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层减负 为实干赋能】甘肃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文摘   2024-09-02 17:04   甘肃  


甘肃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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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中“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的相关规定。”

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中“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中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民委员会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3

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表)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20号)。

4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公证法》第11条、第1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2条;《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30条、第48条。



监制  | 石爱君

审核  | 赵光学           

编辑  | 何亚丽


陇南宕昌县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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