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共同探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现实困境、发展路径,“完善商业秘密认定和管理制度,以高水平司法保护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主题研讨会于湖北省荆门市隆重召开。
本次会议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大学主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荆楚理工学院承办。此次研讨会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安徽、湖南、江西、浙江、四川、重庆等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司法系统、行政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法学评论》《法商研究》《荆楚法学》编辑部以及数十名律师、企业代表共计240余名嘉宾围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开展研讨交流,共同探寻守护商业秘密之道,护航创新主体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黄泰岩在开幕致辞中指出,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本次会议以“完善商业秘密认定和管理制度,以高水平司法保护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题,旨在防范数据泄露与技术滥用风险,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武汉大学积极推进学科交叉和跨学科融合,以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为代表的科研平台,致力于法律与前沿科技的交叉研究,引入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新兴科技智识,以回应新兴技术革命带来的法律新挑战、法治新需求。未来,武汉大学将进一步深化企业核心技术保护,努力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治理贡献“武大智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在致辞中表示,欢迎大家前来参加本次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研讨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相信,有各位理论大师、实务专家、业界精英的支持和参与,本次大会必将取得丰硕成果,必将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探究、发展方向作出有益探索。真诚期待大家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各展风采。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开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一级高级法官韩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杨洪丰,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正军,荆门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赵少莲先后致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震主持开幕式。
开幕式后,八位专家学者聚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展望作主旨发言,共同探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现实困境、发展路径。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
孔祥俊认为商业秘密保护本质是一种自利性竞争利益的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保护商业秘密,目的在于制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针对民事与刑事的协调保护,应当恰当地处理好刑民实体法的关系,以民事实体法为基础,并由此确保刑法罪名适用的准确性。
马一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马一德从商业秘密的战略意义出发,对商业秘密保护实践进行探讨。他认为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权利人维权难和保护标准不明晰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整合现有零散和冲突的规则,明确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范围,同时完善保护程序规则,以从立法和实施两方面提升保护效能。
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曹新明从商业秘密纠纷案例样本出发,对商业秘密侵权的侵权样态、具体情形、争论焦点、举证责任进行论述,为理解和应对商业秘密纠纷提供了实证基础和理论支持。他强调商业秘密在客体、价值、权利形成、保护方式、维权取证及损害赔偿计算方面具有独特性,呼吁在保护与认定中综合考虑其隐秘性和特殊性,以实现公平有效的司法保护。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教授
郑友德从AI的法律保护困境和“AI+商业秘密”结合的合理性出发,重点分析商业秘密保护与透明性义务之间的冲突问题,提出制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机制、建立适度的透明度等级、适当公开技术、完善商业秘密法及强化技术创新等消解冲突策略。
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艳芳列举多个案例,深入剖析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制度的缺陷。她认为,理想的侵犯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应该是中立、超脱和公允的设计,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达致利益与风险的协调一致,并充分考虑举证的积极性、举证的能力以及各种相关情况,使各方各得其所,各就各位。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邓宏光以吉利案为例,从法定赔偿、高额精确赔偿的趋势,谈到商业秘密精确化赔偿的方向。他指出,精确赔偿不是传统民事案件的精确赔偿,而是一个区间度的“赔偿”。损害赔偿制度建设要有利于行业发展,既不能因为判赔太高,从而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更不能因为判赔低,从而成为侵权的助推器。要用好用足举证证明分配责任制度,尤其是举证妨碍制度。
严开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严开元从湖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现状看,高新技术发展对商业秘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技术、科技型企业是发案密集区,离职创立、加入竞业公司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商业秘密强保护趋势明显,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同一性认定、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张红 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张红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保密义务体系,需回答保密义务是否是独立的义务、如何处理《民法典》第500条与第501条的关系以及如何界定保密义务的范围三个问题。保密义务的设置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下午的分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研究机构、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司法系统、行政机关、律师代表围绕“制定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商业秘密与数据知识产权关系”“商业秘密中秘密点的选取、鉴定和委托鉴定方式”“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议题,或从实践方面提出问题、提供思路,或在理论上寻求出路、解答困惑,贡献了兼具理论高度和实践深度的学术见解。
武汉大学法学院新媒体中心
通讯员:叶竞欧
图 片:刘聪 刘高媛 何桓宇
编 辑:耿如昀
责 编:盛志琴
审 核:邬明建
投稿:faxueyuan@wh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