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员工因与男同事的微信互动过于亲密而引发了一场轰动事件,最终遭到解除劳动合同。事情的起因是男同事的妻子截取了他们的聊天记录并发布至朋友圈,令公司和其关联企业都感到震惊。尽管女员工在被公司开除后提出了超过六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法院对此予以驳回。
女性员工对此不满,随后将案件上诉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但均未能获得支持。这一涉及劳动合同法及劳动纪律的案件发生在杭州市,经过多年的法律诉讼,最终以女员工败诉收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该事件发生在2015年12月14日,名为张某某的女员工正式进入杭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至2017年7月1日,她被调至A公司关联的B公司继续任职。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张某某严重违反B公司的员工规章制度,B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B公司还发放了2016年5月更新的员工手册,张某某对此签署了个人确认书。此外,B公司在2016年7月14日和15日对她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新员工入职培训。
在此期间,张某某与原工作单位——汇耀置业(杭州)有限公司的员工谢某某频繁通过微信进行交流。
2019年5月,谢某某的妻子意外发现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不当的言辞及图片,随即截屏并通过谢某某的微信发布到朋友圈。同时,她还到B公司举报这一情况,谢某某也因此选择离职。
事件在A、B公司及其旗下项目公司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紧接着,B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发出通知,宣布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因你个人原因,在与同事交往中,表现出的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认可的规范,该事件已在项目公司、物业公司及多家施工单位大范围传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与你的劳动合同予以提前终止。”同日,B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也对此决策表示认可。
对此,张某某表示不满,认为B公司未能提前30天书面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此理由,她向杭州市下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59139元及3天未休年假补偿金1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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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她的请求。张某某不甘心此结果,随后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是根本的受害者,而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完全是违法的,且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因此应当赔偿她双倍的损失。
法院宣判:公司合法行使权利,解除合同有据可依
近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重要判决,认为某公司在解除与员工张某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法院指出,事件的起因是张某某未能妥善处理与异性同事的交往,导致同事之间家庭矛盾加剧。此外,其在微信中包括的聊天内容被转发至朋友圈,在多个关联公司内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B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任何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该公司都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基于上述原因,B公司以张某某的道德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以及其行为对公司声誉的严重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
对此,张某某提出了上诉,声称B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得双倍赔偿。然而,法院驳回了其请求,进一步指出其主张缺乏充分的依据。
张某某随后不甘心,于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上诉中指出,原审法院对其“未能把握好与异性同事交往的距离”的表述不够严谨,显得主观臆断。张某某认为,同事间偶然的玩笑言辞不应被解读为“未能妥善处理与异性同事关系”,从而质疑原审判决的公正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法官认为,张某某与异性同事之间在微信聊天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言辞和图片,这不仅引发了同事之间的家庭矛盾,还通过转发在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内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此外,B公司在张某某入职前,已经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职业道德培训,并向其发放了员工手册。因此,张某某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B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解除与其的雇佣关系。
另外,法院还注意到,B公司提供了工会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这一程序上的合规性进一步支持了B公司的合法性决定。因此,原审法院对张某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具有合理性。
经过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对于这一判决,张某某依然未能平息心中的不满,决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中,同样指出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清晰,适用法律及其处理方法都是正确的,张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未具备成立的前提,因此向其提出的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