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上市公司董监高如何履行勤勉义务案例(三)

学术   2024-07-30 15:28   福建  


勤勉尽责,表意明确是关键



案例



2021年3月27日,上市公司SCJD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时任董事赵某在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时投反对票。另经核实,赵某在公司2020年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上表示无异议,对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确认意见。

2021年6月9日,SCJD披露的工作函回复公告显示,赵某称其在公司董事会议案表决票上对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投出反对票,与其在2020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确认,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董事对年报发表的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中的投票结果保持一致。公司时任董事赵某前后行为及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关于年报信息披露的预期造成误导。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赵某予以监管警示。




提示



对所议事项表意明确是董监高履行勤勉义务的关键,如果董监高的意思表示是不合逻辑的、前后不一致的,将对投资者预期造成误导。2021年修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一致的意见并陈述理由,并由上市公司披露。沪深交易所各板块上市规则也均明确,董事、监事在相关会议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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