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网络空间国际法青年学子培训班”成功举办

教育   2024-12-19 16:20   湖北  

12月14-15日,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中国国际法学会网络空间国际法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四期“网络空间国际法青年学子培训班”在我院成功举办。本次培训班得到了学界和实务部门的积极响应,申请人员既有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也有青年教师和实务工作者,涵盖了国际法和其他法学专业以及国际关系、外交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经主办方遴选,最终录取了来自20所高校的34名学员参加培训班学习交流。


在为期两天的培训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志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可、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陈徽、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华、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叶伟、外交部网络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刘艺星共六位专家学者围绕网络空间国际法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讲授,并与学员们展开了热烈的互动讨论,受到了学员们的一致赞赏与广泛好评。


开班仪式         

开班仪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网络治理研究院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黄志雄主持。他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接受邀请前来授课、对一直以来支持培训班的相关单位表达了衷心感谢,同时也对各位学员踊跃参与培训班表示热烈欢迎。他随后简要介绍了培训班的基本情况,回顾了培训班的成长历程及不断克服的层层挑战,并对培训班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期望。


专题一:网络主权的国际博弈与中国立场

黄志雄的讲授主题是“网络主权的国际博弈与中国立场”。

首先,黄志雄指出了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重要地位。他强调主权原则虽是国际法中的基石性原则,但围绕主权原则的争论却未曾消弭,具体体现在主权和人权的关系辩论、“主权过时论”引发的争议,以及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体现等方面。

其次,黄志雄详细阐述了当前围绕网络主权的国际博弈历程。在1.0版的“去”“存”博弈中,黄志雄辨析了网络空间存在主权与否的两种对立观点,指出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已基本成为共识。进入2.0版的“虚”“实”博弈,他探讨了网络主权是仅作为一般性指导原则,还是一项独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义务,并分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交锋,指出尽管肯定论占主流,但否定论仍有市场。在3.0版的“高”“低”博弈中,他聚焦于网络主权作为独立义务的具体侵犯门槛,指出肯定论内部对此存在不同见解,仍处于持续的争论之中。他提到,当前博弈态势正随着越来越多国家的参与或立场调整而复杂化,如非盟与欧盟各自公布的立场文件无疑将引发新的讨论。

最后,黄志雄阐述了中国在网络主权问题上的立场与实践,指出要善于运用网络主权规制网络空间的恶意行为,如网络间谍行为。在总结部分,他认为主权原则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其意义重大、争议巨大、转型更大、阵营复杂,不同阶段网络主权的国际博弈表现形式、具体焦点各不相同,但又有着内在的一脉相承之处,中国作为网络主权的主要倡导者和维护者,应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关于网络主权的国际话语体系和国内制度构建。


专题二:全球数据治理:如何面对小群高墙的世界

许可以“全球数据治理:如何面对小群高墙的世界”为题进行了讲授。

首先,许可指出,法律研究离不开对全球宏观格局的认知,应当采取多元化视角。他介绍了全球数据治理的背景和不同地域数据立法的格局和保护力度,并分析了数据立法的核心争议。他指出我国《数据安全法》充分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发展双重目标,强调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

随后,在探讨监管冲突议题时,许可详尽阐述了监管冲突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并援引近期欧盟与美国在维护网络主权方面的举措,特别是通过对TikTok监管案例的细致解析,深入剖析了美国在数据保护领域的法律体系、政策导向及其背后的深层逻辑架构。他顺势指出,全球范围内数据保护规则正呈现出相互借鉴与趋同的趋势,同时也在逐步构筑起更为严苛的数据流动壁垒。他对比分析了中国与美国在敏感信息界定范围上的立法差异,并介绍了印度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所采取的具有重商主义色彩的立法措施。许可强调,在当前的“小群高墙”格局下,群体内部的数据与规则能够实现自由流通,而群体与外部国家的数据交流则面临着严格的限制与挑战。

此外,许可还从政治与法律的双重视角阐述了“数据安全”的概念,并在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框架内,着重强调了保障流动数据“动态安全”的重要性,提倡构建中国与第三方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针对我国跨国企业在数据跨境流通中的应对策略,他建议企业应致力于建立更高标准、更具国际化视野的组织架构与数据安全操作系统,以确保在国家主权框架下实现数据的合法、安全跨境流动。

