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奖罚制度

文摘   2024-11-14 09:09   河北  


一、奖励


1.1奖励种类:


1.1.1 嘉奖 (每次10元奖金)


1.1.2 小功 (每次30元奖金)


1.1.3 大功 (每次100元奖金)


1.1.4 晋级升等。


1.2有下列事迹者给予嘉奖:


1.2.1 整季度内多能按时上下班出满勤者。


1.2.2 维护公司荣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1.2.3 拾金不昧价值达三百元以上者。


1.2.4 管理及领导有方,使生产工作顺利运作正常者。


1.2.5 举报违规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案件者。


1.2.6 参与重要的改善或项目有显著成效者。


1.2.7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责能为从业人员楷模者。

  

1.2.8 工作积极尽责为公司避免较大损失者。


1.2.9 预防机器设备之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1.2.10其他类似之行为,经提报管理处批准者。


1.3有下列事迹者给予记小功: 

1.3.1 领导有方,使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1.3.2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1.3.3 整年上下班出勤率100%,出满勤者。


1.3.4 有其他明显的较大功绩者。


1.3.5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于限期内完成,表现优异者。

  

1.3.6 在工作中节约成本,合理利用废料有重大成果者。


1.3.7 检举重大违规或损害公司权益者。


1.3.8 其他类似行为,经提报上级审核核批者。


1.4对于有下列事迹者给予记大功:


1.4.1 为维护公司安全和重大利益,遇有紧急事件或突发事变,奋不顾身,极力强救而减少或避免公司损失者。


1.4.2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后成效卓越,有20万价值以上者。


1.4.3 改善生产设备、作业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有显著功效,且能举证其效率及价值者。


1.4.4 对于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之情事,能事先举发或防止,而使公司免于受害者。


1.4.5 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全体员工表率者。


1.5对于有下列事迹者给予晋级:


1.5.1 一年内记大功3次者;具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二、惩罚


1.1 惩罚种类: 


1.1.1 警告 (每次10元经济处罚,绩效奖金减半发放)


1.1.2 小过 (每次30元经济处罚,当月不发绩效奖金)


1.1.3 大过 (每次50元经济处罚,当月不发绩效奖金)


1.1.4 解雇。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处份:


1.2.1 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听不改者;无故旷工半天者。


1.2.2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擅离职守、扰乱工作秩序、违反安全生产者。


1.2.3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1.2.4 不服从、不遵守单位主管人员指挥者。


1.2.5 行政、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而导致公司受到轻微损失者。


1.2.6 上班期间在场区内穿拖鞋、赤膊等影响公司形象者。


1.2.7 在非吸烟区抽烟,经劝说不改者。


1.2.8 未佩戴识别证或穿着制服者。


1.2.9 主管干部因督导不力,致使下属违反公司规定者。


1.2.10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者。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记小过处份:


1.3.1 对上级批示或有效期限的命令,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怠工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者。


1.3.2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屁护或不举报者。


1.3.3 在职务上诈欺公司及滥用职权情节较轻者。


1.3.4 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但情节较重者。


1.3.5 未经许可进入禁止进入之场所者。


1.3.6 在公司与同事口角或喧哗、扰乱工作秩序、违反安全生产情节较重者。


1.3.7 携带危险物品入店者。


1.3.8 上班中睡觉者;擅离职守、怠忽工作使公司蒙受轻微损失者。


1.3.9 伪造出勤记录或请人或代他人打卡者。


1.3.10其他类似行为者;警告无效者。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记大过处份:


1.4.1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1.4.2 遗失或损坏公司的重要文件、物品、设备者。


1.4.3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告无效,甚至兴风作浪者。


1.4.4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4.5 挑拨是非、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陷害同事而制造事端者。

  

1.4.6 在工作场所,酗酒或滋事者。                                              


1.4.7 上班中卧睡或离岗睡觉者。


1.4.8 在公司外,对公司作出虚假或诋毁性评论者。

  

1.4.9 发现危害公司安全知情不报,而任其发生者。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雇处分


1.5.1 使用虚假证件或虚伪不实意思表示,致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


1.5.2 违反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1.5.3 在公司内赌博、聚众滋事或有妨害风化之情事者。


1.5.4 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商品或公司其他物品。


1.5.5 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柲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1.5.6 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品入超市者。


1.5.7 无正当理由而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日者。


1.5.8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件、图画,足以破坏劳资情感者。


1.5.9 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1.5.10偷窃或挪用公款、公物或盗用印信、窃取公文及员工财物者。


1.5.11 在公司内拉帮结派、营私舞弊侵害公司利益者。


1.5.12 对同事暴力胁迫,或有其他不良名誉之违法行为者。


1.5.13 造谣惑众、影响工作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1.5.14 试用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受小过以上处分者。


1.5.15 经公司合理调动,不遵从工作指派者。


1.5.16 公开诋毁公司名誉及信用者。


1.5.17 向公司请假而往他处工作者。


1.5.18 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或收受回扣者。


1.5.19 一年内记大过达3次,且无功相抵者。


1.5.20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查核属实者。


1.5.21 对公司处罚不满,擅自撕毁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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