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恶意诋毁前女友 侵害名誉被判担责【24年第141期】

政务   2024-11-28 16:09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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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骚扰、谩骂、公开隐私....

不少情侣在恋爱时如胶似漆

分手后却形同陌路

甚至反目成仇闹上法庭.....


基本案情


2020年,小美(化名)与小超(化名)自行相识恋爱。2023年5月,因双方性格不合,小美向小超提出分手,但小超不同意,并以将小美的隐私视频、照片公布给小美的亲戚朋友、老师同学为由要挟小美复合,但小美坚决不同意复合。

事后,小超便将小美的隐私视频、照片通过其QQ、抖音、微信、彩信多次发布给小美的班级老师、同学、父母及其亲戚朋友,内容包含各种侮辱和威胁性的语言。

此事发生后,给小美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扰乱了小美的正常安宁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超:1.停止侵害,删除原告的隐私视频、照片;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小超为了泄愤报复小美,通过抖音、微信、彩信、QQ等通讯软件擅自向小美的班级老师、同学、父母及其亲戚朋友发布小美的隐私视频、照片,其行为有损小美的个人形象,侵犯了小美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故被告小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微信、彩信、QQ停止发布并删除涉及原告小美的个人隐私视频、照片;

被告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微信、彩信、QQ停止发布并删除涉及原告小美的个人隐私视频、照片;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小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小美的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给原告小美。





两个人因为相互吸引而确立恋爱关系,若因为不合适而分手,应秉持“恋爱自愿,分手自由”原则。如果分手后意气用事,公开曝光对方隐私,甚至侮辱谩骂对方,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肆意在网络传播他人隐私照片、视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也提醒热恋中的情侣们,学会保护自己,当自己成为受害者时,不要沉默、惧怕,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与不法行为斗争到底。



文字:吴雨凡∣梁智

编辑:刘泳敏

校对:欧阳豪

审核:覃石金∣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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