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由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四)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五)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六)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第六条 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一)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项目;
(三)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第七条 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项目。
第八条 项目类型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估后报国家标准委确定。项目类型作为分配项目经费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条 总体情况包括:
(一)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二)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三)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
(四)本批申报项目总数、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
(四)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五)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该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八)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审评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八条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标准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
安徽品质会第四届理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拟于2024年11月召开换届大会。为进一步提升会员的代表性,扩大影响力,现面向全省,诚邀致力于标准化、质量、信用和品牌管理以及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加入,共同推动安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学习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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