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化名)和小芳(化名)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遂连续一个多月在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小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感到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于是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建议全休两周。
图为小丽就医门诊病历部分截图。
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小丽存在被告小芳所述行为。被告小芳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原告小丽的人像及手机号码,小芳还发布了小丽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小丽。而且,小丽与小芳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小丽的名誉权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小芳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小丽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公开发布对原告小丽的道歉声明,为小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刘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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