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名男子夜晚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因遭遇对面行驶的小轿车的远光灯照射,视线受到强烈影响,最终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相撞, 突然身亡。事发后,该男子的家属将开启远光灯的小轿车驾驶员、货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索赔总额达138万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
事件发生在2022年10月的一晚,男子史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正试图返回家中。就在这时,对向车道上突然出现了一辆开启远光灯的小轿车,耀眼的灯光瞬间刺痛了史某的眼睛,他的视觉几乎完全被淹没在白光中。
面对这样突如其来的情况,史某心中生出慌乱,下意识地将电动车向道路边缘拐去,意图避开那刺眼的光芒。而这一时的反应,却使他没有留意到路边恰好停放着一辆大货车。
由于未能及时减速,随着电动自行车向前接近货车,史某在瞬间清楚地看见了眼前的危险,但此刻他的刹车已经无法挽回。最终,他连同电动车一起迎头撞上了大货车的尾部,瞬间倒地,失去知觉。与此同时,轿车司机目睹了史某的事故发生,但他选择置身事外,心安理得地开车离开了事发现场。
几分钟后,路过的行人见到倒在地上的史某,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请求救护车的支援。然而,当医护人员赶到时,已经为时已晚。尽管他们全力抢救,史某因重伤于次日清晨最终不治而亡。
这一消息传到史某的家人耳里,令他们悲痛欲绝,难以承受失去亲人的沉重打击。随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监控视频,结果显示,轿车驾驶员朱某在该事故中负有部分责任。
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史某的家属果断将朱某、货车司机苏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求138万元的赔偿。在庭审过程中,朱某承认当晚的确在开车时使用了远光灯,但他坚称自己的行为与史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关系。
朱某在法庭上提出了几项辩解:
1. 史某的电动自行车上也配有前灯,他本应早就能看见路边停靠的大货车,而未能减速行驶,这是史某自身的失误。
2. 即便我开了远光灯,也并不代表史某是受到我的灯光影响而撞上大货车的。
3. 当我经过倒地的史某时,未意识到自己存在责任,因此没有停下来报警是不违反法律的,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而货车司机苏某则反驳称,这次交通事故明确是由于史某的追尾引发的,他的货车静止在路边,并未进行任何移动,凭什么要我承担赔偿责任?
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自然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警方提供的事件监控视频以及交警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1. 朱某在事发当晚确实是正常行驶且始终使用远光灯。
2. 根据监控,史某在距离前方货车还有约10米时已发现停在路边的大货车,为了避开货车他刻意将行驶路线调整至路中间(注:并未驶入对向车道)。
3. 然而在史某试图避开货车而把车转入路中间的瞬间,正好被朱某的远光灯强光灼闪造成了失控,最终直接冲向货车。
4. 事发后,尽管朱某曾在现场停车查看,但并未报警或呼叫救护,便选择了离开。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事实最终得出了以下结论:首先,厘清货车司机苏某的责任。虽然苏某的车停在路边,但根据相关法规,该路段仅允许临时停靠,并且在停车时应当开启双闪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明确指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他人通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进一步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需紧靠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且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需立即驶离。由此可以看出,苏某的违法停车行为是导致史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朱某使用远光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项的明确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带或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对向行驶的车辆在与对面来车相距150米时应当更换为近光灯。此外,在狭窄的道路上、狭窄桥梁与非机动交通工具会车时,驾驶员也必须使用近光灯。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在事故发生的路段并没有设置中心隔离带,朱某在距离史某的直线距离仍有100米时,居然依然在使用远光灯,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朱某在驾驶过程中曾目睹路边停靠的大货车,并且他也承认看到了前方的史某正在迎面而来行驶。然而,他对于远光灯对对面车辆造成的视觉干扰选择了忽视,未能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
这显示出朱某在安全驾驶的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的疏忽。此外,在事故发生之后,朱某并未选择停下车来查看情况、报警,或采取任何其他形式的救助措施,相反,他选择了直接离开现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要求,即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对伤员进行紧急救助,并报警。
因此,朱某在此次事件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关于史某在事故中的责任,虽然他已不幸身亡,但在他生前驾驶电动车时,却未能遵守靠边行驶的相关交通规定。即便在路边存在大货车停靠,史某在借道时也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史某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未能充分观察到路况,亦无法完全免责,认为他在此次事件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经过综合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朱某需对事故承担50%的责任,货车司机苏某则需承担40%的责任,而史某本人将自负10%的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为,朱某和苏某的保险公司分别对史某的家属赔偿67万元和57万元,以此以示对受害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