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供电(五):费用的传导

文摘   2024-09-25 12:00   辽宁  

作为直供电主体的楼宇或者园区物业,负责向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租户进行供电。

这些非直供电的用户电价问题,在上文《非直供电(四):合理的加价》一文中,我们进行了分析讨论。

核心原则就是两种方式,要么以物业公司的直供电费平均电价为基准,叠加一个可明确计量并公示的损耗百分比。

要么以物业公司实际到户电价为基准,将其中的输配电价单独拎出来更换为非直供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冀北、河北南网以及深圳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中向我们传递出了这样的信息,其它省份的物业也可以酌情作为参考。

相较于随意定价,这些方式都还有据可依,也都是建立在不越国家红线的基础上,即收上来的用户电费不得超过物业向供电公司缴纳的费用。

而一个完整的直供用户电费,对于单一制主体来说,包含电量电费和力调电费,对于两部制主体来说还要增加基本电费。

那么对于这些费用究竟该如何传导,今天这篇,我们就来探讨下这个问题。

电量电费的传导

其实在《非直供电(三):电量的计量与拆分》《非直供电(四):合理的加价》两篇文章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关于量和价的问题。

非直用户该在电费上承担的电量是自身实际使用电量以及对应的损耗电量,损耗电量是以在基础电价上叠加的那一小部分加价来体现的,是一种以价代量的方式。

这个加价可以是损耗百分比,也可以参考输配电价差。

不过在整体到户电价中,还有一个问题要讨论下,那就是如果这个物业公司是市场化交易用户,通过售电公司或者自行参与交易的方式获取了当月的交易均价,倘若这个价格低于同期电网代理购电价格,那么这部分费用是否应该传导?

有的物业公司认为,找售电公司,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宜都是出自自身,和所辖用户无关,理应不该传导,于是直接用同期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与非直用户结算。

这个行为确实和用户无关,但要记得,你是拿着这些用户的电量去参与交易的。平心而论,没有这份电量,你可能也难以拿到一个更加合适的交易电价。

如果这里面也要做个价差的话,恐怕也是一种拿用户电量当盈利工具的体现。

不过这方面的信息差较大,哪怕很多物业公司也都搞不清楚具体的交易价格。虽然目录电价早已取消,但同期电网公布的代理价格表在这个场景下往往可以充当一种第三方权威的存在。

黄师傅是不太赞成这种交易电价不透传的方式,当然每月都在波动的电力交易价格也确实很难向租户们解释。但做事留痕,每月据实公布,这个还是可以做到的吧。

也有些物业公司打起了反向盘算,完全透传其交易电价,但却私下和售电公司打起了阴阳合同,这个现象之后的文章会单独再说。

还有一个点就是关于分时电价,按道理租户和物业应该以同样费率形式进行缴费,物业分时,那么租户也该分时;物业一口价,租户也跟着一口价即可。

但因为计量原因导致很多项目上租户的计量难以做到分时,所以就存在了物业分时计量缴费,但租户只能是一口价的形式。

这种计量条件下,还是老老实实地传导平均电价吧~或者去更换租户的分时计量表。

基本电费的传导

工业园区基本都是两部制缴费,而大部分商业楼宇物业都是单一制缴费。但在第三监管周期,全国工商业用户开始同价,有些地区的商业用户因为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差较大,所以商业楼宇更适合执行两部制电价,因此也多了基本电费。

不同于电量电费,基本电费依据的是容量或者实际最大需量,这部分费用的传导可能要区分多种情况。

先说简单一点的,假如一个工业园区物业是按照容量向电网公司交自己的基本电费,那么只要能拆分好每个用户的供电容量,就可以按照容量的方式收取对应的基本电费。

但这种方式下,有独立供电变压器的用户还好,一些小容量公用变压器的租户无法详细拆分具体的供电容量,那么只能以公变整体容量为基准,按照各自的用电量来分摊这部分基本电费。

如果这个园区物业是按照实际最大需量缴费的话,在向内部租户收费的时候,如果也采用实际最大需量的方式,那么可能会出现超收的状况。

因为每个用户每个月会发生自身的实际最大需量,但这些需量发生的时间并不一定会同步,也就是说物业的月实际最大需量一定会小于用户月实际最大需量之和。

物业月实际最大需量 ≤ Σ租户月实际最大需量

合理的方式还是以物业整体基本电费为基准,全部用户按照用电量进行分摊。

这也仅是个权宜之计,目的是物业不在这块费用上出现多收的情况,但也确实在公允性上有所缺失,毕竟很难区分出每个用户具体在基本电费上造成的“贡献度”。

执行了两部制电费的商业楼宇,基本都是按照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的基本电费,这部分费用也只能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理应把公区和物业的电量也纳入其中,而不是只向租户们进行分摊。

力调电费

力调电费虽小,但也如同交易价格一样,有好有坏。

很多物业都有这样的心态,利好的事儿不想传导,利亏的事儿务必要传导,这是人性使然,虽不支持,但可理解。

当功率因数达标甚至可以拿到满额奖励时,这是利好,就像同期的交易电价低于电网代理购电价格时一样。

而当产生力调罚款时,这是利亏,亦如交易电价发生倒挂。

供电公司考核功率因数在物业计量点,而物业公司作为被考核的一方,会通过在成套供配电设备内安装无功补偿设施来进行功率因数治理。

无功功率的发生归因于全部用电单位,包含了全部租户,而无功功率的补偿主要依靠物业的资产设备,所以从理上讲,这部分费用可不传导。

当然,这么说也欠缺公允,一些用户自身功率因数尚可的条件下,也是间接助力整体功率因数的完好。

不过我觉得也很难判定到底谁贡献大,谁惹祸多,一碗水端平即可。

如果物业的功率因数不达标产生了罚款,那要看看到底是自身无功补偿能力不足,还是因为个别用户产生了大量的无法补偿或者补偿超过标准设计范围的情况。

前者归因在物业,后者要实地和产生问题的用户协商,必要时单独计量无功并单独定责。

小结

关于费用如何传导,这里给出的仅仅是我个人的理解,并非什么金科玉律。

只不过相比于随意定价,上述方式可以被解释。

一些费用上的分摊,大到电力市场,小到非直供电这种场景,都存在合理性和公允性之间的矛盾。

合理性要求物业不能多收超收,而公允性又要求一些共性的费用在不同用户之间按照实际贡献度进行分摊。

这也是一种效率和公平之间的权衡,不该过多苛责,应该多给予理解。

至此,从转供和直供的概念,到非直供场景出现的红利截留和肆意加价问题,再到关于非直供电的“量”,“价”,“费”模型,黄师傅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接下来,我们从全局走向主体,分别从租户的角度和物业的角度,看看非直供电费用方面的管理,各方都该注意哪些问题。

黄师傅个人微信
视频号:黄师傅说电

黄师傅说电
宏观双碳、微观电力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