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违规案例(一)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虽然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比例限制有明确规定,但还是会有股东忽视该限制,从而受到监管,以下述案例为例:
案例:JAKJ(300309)
2021年3月5日、3月8日,高某通过大宗交易减持JAKJ股份合计3,515.0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高某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JAKJ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超额减持涉及金额4,409.24万元。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为此,深交所对高某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