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28件执行案件裁判要旨

财富   2025-01-03 10:01   江苏  


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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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执行实施类案件

 

一、首次及恢复执行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01.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执行程序中对数字人民币的划拨

 

2024-17-6-100-014/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08.02/(2023)京0101执6666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4

 

【执行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其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执行法院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财产报告、现场调查等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通过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进行线下查询。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运营机构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02.被执行人山东某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执行案件的处理规则

 

2024-17-5-100-008/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4.02.28/(2023)鲁0215执8754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7

 

【执行要旨】对于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执行案件,由一家法院办理便于整体推进案件执行进展的,经共同上级法院审查,可以集中到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对于涉及保交楼项目的执行,要强化府院联动,加强和解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推动一揽子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交楼继续建设。

 

03.北京宝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为解决整车制造企业债务爆发后的售后服务问题,可以视情适用“自行变卖”的处置方式

 

2024-17-5-101-015/执行实施/首次执行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01.15/(2021)京03执206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在陷入债务危机的整车制造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为保障大量已购车主的售后服务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对被执行人大量汽车零配件进行处置时,可以创新适用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处置方式,合理选择具备提供售后服务能力的买受人,由人民法院控制变卖款,并要求买受人对购买零配件后仅用于售后服务作出承诺,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04.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财产保全扣划环节的审执衔接【财产保全执行案件】

 

2024-17-5-103-001/执行/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4.10.24/(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1.对保全阶段已足额控制的无需变价财产,被保全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予以扣划用于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准许。

 

2.人民法院适用执前保全扣划机制,应由审判部门依法审查,以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并将案款发放债权人。债务人申请执前保全扣划,债务全额清偿后,人民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05.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以交叉执行、执破融合方式促进被执行企业的破产重整

 

024-17-5-101-001/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4.01.22/(2024)浙0114破申2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1.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集中执行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集中执行。

 

2.交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企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且被执行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可以通过集中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将案件集中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统一执行,通过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协作,推进“执破融合”。

 

06.洪洞县某洗煤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执行中遇财产处置不能的,可以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获益的方式实现债权

 

2024-17-5-100-009/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洪洞县人民法院/2022.04.10/(2021)晋1024执恢83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未能成功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自己作为管理人的,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合适主体作为管理人并监督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收益,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实现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07.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行为类执行案件的处理规则

 

2024-17-5-100-010/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2.08/(2023)川01执协5号之三/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省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及其他人民法院协同等情形,自立案之日起超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上级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拆除大型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拆除易燃易爆设备、对被执行企业持续发展及员工就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强制措施托底,多方联动、多案协同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成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08.孙某彬等与合肥某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多种交叉执行方式在执行系列案件中的综合应用

 

2024-17-5-100-011/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2.27/(2023)皖01执2383号等系列案件/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涉案众多,且分散在多个基层法院,长期未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确保案件取得好的效果。对于发现的拆迁款等财产线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联动协作,加强与其他债权人的协调,在征得在先冻结债权人同意后,促进多件劳动争议债权优先实现,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9.宁夏吴忠某农村商业银行与王某波执行实施案——以自行变卖的方式灵活处置活体奶牛等保管困难、损耗灭失风险较大的财产

 

2024-17-5-100-012/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3.12.07/(2023)宁0302执4597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为活体奶牛,保管困难、损耗灭失风险较大,急需尽快处置且其价值通过市场容易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灵活采取当事人议价变卖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变卖的方式处置。在存在多个意向购买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各方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以缩短处置时间、节约成本、提高处置价格,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0.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解封资产,通过销售回款履行债务

 

2024-17-5-100-013/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7.16/(2019)宁01执恢76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引入执行和解机制,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协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必要时,可以调整并优化执行方案,选择“放水养鱼”式的灵活执行策略,逐步释放查封的财产,通过抽查房产销售情况,根据销售回款情况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划拨,以节约执行成本,兼顾各方利益,取得多赢的社会效果。

 

11.某银行支行与苏某花执行实施案——影响基本生存权利的财产免于执行

 

2024-17-5-100-014/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泾源县人民法院/2023.07.14/(2023)宁0424执729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以该账户系低保金账户、账户中资金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由提出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准许。