最后,在总结发言中,许可强调,尽管“小群高墙”现象凸显,但科技的发展速度依然超越了贸易、资本及人口流动,全球化进程并未逆转。他鼓励青年学者积极投身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研究与实践,为构建更加开放、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贡献智慧与力量。


专题三:网络空间中的反措施         

陈徽讲授的主题是“网络空间中的反措施”。

首先,陈徽介绍了他参与的“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中欧专家工作组”的支撑机构、运作形式和讨论成果,指出这一机制广泛汇聚双边专家,从学术的角度聚焦讨论网络空间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兼具专业性和前沿性。

随后,他围绕专家组今年推出的“网络空间中的反措施”报告内容进行了讲解,包括反措施的概念及其在网络空间中的可适用性、网络空间采取反措施应遵循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以及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反措施的问题。他指出,反措施虽然历来备受争议,但适用于网络空间依然不乏积极意义,它是各国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法得到普遍遵守的必要工具,只是考虑到反措施易被滥用的情况,需要重新检视实体和程序要件的限制是否足够。在就实体和程序要件的讲述中,他具体围绕在先国际不法行为的认定、反措施的目标、对象、被禁止的类型、必要性和相称性、暂时性和可逆性、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的优先性、是否以及如何发出通知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讲解,提到中欧专家在这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达成了诸多共识,但仍不乏对在先国际不法行为认定的归因和证据问题、相称性的判断问题等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最后,陈徽介绍了关于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反措施的问题。他指出由于该问题无论在国际法中,还是在当前适用于网络空间的讨论中都极具争议,因此中欧专家选择仅达成最基本的理解,包括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反措施的类型(对第三方反措施和集体反措施的界定)、采取此类反措施的必要前置要件(如侵犯的是对世义务、受害国发出请求等)、已就该问题发表立场声明的国家的观点归类等。他强调中欧专家一致认为,迄今为止现行国际法尚未允许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反措施,即使在网络空间也是如此。


专题四:反思网络空间国际法中的审慎原则

张华以“反思网络空间国际法中的审慎原则”为题进行了讲授。

首先,张华对国际法上的审慎原则进行了介绍,指出“审慎”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仍处于演进中状态,导致了其国际法地位存在不同认识。他认为审慎属于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审慎与国际法律责任存在密切联系,可以作为客观化的过错责任因素,有助于防止归因机制的失效。张华进一步阐述了审慎的三大功能,即可用于行为义务的定性,可作为履行特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可作为独立的义务。

随后,张华分析了网络空间适用审慎原则的缘起和幻灭。在缘起阶段,他介绍了《塔林手册》所创设的审慎义务规定、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简称“UN GGE”)和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简称“OEWG”)报告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多国立场文件中对审慎原则的不同理解。关于审慎原则的幻灭,他指出,审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虽然在国际司法裁决中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仍存在不确定性,审慎原则在网络空间适用时是否包含监测义务和预防义务存在较大争议。在审慎义务的适用标准上,他指出国际司法机构认为审慎义务是一个动态概念,需要考虑科学技术发展和风险等相关因素,这导致了审慎义务的标准多变。在审慎原则的适用条件上,他认为推定知情和达到损害的门槛标准均存在争议,尤其不确定的问题是在评估损害时是否应考虑非物理性损害、长远损害和因果关系等因素。此外,他指出审慎原则和反措施、自卫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应当警惕将审慎原则作为关联标准。在网络空间适用审慎原则的发展趋势上,他介绍了不同国家立场文件中对审慎的解释分歧,指出审慎原则是否会在网络空间国际法中演化出更为具体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值得关注。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的框架下,他认为审慎原则现阶段至少可以作为软法发挥指导国家行为的作用。

最后,张华指出,审慎原则理论上对国家以及其管辖或控制下的非国家行为体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行为规制作用,但考虑到审慎原则尚处于演进之中,加之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现阶段其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不确定性难免制约其适用效果。在网络空间引入审慎原则形式上虽可避免或缓解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供给不足的状况,但也应警惕其被过度解读并沦为滥施单边措施的法律工具。


专题五: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历程、主要问题及启示

叶伟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历程、主要问题及启示”为题进行了讲授。

首先,叶伟介绍了《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四个阶段的谈判历程,指出特委会虽以较短的两年半时间成功完成了公约谈判,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推动谈判制定公约的努力已长达十余年,谈成公约来之不易。

