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进行募投项目延期案例
受募投项目所处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等客观因素或企业自身战略布局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及预期,上市公司需要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但同时也需注意其程序的合规性。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在募投项目原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之前,及时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披露程序。上市公司违规进行募投项目延期而被监管的案例如下:
案例1
LKGF(603829)——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已届满,但未在当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报告里解释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情况的原因
2017年10月16日,LKGF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25,423.55万元,主要用于募投项目“断路器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2019年10月31日及2020年12月26日,公司两次披露募投项目延期公告,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19年10月延期至2021年12月。
2022年6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结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终止实施“断路器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并将上述募投项目分别剩余的募集资金1,587.51万元、10,228.73万元、1,106.08万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公告日的募投项目累计投入比例分别为62.90%、56.99%、25.30%。公告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的主要原因为已经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断路器关键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终止的主要原因为零件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其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继续投入已不再具备必要性,“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终止的主要原因为已通过收购公司等方式布局营销网点,无需重复投入。根据公司前期募投项目延期公告,2021年12月公司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已届满,但公司未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和具体原因,迟至2022年6月28日才在终止募投项目公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2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2
ZCWL(603967)——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查明,2019年4月16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净额91,929.63万元,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股票发行结果公告,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其中25,292.22万元用于沿海运输集散两用船舶购置项目,5,152.54万元用于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计划使用周期均为3年,公司2019年4月上市,上述项目应当于2022年4月建设完毕。
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公告称,拟将前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6年3月。公司在募投项目到期后未及时披露募投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的情况,也未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迟至2024年3月,上述项目延期方经相应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综上,公司未及时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
2024年6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3
LSZZ(603169)——公司未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前,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经查明,根据公司2021年1月14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函,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盘锦浩业360万吨/年重油加氢EPC项目(以下简称盘锦浩业EPC项目)、宣东能源50万吨/年危废煤焦油提质改造EPC项目(以下简称宣东能源EPC项目)、重型承压装备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新模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分别为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募投项目的公告》,称智能化项目预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建设并验收。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部分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募投项目的公告》称,盘锦浩业EPC项目拟延期但延期时间尚无法预计,智能化项目拟延期至2024年6月,上述项目审议披露延期事项的时点均晚于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宣东能源EPC项目实际于2023年8月末完成中交,2024年4月结项,中交、结项时间均晚于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公司前期未审议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综上,公司未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前,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18日才审议披露延期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可能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
2024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提示
上市公司如预计无法在原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内实施完毕募投项目,应当尽早履行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披露程序。如果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情况,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来源:他山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