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增值税,我又变了!2025年1月1日起,这是我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和税收优惠!有图有对照表

文摘   2024-12-28 08:16   江西  

《增值税法》正式出台!有哪些变化?会计们要注意什么?小编都给大家总结好了!文件有点长可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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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6大重点变化

会计快来学习!


《增值税法》与此前的暂行条例存在多方面不同具体如下:

变化: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增值税法》第十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二: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

与之前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变化三:修改了免税范围

将原先可享受免税的“避孕药品和用具”移除,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变化四: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

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被删除,不得抵扣进项税只保留3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1、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2、明确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转让行为不征税规定,是否会被取消,等后续明确。

变化六: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1、《增值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2、没有提到百分之五,是否还有5%征收率,还要看后续是否有通知。


3点提醒

1、免征增值税,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2、直接减免不需要计提减免的增值税,应全部计入收入。

3、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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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新版增值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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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2025年起,

41种情形都不用交增值税了 


一、这两类,免征增值税 

个人和个体户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这三个地区,免征增值税

1、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18种情形,免征增值税

四、这17种情形,不征增值税

五、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

1、直接减征

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国际政策规定的,在销售时对其计算的应纳税额,直接给与减征。

2、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从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方法如下:

3、即征即退

根据规定,对于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且符合规定的,由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按规定全额或部分予以退还。主要有额退税、超税负退税以及按比例退税三种方式,详见图。

4、先征后退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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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会计不学习没法干活!


1、增值税科目的设置

2、小规模3%→1%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对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

如: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5、增值税加计抵减

6、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注: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税台网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同步废止。增值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对照表!


【温馨提示】本表按法条序号排序,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对照,暂行条例未按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古旧图书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日。(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变化要点   
要点一:定义并强调了“应税交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要点二:兼营、混业的税率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要点三:视同销售情形的变化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要点四: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要点五:新增的不征税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要点六: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要点七:以“计税期间”替代“纳税期限”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要点八:境外单位和个人关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要点九: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可随时申请退税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企业负责人聊天,提到公司的会计人员,老板抱怨自己公司的会计太死板,比如一个很小的事情,公司维修办公室门锁,给了修锁的个人80元,财务逼着修锁工去开具发票,说是没有发票财务没法入账,税前不得扣除!


老师听这个老板的抱怨,真的为这个会计着急,看来会计不学习,真的在单位无立足之地了!

其实类似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以下几个,看看你能答对多少呢?

问题一老板让人事买了300元水果会计该怎么入账?需要发票吗?

请简单说出 1 种具体思路!

问题二我单位找了一批临时工,请问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到底要不要社保?

请简单说出 3 种常见思路!

问题三员工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个税如何处理?

请简单说出 3 种常见思路!

问题四我公司目前有员工 100 人,但是 40 人不愿缴纳社保,正好公司也不想给这人缴纳,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处理更合法?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五我公司采购了一批 5 万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员工,会计应该这么做账?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六年后刚刚上班, 好多公司组织员工吃个饭、聚个餐, 从酒店取得“餐饮费”的发票如何入账?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七大家知道,目前对于公户转私户,特别是大额资金转账监控的越来越严格, 但是我们老板就是想从账户取钱到个人卡上,他始终觉得钱在公司账户上不安全,怎么办

请简单说出 2 种常见思路!

问题八我公司账面上有好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还有好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都是好多年遗留下来的,如何清理掉呢?

请简单说出 4 种常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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