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读阿佐的书,进不了法院的门。 理解法律不易,因理解而形成的体系性知识——法学,当是专门家之事。 在智识上,从记忆到创造。而其特殊之处在于,从受生活世界支配的芸芸众生到规制社会的法律人。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学是神人之事,公正非公正之艺术。法学是很神圣的一门学问,公平公正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还需考虑诸多因素,如:情感,背景,情境等。有时候看似公正的决定其实并不公正。因为它没有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和细节。所以,公正是一门需要我们去琢磨去把握的艺术,需要我们用心去感受、去实践。 法学是经世致用之学,它讲的是治国安邦之道、定分止争之术。 法律人有着特殊的思维方式:重论证而不直奔结论,讲求逻辑而不炫耀修辞,崇推理先于描述。作为法律人,其品性有殊,择要述之,一当严谨胜于标新,二守谨慎超于自信。因为法律事务关乎人的身家性命、财产安全、社禝天下,不可不如此特殊行事。 所谓专业,意为术有专攻,一般人都会把线穿过针鼻儿,只有把骆驼穿过针鼻儿才叫专长,大学就是培养这种专门人才的场所。把骆驼穿过针鼻儿:意即把领域内广博的知识(骆驼)转变的细而精,并且能够严谨且熟练的运用(穿过针鼻儿)。 不同的法学教育方式又分别对应地培养研习者的三种能力:知识体系构筑、知识应用训练和知识创新思维。 法律人除了雄辩,就是著文,但写论文不是讲故事,合同、遗嘱、通缉令、起诉意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应表意精确、言简意赅、格调朴实、语句规整。 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言: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你眼里再没有男人和女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 你不必开始于伟大,但必须为伟大而开始。——齐格·齐格拉尔 法律意在预防,司法旨在惩治。预防时严厉才有威慑,惩治时从轻才有机会改变。 死刑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重新做人的,杀掉他就相当于杀掉了这种可能性。 雄辩术的衰落,法律的去诗歌化,是由法律形式理性造成的,法律形式理性的表现之一是语言的数学化:思维抽象,讲求逻辑;用语准确,严谨明晰,简约确定,结构稳定。 法学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描摹,而是对外部世界的建构,人们不能去“发现”法,只是去“发明”法。 人们如何确定一种学说、某个规定或判决是有说服力和正当的呢?历史地看,大体有三:一为全体或大多数人的承认(合意论),一为通过权威来预设(权威论),一为依靠信仰去定夺(信仰论)。 法学要全力解决的说服力、正当性不是有或无、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一个此多彼少的问题。此多彼少,何谓多何谓少,法学的智慧在此。 法学真正特立独行之处在于其穿行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其意指真正的法产生于穿行之中,而不是仅用既有规范去裁判事实。 一个群体或者一群民众就是摆脱了束缚的社会动物。道德的禁忌松弛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消失了。人们通常都在暴力行为中表达他们的梦想、他们的情感,以及所有的英雄主义、野蛮残暴、稀奇古怪和自我牺牲。一个骚动的、情绪高昂的群体,这些就是人群的真正特点。它也是一股盲目的不可控制的力量,能够移山倒海,克服任何障碍,甚至摧毁人类几个世纪所积累的成就。所谓民主的多数的暴政就源于此。 学校的英文school这个词源于希腊文“Scholé”,意为“休闲”(leisure),指只有有闲才能自由地追求知识。 法律教育的兴起造就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法学家的活动分为编撰、办案、答复和著述,其中最多的是答复和著述。他们解答问题的共同原则是:凡依旧法解决问题有失公平时,就从旧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 宪法和行政法主要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民商法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 读《春秋》,在人事上见天理;读《周易》,在天理上见人事。——陈继儒 智慧,指的是人们不拘泥于教条的辨析和创新能力,具有因时空而异的历史流变性。 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思维是人的关涉想法、概念和判断的各种精神活动,主要与感知、感觉和一切感性活动相对。 法律思维的根本特点是判断性,建构规范需判断哪些事实当由法律来调整,应用规范需判断事实是否与规范相适应,法律思维穿行于事实与规范之间。 当代社会更日趋多元复杂,法律人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应用上,当尽量周全,严格按程序行事,宁可繁复,不可轻易快刀斩乱麻。 