随后,他结合谈判经历分享了公约相关争议焦点问题。关于公约名称,西方国家坚持使用“cybercrime”,而中俄等发展中国家则坚持使用“use of ICTs for criminal purposes”,公约最终同时采纳两方立场。关于定罪问题,美欧等要求沿用《布达佩斯公约》的窄定罪模式,中俄等发展中大国则要求采用宽定罪模式,以最大限度打击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犯罪。作为妥协,公约草案最终采取了“窄定罪+适当拓展适用”的模式,明确针对严重犯罪涉及的电子证据可以利用公约机制开展合作,并将在两年后启动关于定罪问题的附加议定书谈判。关于人权保护,西方国家认为公约应以保护人权为宗旨和原则,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公约应以打击犯罪为根本出发点,公约最终也作出平衡处理,强调各缔约国要依据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和保护有关人权。关于国际合作范围,公约综合各方观点,适当拓展国际合作机制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公约明确规定的犯罪可引入全流程合作机制,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移交被判刑人员等合作,但对于其他没有列入公约的严重犯罪,也可以开展电子证据方面的合作。关于打击儿童色情,各方总体支持对网络儿童色情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打击,同时公约草案也应一些国家的要求纳入部分例外,引发了一些争议。

最后,叶伟分享了从事多边外交工作,特别是国际规则谈判的几点经验,认为应坚持长期主义,坚定践行多边主义,从而推动国际法治;坚持务实导向,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坚持沟通协调,努力发挥建设性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专题六:联合国网络安全最新进展

刘艺星讲授的主题是“联合国网络安全进程最新进展”。

首先,刘艺星介绍了联合国网络安全政府专家组(UN GGE)和联合国信息安全开放式工作组(OEWG)的历史沿革,以及两个进程达成的阶段性成果和重要共识。在网络主权方面,她指出,“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作为国际上第一份系统阐述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的文件,提出应尊重各国主权,随后的多届UN GGE和OEWG报告也多次确认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主权已成为受广泛认可的国际共识。关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 2015年UN GGE报告达成了11条“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2021年首届OEWG报告在此基础上确立“负责任国家行为框架”,奠定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基石和框架。2022年OEWG首份年度进展报告明确了各方应遵守并履行负责任行为框架。在供应链安全和数据安全具体规范上,她介绍了我国于2020年率先发起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提出了数据安全和供应链安全具体主张。在上述倡议基础上,2021年UN GGE报告就保护供应链安全提出建立并落实全球可互操作的供应链安全全球规则和标准。关于未来展望,她指出各方高度关注2025年OEWG工作结束后联合国网络安全未来机制建设问题。中俄等国提交决议重申在工作组框架内讨论未来机制和各国倡议,法国等欧洲国家则要求建立“促进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行动纲领”以取代工作组进程。她还简要阐述了东西方国家在补充制定新规范和谈判新的法律文书上的分歧。美西方国家主张落实现有规范,坚持现行国际法适用,无需制定新规范或谈判新公约。而我国等发展中国家主张制定数据安全、供应链安全、溯源共同标准等方面的新规范,同时因应网络空间特性和新兴技术发展制定新的国际法律文书。

最后,刘艺星认为应当继续发挥联合国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制定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和意愿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安全稳定、富有生机活力的网络空间。

 

提问与互动环节

在各个专题的提问与互动环节,学员们围绕授课内容进行了充分思考,踊跃提出问题,涵盖了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宏观与微观多个层面,如结合我国立场对《塔林手册2.0版》规则32条的理解、可信数据空间的规划模式是否能推广到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反制裁与反措施的关系、审慎原则对解决归因问题的影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如何落地及单边主义在履约评估上是否会产生影响、OEWG进程结束后对新的平台机制的展望、制定新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范围等等问题,授课的专家学者们对学员的提问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答,帮助学员们就相关问题获得了更好的理解。


结业仪式

结业仪式上,黄志雄和叶伟共同为学员们颁发了结业证书。黄志雄代表主办方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本次培训班涉及到了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与前沿议题,同时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同学们思考,一天半的交流对于学术探索只是一个开端,期待参与培训班的各位在网络空间国际法领域保持沟通交流,并对各位专家学者及学员们的支持表达了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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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文金金

编   辑:欧阳瑞

责   编:盛志琴

审   核:邬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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