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癌住院发现妻子“外面有人”,立遗嘱数千万遗产只分给妻子60万,其余全留给弟弟。法院判了!

美食   2024-11-19 21:26   广西  

在四川成都,近日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家族遗产争议。一名男子在被诊断出面临生命危机之际,意外发觉妻子的背叛。尽管事情的真相令他心痛不已,男子最终选择默默忍受,而将心中的秘密深埋。

他意识到自己的日子所剩无几,但为了保护儿子的未来,他决定不公之于众,反而设立了一份遗赠协议,把自己名下价值数千万的遗产留给了弟弟,并请求弟弟专门为儿子的成长及未来需要提供支持。

然而,这一安排在男子去世后,却引起了妻子的强烈反对。她以遗赠协议为无效理由,将小叔子告上法庭,以求继承丈夫的遗产。

(来源:四川成都中院)

徐先生是一位成功的水泥批发商,曾在行业中颇有建树。由于事业的繁忙,他在早年间不得不将大部分时间投入

工作,无暇顾及家庭,因此与年轻妻子结婚不久后便迎来了儿子的出生。然而,命运却并未对他宽容,一场癌症晚期的诊断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

当徐先生坐在靠窗的书房里,身体虚弱,脸庞透着病态的苍白,透过窗户望向外面的世界,心中满是未能完成的心愿。他心知自己的生命有限,必须为家庭的未来规划一条出路。他已经取得了丰厚的事业成就,但感情的裂痕却给他带来了深深的忧虑。

在住院期间,徐先生意外地翻看到了妻子的手机,发现了她与一名男子间的暧昧聊天记录。尽管内心感到无比痛苦,他却无力再去纠缠和追问。在深感痛苦的同时,他清楚地认识到,若自己去世后,妻子和儿子将面临怎样的未来。只有安排好遗产,才能为儿子留下一份保障。

尽管缺乏文化知识,徐先生了解到律师朋友的专业帮助可以为他的困境带来解决之道。因此,在律师的指导下,他选择立下一份遗赠协议,以确保遗产得到合理分配。协议明确规定,徐先生将名下的全部财产赠予自己的亲弟弟徐某,而弟弟的承诺则是在自己负责照顾侄子的日常生活以及将来的重大开支,包括创业、结婚等方面。

为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徐先生听从律师的建议,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在整个过程中,妻子对此毫无察觉,完全不知情。

然而,在徐先生入院仅一个月后,他便因抢救无效而去世。在他的葬礼上,律师向亲属们公布了这份遗赠协议,并宣读了具体内容。徐某对此表示接受,但当时的场面却显得并不平静。

徐先生的妻子,惠女士,在得知这一信息后立即表示反对。她首先质疑协议的真实性,继而提出丈夫在世时已重病,可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这份协议应被视为无效。她的这些诉求激起了法律争议,也为家族关系增添了不小的压力。

在法庭上,惠女士详细阐述了她的不满与诉求。她强调,遗赠协议是在徐先生去世前20天设立的,而当时他已经病重,意识模糊,无法进行合法的民事行为。因此,她认为应该认定该协议为无效,依据中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才有效。

此外,惠女士还指出,由于两位老人已经去世,她与儿子是徐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共同继承这笔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夫妻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她的主张由此而来。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这一背景下,惠女士提出主张,认为其丈夫的几套房产、数辆豪车、公司资产及千万元存款中,应该有一半归她继承,另一半则是与儿子共同继承。惠女士的具体请求是要求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三,而儿子则继承四分之一。由于她的儿子仍是未成年人,因此这一份额将由惠女士代为持有。

换句话说,若惠女士的主张得到法律支持,儿子虽然名义上应继承四分之一的遗产,但因其未成年,实际上这些资产将由其监护人惠女士来代为管理,从而使惠女士在法律上能够获得所有的遗产份额。

经审理,法院对此案提出了以下看法:

首先,徐先生在58岁时与惠女士结婚,婚前仅有120万元的现金存款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徐先生对这笔婚前财产拥有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其次,遗赠协议被认定为有效,且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相关条款,自然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遗嘱进行分配;如未立遗嘱,则由配偶、子女及父母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因此,可以理解为,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下,才会进入法定继承的程序。

进一步,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方表明放弃继承的意向;若未作出书面表示,则被视为接受继承。同时,受遗赠人应在知晓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或放弃的决策;逾期未作表态的,将被视为放弃受赠。

因此,如果小叔徐某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遗赠协议,并且在规定的60日内未进行明确表态,遗赠协议将依法成立。

最后,由于该遗赠协议经过公证,惠女士需承担证明协议无效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相关规定,倡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若无足够证据则面临不利后果。

合计上述种种因素,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遗赠协议合法有效,并认定120万元为共同财产,因此惠女士实际上只能分得其中的60万元。

一审宣判后,惠女士对此结果表示不满,随即提出上诉。然而,在二审中,法院也再次确认了一审时的判断,最终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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