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财富投资和养老旅居领域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众多投资者和老年人深受其害。本期普法将深刻剖析两例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揭示其欺骗手法与严重危害,旨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守护财产安全,让法治阳光照亮投资之路。
◆案例一
财富投资类非法集资案件
【案情简介】
某市在日常排查中发现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地设立的分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经立案侦查,该公司系在北京设立的集团公司,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发展理财顾问、组建微信等社交群、发放宣传材料、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6%至11%不等的高额利息,吸引社会不特定人群参与投资。最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法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以合法身份为掩护,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非法集资公司多选择开设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或居民生活区,且都有一个冠冕堂皇的“合法身份”为掩护,被冠以“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名称,获得了营业执照,审批经营范围一般为咨询类业务或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相关公司开展所谓的“理财业务”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属于违规开展吸收资金业务。二是夸大公司实力,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非法集资者不惜投重金投放广告,或打着“政府支持发展”的旗号,或建立网站宣传业务,或虚构建设项目,千方百计“包装实力”,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案例二
养老旅居类非法集资案件
【案情简介】
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以发售“旅居卡”的形式,发展下线会员并返利,涉嫌非法集资。经有关部门调查,该机构无工商登记证书,在问询工作人员时,他们表述其主要业务是为5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旅居服务,投资人购买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旅居卡”,享受专门旅居产品,发展下线会员还可以抽成返利(发展1名会员返利17%,发展6名会员返利100%),公司同时承诺所有投资会在三年内分批次全部返还。针对该情况,相关部门督促机构对存量业务进行资金清退,并向每名投资人发放了《风险提示函》,提示相关风险。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典型意义】
养老类非法集资活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例如老年旅居服务等;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例如投资“养老公寓”等;三是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例如销售所谓老年人专用“保健品”等。老年朋友们若有理财需要,应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被高额回报所诱惑,凡是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返息养老投资项目均要谨慎。在进行投资前,应与家属子女商量,切勿轻信他人。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三十二期供稿:东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