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立法者”学术讲座顺利举行

教育   2024-12-18 21:14   湖北  

12月15日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学术讲座“真正的立法者”于武汉大学法学院330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彤彪教授担任主讲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项焱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肖伟出席讲座并担任与谈人,来自武汉大学数十名师生线下参加,共同聆听了史彤彪的精彩分享。讲座正式开始前,项焱对史彤彪教授做简短介绍并进行致辞,对各位师生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



讲座伊始,史彤彪以解读“法律管制人,理性管法律”等著名法谚或者思想家名言引入主题“真正的立法者”离不开法律的经验与理性的维度,并以“什么是理性”为题与现场同学进行讨论互动,列举“德国约纳斯案”“丹麦脂肪税”等四个立法例表明“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史彤彪认为立法者应要有“大智”。



讲座第二部分,史彤彪以十位思想家为主线开展本次讲座。第一位思想家是柏拉图,立法者应时刻铭记柏拉图的两个追问,即“立法的目标是什么?”“立法者要经常问自己现在是远离目标还是接近目标?”立法者不可以为了达到目标而罔顾人性;柏拉图还提出立法者应平衡掌握“偶然性”“机会”“技能”三个因素。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所谓自然力即与本性相合,史彤彪教授举例晾衣禁令、睡衣禁令等法律规定之所以会遭到诟病,是因为该类法令不符合事物的性质及人们的本性。阿奎那对“君意即法”进行批判,认为国王或者君主的意志法律应当受到理性的节制和约束。卢梭认为立法需要在自由和平等的指引下进行,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非凡人物,意即强调立法者必须具有高超的立法素质,敢于立法的人必须对于改变人性有把握,卢梭认为这样的立法者只有从国外引进才能摆脱偏私。

拉德布鲁赫则认为法律不是发明而是发现,意即强调法律不是人类主观想象凭空创造之物,立法者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和事物发展规律;他还强调立法者应当持有悲观态度,考虑最坏状态下的结果,以恶制恶。葛德文坚持不变的理性是真正的立法者,理性即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事物的本质或者联系决定法律的内容,立法者应当掌握事物的联系,才不会变得狂妄。孟德斯鸠认为事物的性质决定法律的存在,违背事物的性质就是恶法,比如爵位意味着荣誉,但是不能作为雇凶杀人的筹码。

哈耶克区分了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区别,即法律是客观的,是事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是被发现的,永远是善的;立法是主观的,是被发明的,可能是恶的。哈特秉持法律规则说,他认为规则分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初级规则即义务,因此只有初级规则的社会势必会产生不确定性、静态性、无效性三个缺陷,因为需要相应的次级规则加以弥补,那么为了引入次级规则,首先要考虑加入承认规则,即原本的行业规范与习惯。

狄骥提出了客观法与实在法的区别,并认为三种社会规范是客观存在的,即经济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与经济规范、道德规范的内容一样,区别在于违反规则之后能否引起一系列有组织的反应,法律引起了国家强制;法律规范是一定条件下转化过来的经济规范与道德规范,转化是为了实现老百姓的双重感觉——社交感和公平感。



讲座第三部分,史彤彪指出真正的立法者应做到以下七个方面:立法者应该是真诚的理性人;总结教训;体会老百姓的想法;尊重人性;正确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联系;深刻把握社会规范之间的联系并适时转化;慎重宣布规则。

与谈环节,李栋认为法思想是法制度与法规范背后的引擎,不仅仅有历时性的表达,更有共时性的意义和价值,基本上构成了法律人认知的世界与角度,理解法律人思考的范式与角度,提供了一种理论训练的自觉。



肖伟认为史彤彪从立法角度分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两条进路,即英美的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和欧陆的理性主义或建构主义;他还提到立法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带有后果的规范,立法者应当谨慎;立法同样具有任意性和恣意性,立法者应当思考周密,谨慎论证。



讲座尾声,项焱对本次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史彤彪的精彩教授及同学们的认真聆听致以衷心感谢。“真正的立法者”主题学术讲座在老师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武汉大学法学院新媒体中心

来   源: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

编   辑:耿如昀

责   编:盛志琴

审   核:邬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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