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中院公布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小刚与小美于2016年12月正式相识并开始恋爱,之后于2022年2月订婚,但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在订婚当天,小刚家按照地方习俗向小美家送上了12000元的订婚礼金。2023年4月,小刚向小美及其父母支付了彩礼金188000元。然而,2023年5月,小美因健康问题到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出慢性肾衰竭五期。
由于对小美的健康状况感到忧虑,原告小刚及其家人担心她的疾病难以治愈,并可能影响未来的生育能力,因而提出取消婚约的要求,并请求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已支付的彩礼。然而,小美的父母认为女儿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退还彩礼。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后小刚选择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湘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小刚与被告小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但恋爱长达七年,并且在订婚前已同居。这种共同生活必然产生了相应的开支。
小刚因为小美被诊断出慢性肾衰竭而单方面解除婚约,而小美并没有过错。此外,小美目前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医疗费用十分昂贵。尽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存在法定的扶助义务,但结合双方感情基础及恋爱时长,小刚应当在经济上给予小美必要的支持。
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女方的健康状况等因素后,最终判决小美及其父母需返还彩礼总额的45%,即90000元。判决宣告后,原告小刚与被告小美均表示接受该结果,小美及其父母当场按照判决结果退还了小刚90000元的彩礼金。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若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但同时也应考虑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
共同生活不仅体现了给付彩礼一方的目的,还可能对女方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尤其在女方有过怀孕或生育子女经历的情况下。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彩礼全部退还,有悖于公平原则,亦不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彩礼的返还及具体比例进行综合考量。
从法律角度看,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确实应该退还彩礼;而从道义上讲,小刚因小美的健康问题要求解除婚约,依照传统习俗不应要求女方家全额退还彩礼。
对于一个农村家庭而言,20万元的彩礼金额可谓是一笔巨款,甚至可能是整个家庭的积蓄;与此同时,从感情的角度考虑,小刚与小美自大学时代便开始相恋,拥有长达七年的情感基础与同居生活,小美的疾病并非由其自身因素导致,小刚在小美急需关怀的时刻选择放弃,理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为此,法官采取了调解与判决结合的方式,充分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与情理,妥善解决了这起纠纷,圆满落幕。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婚俗,其合理性在于表达情感的仪式感,但绝不可将婚姻沦为敛财的手段。彩礼的给付应遵循自愿原则,并结合家庭的经济状况,量入而出,切勿将高额彩礼转化为未来生活的负担。此外,社会应树立正确的彩礼观念,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让婚姻重归于“爱”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