法律人不能不保持三分矜持性,不妨欲说还休、三思而后行:先思问题的发生,中思他人的见识,后思预判的公正性。 法律人免不了提出假设,有先入之见,要紧的是小心求证。 法律本身是一种价值评价,判决只是一种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并非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为法律的对象不是外在于判断者,而常常被主体化,打上判断者的印记;因为判断者不可能价值无涉,他们有着自己的是非观。 经由逻辑得出的结论,具有不可抗逆的力量,尤其是演绎逻辑得出的结论,具有普适的必然性。法律上的必然性虽不可得,但仍应心向往之。 期待法律人:要出乎法律其外,先入乎法律其内;抑情感而开启理性;重方法训练而少恃机智、才气;人文关怀与科学精神兼具;知行统一,更勇于践行。 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但真正有意义的是进入人的认识活动中的事实,事实借助人的陈述显现出来。 涵摄要经历对法律的事实构成进行分解,对个案事实进行分解,将个案事实归入法律的事实构成三步。 法律就像语言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 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义务。——耶林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他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强调道德和直觉及偏见比从规范中进行演绎推理更为重要) 奉行先例应当是规则,而不应是例外。——卡多佐(对司法过程意义的认识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法官选择正确的司法方法) 这是智慧的最后的结论:唯有每天为生活和自由付出者,才配享有它。歌德在其代表作《浮士德》中的这一名诗,为耶林用作其名篇《为权利而斗争》的结语,昭示斗争是权利的真谛。 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一样需要获得解放。夺走别人自由的人是仇恨的囚徒,他被偏见和短视的铁栅囚禁着。 一个民族的命运不是注定的,而是取决于这个民族的意志力,人也一样。 法律事业不是一个制造巨富、传奇的行当,却是一个可造就历史、公正的事业。 在法律的帝国里,法院就是首都,法官就是法律帝国里的王侯,我们则是帝国的臣民,都是法律规则忠实的追随者与信徒。 政府法律部门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着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等,二是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三是行政复议和应诉。 “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arbitrators),是国际仲裁界的经典格言。 高等法学教育之于学生要实现三大目标:形成基本知识(理论、规范)体系;训练运用基本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造性思维方式。 政治就是妥协、权衡,当发生权益冲突时,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选择。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无形性和传播性,不能像有形财产权那样通过对一个有形客体的支配来实现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用法律强行对无形无界的知识,划定明确的界限。法律的介入派生出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均主要由五个制度组成: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内容制度、管理制度和法律保护制度。 国际法充满了不确定性,没有黑与白,更多的是灰色,公理常不敌强权。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之学使人善辩;凡有所学,皆成性格。人之才智但有滞碍,无不可读适当之书使之顺畅,一如身体百病,皆可借相宜之运动除之。 写读书报告,犹如种树种草,以防止才智之水土流失。读书报告有三要素:作者说了什么、说得如何、读者该怎么接着说。 你有多少时间完成工作,工作就会自动变成需要那么多时间。 你拼搏过吗?只要你拼搏过就不会失败,因为真正的失败是不去拼搏! 卡夫卡的名篇《法律门前》:在法律门前站着一个守门人,一个乡下人来请求让他进去,可守门人没有允许。于是,乡下人就坐在大门旁,等待守门人的应允。他终其一生,直到临死,也未能如愿。然而他却知道:法律有门,就不让进。作者意图借这一寓言表达他对法律的洞见: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法律永远只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摆设,法律是少数贵族统治他们的秘密之一。 希腊智者普罗太戈拉教一位青年人如何打官司,约定如果他第一次诉讼获胜才交学费,否则分文不取。随后,普罗太戈拉到法院告他,说他欠学费,要其交纳。他该不该交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