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跨境资金池3.0详解

财富   2025-01-16 19:14   湖南  

以下内容整理自跨境金融研究院、新华社:

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使用!第三批试点名单公布!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主要针对特大型跨国公司集团设计,其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率先在北京和深圳启动,随后在2022年扩展至第二批试点,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该业务已覆盖了来自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及深圳等10个省市的共54家试点企业。这些跨国公司通过实施试点政策,成功实现了4669.41亿美元的跨境资金调拨,直接惠及了3188家境内外成员企业。
最新公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新增江苏、海南)。
随后,多个地区的外汇管理局分局,涵盖浙江省、宁波市、海南省、陕西省、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深圳市以及青岛市等,相继公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所有分局的公开意见征集阶段均已完成,预计正式文件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


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优化试点政策。本次试点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是 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

  • 为满足实际外汇支付需求的境内成员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提供了便利,允许它们从其他境内成员企业处借用外汇资金,专门用于经常项目下的跨境对外支付。关于还款币种,双方可经协商确定,并优先推荐采用同币种进行偿还。此外,汇率的确定需基于市场合理且公允的价格,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 经测算,若某跨国公司每年错币种余缺调剂规模1亿美元,以企业贷款利率3%计算,每年可为跨国公司节省300万美元的财务成本。

二是 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

  • 政策优化后,审批权限被下放至分局层面,预计这将使相关外汇业务的办理时间平均缩短50%至75%。

  • 对于成员企业的新增、退出、名称变更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就近的合作银行进行办理。此外,企业还可以直接凭支付指令,在指定的合作银行完成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的涉外收付款业务。

三是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

  • 政策允许成员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归集其外债与境外放款额度。具体而言,各成员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且每年最多可进行一次调整。对于未被归集的部分,成员企业需遵循现行规定独立办理外债业务。

  • 成员企业也可自主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同样限制为每年最多一次。对于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则需按照现行规定独立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 此政策在2015年的36号文中被允许,但在2019年的7号文中被禁止,而当前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则重新允许了这一做法。

四是 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主办企业被授权通过其国内资金主账户,处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之间的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这一业务的开展,将依据主办企业已经备案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进行。
相较于外汇局于2022年1月公布的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细则,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
1. 备案方式:
新增了银行代为提交资料的选项,即主办企业既可以选择直接向外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2. 成员企业准入:

删除了关于境内外成员企业不存在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要求。

删除了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内容。

新增了要求,即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家。
3. 合作银行要求:
降低了对银行的要求,由银行外汇考核三年B类降为两年B类及以上即可。
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4. 基本备案材料:
新增了需要准备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5. 外债集中额度计算:
所有者权益额度的计算要求由经审计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宏观审慎参数由1调升至1.5(征求意见稿期间人行、外汇局再次将系数调升至1.75,正式稿发布时是否同步增加需关注)。
增加了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第二批试点时已加入),即外币的借用将多占额度。
  • 外债集中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外债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公式为:Σ本外币外债余额 + Σ外币外债余额 *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且该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6.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计算:
所有者权益额度的计算要求同样由经审计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系数没有变化,但增加了币种转换因子0.5(第二批试点时加入)。
  • 境外放款集中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境外放款杠杆率 *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公式为: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 + 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 * 币种转换因子,且该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7. 资金划转与使用:
对收入和支出范围、外汇支付和购汇等各方面进行了更详细和具体的规范,增加了对业务背景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收入范围
  • 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 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不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主办企业,可收入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资金);

  • 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 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外汇资金或偿还外债资金);

  • 存款本息;

  • 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 向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 向境内、外成员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资金划出;
  • 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 存款划出;
  • 结汇划出;
  • 交纳存款准备金;
  • 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三)资金划转与使用
  •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间自行收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存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 允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内成员企业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企业和合作银行应确保业务背景真实、合规,遵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相关监管规定,境内、外成员企业应签订相关协议,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原始涉外收付款数据,其中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按照跨境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 允许有实际外汇支付需求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按照规定凭相关单证直接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对外支付,还可根据市场汇率(优先使用同种币种),在本机构可协商确定(优先使用同种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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