 

12.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某经济合作社与上海某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的方法指引

 

2024-17-5-101-016/执行/首次执行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9/(2021)沪0116民初12804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在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案涉土地违约转租给次承租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府院联动和面对面释法明理,促使申请执行人与次承租人达成和解,避免强制腾退引发后续系列诉讼,促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13.某银行深圳分行与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对已冻结企业基本账户有条件予以解封,维持被执行人持续履行能力

 

2024-17-5-100-015/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3.06.21/(2023)粤0391执1998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对已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被执行人申请解封并保证不恶意转移财产的,可通过开户证明、账户流水单等证据查明账户的性质和用途,结合申请执行人意愿予以解封,维持被执行人企业的日常经营,保障企业持续还款能力。

 

14.苏州某电器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不同法院涉及多起关联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令相关法院集中执行

 

2024-17-5-100-016/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3.06.15/(2023)苏0508执2761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对于被执行公司在辖区多家法院有系列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最先执行、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以便发挥属地执行优势,提升执行效能。执行法院可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深挖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发现财产线索。对已执行到位款项,可以协调所有债权人达成分配和解协议,最终实现所有劳动争议债权全额受偿,优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15.北京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山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且已出现信访隐患的,可以提级交叉执行

 

2024-17-5-100-017/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20/(2022)冀02执436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执行要旨】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的,可以提级执行。对于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隐患的,可以加强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沟通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顺利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16.合肥大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且涉案主体众多的,应当坚持执破融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势

 

2024-17-5-100-018/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11.12/(2018)皖0104执3294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1

 

【执行要旨】对于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涉及大量债权人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执破融合,将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案件全部移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依法终结系列执行案件,让系列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17.金某与王某执行实施案——违反限制高消费司法惩戒措施的适用

 

2024-17-5-100-019/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珲春市人民法院/2023.03.06/(2023)吉2404司惩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31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通过公开网络视频显示的消费行为远超其向法院报备的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不能证明相关消费行为为纯获利益的,应当认定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依法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18.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案款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为其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

 

2024-17-5-100-020/执行实施/执行实施类案件/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0.07/(2020)吉01执1050号/其他审理程序/入库日期:2024.12.31

 

【执行要旨】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

 

第二部分 执行审查类案件

 

二、执行异议案件

 

19.尚某与海某公司执行异议案——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24-17-5-201-019/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11.25/(2023)粤2072执异418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判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已按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执行复议案件

 

20.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条件

 

2024-17-6-202-008/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31/(2022)粤01执复582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4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

 

21.周某与刘某执行复议案——生效判决撤销被执行人与前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2024-17-5-202-053/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14/(2023)粤14执复51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通过离婚登记转移财产给原配偶的情形,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并取得胜诉判决,该判决撤销了被执行人与其前配偶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被执行人原夫妻共同财产中法定应得份额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某建公司与某煤焦公司执行复议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17-5-200-002/执行/执行审查类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4.23/(2023)晋执复7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23.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城某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转让或灭失的,不得对第三人继续强制执行

 

2024-17-5-202-055/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3.19/(2024)晋05执复10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执行中,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债务后,第三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前已将同一债权债权依法转让他人并被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已依据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并据此以重复履行为由主张退回尚未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范某麟与辜某芳执行复议案——采用违背公序良俗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

 

2024-17-5-202-053/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安丘市人民法院/2022.10.25/(2022)鲁0784执异158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可以适用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以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多次债权转让情形下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处理规则

 

2024-17-5-202-054/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12.28/(2021)冀执复458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变更的事由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事由。对于债权多次转让的,只要多次债权转让的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26.威海某门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设公司等执行复议案——被执行人正在按照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中止执行

 

2024-17-5-202-056/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6.07/(2024)鲁10执复33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执行外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27.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与宣城市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后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仍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2024-17-5-202-057/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11.25/(2022)皖执复227号/执行/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又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

 

28.王某与严某、聂某宝借款合同执行复议案——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处置规则

 

2024-17-5-202-058/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11/(2022)皖05执复7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12.31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满足前,一般不得直接采取扣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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