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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24年11月29日,岑溪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李文锋受贿、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荣受贿及洗钱一案,对被告人李文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国荣以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对两被告人犯罪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庭审现场
被告人李国荣、李文锋
岑溪法院经审理查明:
1.关于受贿犯罪。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文锋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期间,与被告人李国荣合谋,共同利用李文锋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后李文锋、李国荣二人平分他人支付好处费。
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李文锋、李国荣二人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96.662162万元(其中142.5146万元未遂)。案发后,李文锋、李国荣分别退出受贿款219.84万元、140万元。
2.关于洗钱犯罪。2021年10月份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国荣在收到贿赂款314.477562万元后,以往来款的名义通过某公司账户转存170万元到A公司和B公司的账户,与其他资金混同后用于公司日常开支等使用。
文字:陆万里∣覃显芸
编辑:刘泳敏
校对:欧阳豪
审核:覃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