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行政拘留律师事件法律分析

财富   2025-01-12 11:31   江苏  


来源丨 第一法商CHANNEL

作者丨吕良彪

景来律师导读

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强则国家强?! 

律师在公检法面前的状态,便是百姓在权力面前的样子;

而公检法如何对待律师,相当程度上也彰显出权力对待百姓的真实态度。

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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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便又有律师要被行政拘留了!

 

1月8日,厦门邓庆高律师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11月12日“休庭期间,被侵害人吴某某不满你在现场的言语故意竖中指在你脸部进行比划,对你作出侮辱性动作,后你还手扇打吴某某脸部一下”。——据此,福建晋江公安局梅岭派出所拟对邓律师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

 

前述通知所认定的“事实”,至少有三个基本问题必须澄清:

 

第一,事件是否发生在法庭内、各方准备签署笔录期间?是否意味着法庭审理的相关工作依然在延续,对方是否系在法庭内进行挑衅?——此等公然藐视法院(法庭)而无需承担责任甚至成为所谓“受害者”的情况,似乎在其他任何国家法院都不曾听说过。

 

第二,率先动手的挑衅者只是民事案件的原告,行政案件中却被警方《行政处罚告知书》定义为所谓“被侵害人”?!显然不妥——且不说是否存在刻意误导之意。

 

第三,对方是否只是“比划”而没有打到邓律师?据称现场视频显示对方已经先行打到了邓律师!——这一基本事实必须查清楚虽然其法律意义其实并不那么重要:无论是否被对方先打到脸邓律师本能地回击都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前些日子检察机关着力推出的《第二十条》以及所谓“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便都成了笑话。

 

在前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有几个基本法律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此类发生在法院内的冲突应当由谁管辖

 

网络上一直流传着“城管打人归纪委管,你们打城管归公安管”之类的帖子和视频。也有法院判决认定此类职务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不应对城管等公职人员因其职务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警察看见C管明显施暴而对民众的求助置之不理,可以推卸自身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法警向律师喷辣椒水而当地公安拒绝出警,理由或与此类似?!

 

法庭上(至少非检察机关出庭抗诉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丈夫当庭殴打起诉离婚的配偶),法官理当及时指挥法警依法处置;对法庭(法院?)之外律师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则需要通过向相关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反映情况交由相关机关处理。所以,曾武、邓庆高这两起处罚律师事件由警方介入或有不妥,却似乎勉强也能说得过去?!——经过一系列的“审辩冲突”(尤其青海“垂帘听审”事件中当地迅速出警将查扣涉案的法院电脑之后),涉事法院退居幕后而由貌似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处理似更“成熟”。关键在于无论律师此等维护职业权利的职务行为是不是该由公安处罚,都不能搞成官官相护或是打击报复!

 

第二,邓律师比蔡某某负有更重的容忍义务么

 

针对邓律师的被打,有一种近乎“幸灾乐祸”的声音说:你们律师在法庭上总是攻击对方,所以也应该让对方适当回击一下嘛!——官员、明星、公众人物负有更重的承受义务是因为他们身上承载着优于常人的“公共资源”并因此获利,自然要有更重的容忍义务;此外,就是当事人基于先前行为(如将对方推进沟里就有义务将其拉上来)而应该承担的“容忍义务”。此类言论无非推定律师此前的代理、辩护行为是在违法伤害对方,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也与其他各法治国家同样赋予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即除了某些法定特殊情况之外,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不得对律师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言论进行追责。——显然,我们的司法人员断不至于因自己对律师可能的不理解便放纵甚至唆使当事人去攻击律师。

 

第三,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如此任性么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必须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行为合法性包括至少法定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都合法;而判断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便是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诸如对在家杀猪、出售百元商品行为即处以十数万、数十万元的罚款之类行政处罚,即使存在所谓法律依据却也因为其荒谬的处罚完全背离起码的“比例原则”而丧失其合理性——过度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显然也很容易丧失合法性基础。本案中,即使邓律师有反击的行为也不应受到此等处罚。法律不强人所难,也请做出此等决定的机关和警官们设身处地地想一起,如果是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人如此“挑衅”行为人将会遭受何种后果?

 

前些日子,笔者曾经慨叹:

 

若行拘曾武律师,其危害甚至远超当年重庆李庄案、江西熊昕案!

 

曾经,他们“收拾律师”也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可现在咋就如此肆无忌惮了呢?!

 

近来,也曾有“高人”提醒:

 

这俩律师肯定自己也有问题,否则法院和警方为什么要针对他们呢?!——上网一查,这两位律师确实在一些民感案件中做过一些勇敢的事情。但笔者坚决反对任何“阴谋论”,也坚信有司断不至于为对付律师便置法庭颜面乃至法治原则于不顾!

 

财新记者陈宝成先生曾经评价某些律师通过所谓“极端执业言行”站在行业的最前沿而类似“最外层的白菜帮子”,一旦被剥去则那些“本不那么极端”的同行们便成为新的最外层、最刺眼也最不安全的群体,由此律师的执业空间也就变得日益逼仄。——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容易产生争议的行业“最外层白菜帮子”们值得所有律师珍惜,虽然尊重与否强求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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