该项调查结果显示,有 41% 的初中女生经历过性骚扰,高中有 62%,大学高达 69%(加藤秀一“初高中女生性骚扰现状”,《现代性教育研究月报》第 144 期,1995 年)。性骚扰加害者除了同班同学或单位的同事,也包含教师在内。有人会说“教师也是人”,但实际情况是教师滥用这一专制的地位与权力接近无法抵抗的孩子实施性人权侵犯。
第三,大学的“去男性化”。由于大学女性教员的急速增加,最高学府也成为众多女性职场之一。与此同时,和所有用人单位一样,伴随女性劳动者的雇用,在招聘、录取、职务分配、升职等方面的性别歧视现象日益成为问题。大学的女性教员和在普通男性职场上工作的女性劳动者也没有什么区别。婚后改姓带来的通称问题、研究与育儿难以兼顾的问题向来有之。在这里想确认的一点是,性骚扰是在广义的性别歧视基础上产生的狭义的“性”人权侵犯行为。因此,单独把性骚扰从不包含“性”要素的一般性别歧视中区别开来,既不现实也不恰当,况且性别歧视往往与上述“性”歧视紧密相连。
第四,从以上经历可以明白,校园中存在其他职场不具备的、研究职务固有的性别歧视和学术骚扰。具体例子有筑波大学第一作者署名排序更换事件、长崎西博尔德大学助手被强制劝退事件等。在理科领域中,多人共同完成的论著在联合署名时,谁作为第一作者署名不是随意的,论文内容会被算作第一作者的业绩。筑波大学事件中,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学会期刊投稿的论文被擅自改变了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的顺序,事后又发现学校按照论文实际发表的业绩进行了人事安排。这是盗用论文。受害人大久保由纪子提起诉讼,在判定为事实后获得了胜诉,然而时至今日,筑波大学非但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就连之前的人事安排都没有撤回。助手被强制劝退一事在地位较低的研究职位中历来就有。虽说职位较低的研究员男女都有,但实际上女性更难有上升空间,而且男性还有转行的可能,女性连这条路也走不通,结果就更倾向于把女性研究员长期固定在较低的职位上。于是,理论上不分性别的学术骚扰,在现实中出现了性别差异。
校园性骚扰对策的问题点
在实情调查的基础上,面对 1999 年 4 月正式实施的《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修正案》直接压力,全国的国公私立大学同时启动防范性骚扰的措施。劳动省要求将其作为“用人单位的关注义务”,必须“做到方针明确、具有启发意义并广而告之,做好咨询、信访的应对措施,事发后迅速做出妥当的应对处理”。对于这一要求,各地大学制定的方案大致包括:(1)制定校内指导方针;(2)设置问题发生用咨询窗口;(3)设置调查委员会;(4)校内派发宣传手册等。各地大学都指定女性教员担任调查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成员,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所谓女性主义者教员总动员体制。这种状况使很多女性主义者教员陷入了哈姆雷特式的烦恼——加入,还是不加入?不加入可以继续保持自由的批判之手,加入就能制定更好的对策,但也有可能被当作校方组织性防御的挡箭牌……
根据全国校园性骚扰联络网1999年9月掌握的数据,全国共有86 所大学制定了校内指导方针,其中国立 99 所大学中有京都大学、东北大学、千叶大学等 35 所,公立有大阪市立大学、大阪府立大学、爱媛县立医疗技术短期大学等 6 所,私立有早稻田大学、东京经济大学、国际基督教大学等 45 所。这些大学是否就能被称为性骚扰对策先进单位呢?确实从制定方针这一事实来说,这些学校走在了其他大学的前头,但反过来说,这些大学也几乎都是已经出现类似问题的“心中有鬼”的学校。正因为以往出现的性骚扰问题已经到了无法隐匿的地步,才被迫采取对策。当然,也有些院校没有走到法院诉讼的地步,通过当事人主动辞职或调停解决了问题,避免了在校外的曝光报道。在这86所“先进”院校中,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制定方针的,反而是少数特例。
话说回来,只要制定指导方针、开设咨询窗口就万事大吉了吗?对性骚扰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大学当然成问题,而这些已经采取措施的大学也被指出其措施上有种种问题。全国校园性骚扰联络网为此制定了理想的指导方针自查项目,并依此对各大学的指导方针进行“打分”。联络网发行的小册子《指导方针制定入门》中详细介绍了“指导方针应当规定的内容”,具体有:(1)目的与定义;(2)咨询;(3)纠纷处理、救济;(4)预防;(5)整体相关事项。希望各位能够阅读参考。有关性骚扰的一般问题就交给其他论文吧,在这里我想就大学这一特定场所的性骚扰对策中的几个问题点进行论述,因为如果指导方针或咨询窗口没有正常发挥其功能,不但有可能让问题变得更复杂,甚至有可能不顾受害人利益,为大学方面的组织性防御出力。性骚扰对策究竟是“不管怎样有总比没有好”,还是“如果成问题那还不如没有”?为了防止对策本身造成的二次伤害,有必要对实际对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实施方是否正确认识到性骚扰是基于“滥用地位与权力”的“人权侵犯”。因此咨询窗口不但要处理“性”人权的侵犯,也要处理“性”以外的人权侵害。正如我不断在重复的,性骚扰是广义的性别歧视中发生的“性”侵害,单独把性骚扰从普通的性别歧视中剥离出来是很困难的。
