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勉尽责,适当借助但不依赖第三方意见
案例
上市公司YCHJ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20万元至-80万元。2023年2月7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2022年营业收入为51,900.19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为17,991.31万元。
2023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121万元左右、营业收入为9,430万元左右,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2年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同时披露称,对业绩预告补充的原因为根据审计进展和实际情况对部分营业收入确认方法产生进行了调整,部分营业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产生变更。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9,430.20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9,078.98万元、净利润-121.60万元。上述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公告及后续问询函回复中,均未披露上述情况,也未提示相关不确定风险,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异议理由。其中一项异议理由为,会计师对公司年度业绩进行预审,未对年度业绩预告数据提出异议,公司披露相关问询回复时得到了审计机构认可。
交易所未采纳此异议理由
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其应当履行的保证业绩预告真实、准确的职责。在会计政策及业务模式情况未发生客观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公司调整部分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并因此导致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其已充分、针对性地关注相关事项的勤勉尽责证据,所称披露前已取得审计机构的认可、积极与审计机构沟通等理由不足以减免其对业绩预告不准确应承担的违规责任。
鉴于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在职责分工上不对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事项负主要责任,且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已就收入扣除等涉及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事项予以关注,并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和沟通,存在针对具体事项的一定履职行为,交易所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结合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予以公开谴责,对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
提示
本例将董监高的义务和中介机构的义务进行了划分。董监高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意见为参考,但不应过度依赖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意见并不能代替董监高履行职务时的注意义务,信赖第三方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本例中,由于董事会秘书针对违规事项具有一定的积极履职行为,其在业绩预告披露前,已就收入扣除等涉及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事项予以关注,并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和沟通。因此交易所进行酌情考虑,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处罚严重程度轻于其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