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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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性案例14号
修文某快递公司诉廖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点
新就业形态下快递服务人员灵活就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与个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形式上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法定情形,但企业对个人的劳动行为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予以评价并据此发放报酬,进行实质性劳动管理,以及掌握着劳动者从业所必要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具备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登记成立,汤某系股东之一。2020 年 1 月 1 日,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其股东汤某签订《扎佐分部快递业务承包协议书》,由股东汤某向原告(内部)承包扎佐区域快递业务。汤某自行组织快递业务经营团队并开展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承包经营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快递分拣设备、业务开拓等相关成本。双方约定承包期限 2 年,期满续签,承包期间汤某在原告处享有股东分红权,实行自负盈亏。被告廖某原服务于某某速递,后某某速递并入某甲快递、某乙快递。2021年11月1日,被告廖某进入某乙快递、某甲快递,主要负责扎佐某片区的快递分拣、单号扫描、快递派送等工作任务。为方便工作开展,廖某加入名称为“扎佐派送群(17)”“扎佐某某(54)”的微信群,其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为计件取酬即0.9 元/件或扣罚,发放报酬及扣罚由汤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结算。2022年 6月15日,汤某在“扎佐派送群(17)”发送消息:“本地医保住院也要交门槛费”,其在群内备注身份为“某乙汤某”。2022年7月31 日中午12时,被告廖某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遂停止快递业务工作。2023年1月12日,被告廖某向修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贵州某物流公司、修文某快递公司在2021年11月1 日至 2022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修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修劳仲案字[2023]第13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廖某与修文某快递公司之间在2021年11月1 日至2022年7月31日(受伤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修文某快递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廖某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23)黔0123 民初 2067 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修文某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廖某与修文某快递公司之间在 2021 年 11 月 1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受伤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修文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3)黔 01 民终 11377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廖某与修文某快递公司的关系、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其股东汤某的关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其股东汤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廖某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具有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结合已查明事实,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是修文某快递公司的主营业务,廖某作为劳动者进行的快递分拣、单号扫描、快递派送等工作是该公司核心主营业务,修文某快递公司的管理人员汤某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信息、工作提示等进行管理,以及对工作时间及派送时间明确规定,双方虽形式上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但修文某快递公司对廖某的劳动行为按照其企业管理制度予以评价并按件发放报酬,进行了实质性劳动管理,具备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应依法认定修文某快递公司与廖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