第二,性骚扰对策的对象不应区分加害者和被害者,应当以大学教职员工,包括留学生、外聘讲师、研究室私设秘书等所有人为对象。另外,学生在勤工俭学中遭遇的伤害也应当作为解决对象。曾经有某部门的负责人说“我们部门没有女性,性骚扰与我们无关”,简直让人目瞪口呆。如果以“性骚扰的当事人主要是加害者”这一认识为前提,就不会出现男性群体中“性骚扰与我们无关”的想法了,反而有必要怀疑只有男性的群体中是否存在有组织地从群体构造上排除女性的行为。
第三,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1)咨询业务、(2)纠纷的处理与调停、(3)调查这 3 项应当相对独立。这是确保各个过程的独立性、中立性与公正性的重要条件。负责(1)咨询业务的咨询窗口又可分为“委员会方式”和“专家方式”。但我不赞成“委员会方式”。
所谓“委员会方式”,就是通过任命或选举的方式从学校内部委员,即校内教职员工中选择合适的人负责咨询窗口的业务。且不说这些几乎是咨询门外汉的教职员工需要培训,仅从预防应对过程中的二次伤害来说,这样做也不能算十分妥当。况且在“委员会方式”中,委员本身是交替制的,即使最初遇到贴心细致的负责人,未必能保证该职位上在几期之后仍然是妥善的人选。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咨询负担集中到一部分教员身上的倾向。
顺便提一句,东京大学某部门在校长的要求下迅速设立了信访咨询室,然而担任咨询窗口负责人的却是各研究室的最高领导。且不说应对态度本身有多么敷衍了事,仅从负责人选这一点,就足见该部门对性骚扰的认识程度有多么不足。那些组织中的最高领导本身就是成为性骚扰加害者概率最高的人物,又是直接利害关系中的上司,很难想象会有受害者去找这种窗口咨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负责咨询业务和调停业务的机构必须超越该部门。
与此相对,“专家方式”指的是在咨询的初级面谈阶段配置咨询师等专家,并且负责人在面谈之后要向调停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报告。窗口负责人也可以由调查委员会成员兼任。使用这种方式并获得成功的是东京经济大学。我听到的有关该方式的反对意见有二。一是校方没有多余的财力聘请专家,但是从事态的严重程度考虑,解决这一任务的预算与职位设置应当属于“企事业主责任”范围之内。二是没有(找不到)此类专业人才。有关这一点,可以参考各地女性中心设立的咨询窗口是如何聘请女性主义咨询师的。女性主义咨询师有各种社团群体,与社团群体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的案例也不少见。
第四,为确保咨询、调查、调停过程的公正性,必须引入外部视角。特别是拥有调查权、调停权和发布指导意见权限的调停委员会,建议其成员构成包含以下三种人:第一,大学当局(雇主方);第二,隶属于能够代表受害方利益的社团集体的成员(女性教职员工、女研究生、学生代表等);第三,外部专家委员(咨询师、律师等)。尤其是第三类,外部委员不但能够对大学这样“密室”性较高的组织起到监督功能,也极大地保障了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及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从国立大学已经有外部评价委员会并任命外部委员的前例来看,这个提案绝不是离奇古怪的点子。聘用外部委员的成员结构机制既可以排除校内上位机构的监督与介入,也能提高大学的自净能力。
最后还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对策在实施之后都有必要重新评估、调整。性骚扰对策不是一次性制定好就万事大吉了。设立咨询窗口后,若有事实案例出现,那么之后的应对和窗口运用能力的实际情况就会受到严格质询;若没有事实案例出现,也不能如释重负。没有咨询案例并不能证明这个大学“没有性骚扰”,充其量只是“没有关于性骚扰的咨询”而已。从以往的实情调查结果来看,性骚扰事实上“无论何时,在任何企事业单位都有可能发生”,如果性骚扰咨询室没有接到任何咨询,也有可能证明受害人对校方没有足够的信任。此时,学校非但不能昂首挺胸表示没有问题,反而应该主动自我检查对策上是否存在问题。
女性已经不再默默忍受——关于性骚扰再次受到关注
最后,我想对那些对性骚扰问题仍有不少困惑的男性说一句。男性总是疑神疑鬼,觉得自己不会做什么性骚扰的事情,只是女性单方面闹得沸沸扬扬。虽说加害者几乎没有自我认知是性骚扰的特征之一,但另一方面,男性的不安与不信任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经验告诉我们,大多数性骚扰加害者都是惯犯,也就是说,以往对其他女性也有过相同的行为。矢野就是一例。加害者的失算之处在于,没有察觉到女性在面对他以往的相同行为时反应上的变化。以往没有出问题的言行为何到今天成为被告发的对象呢?对此感到疑惑也不是没有道理。男性没有变化,是女性发生了变化。更准确地说,由于“经历再定义”的效果,女性降低了容忍限度。“以往没有出问题的言行”并不是“没有问题”,仅仅是“没有人把它当作问题”而已。性骚扰的增加,说到底是性骚扰被视为问题来对待的数量增加了。女性已经不再默默忍受——在性骚扰问题的背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女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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