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从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和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进出口银行积极落实各项便利化措施,解决企业经营中痛点难点,助力企业跨境贸易结算高效开展。以下为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成功落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非报关人”身份办理贸易结算业务案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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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A企业为甘肃省某重点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贸易子公司,每年进口大量矿产资源,一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报关后,运至境内再通过国内供应链销售给境内母公司和国内其他有色金属生产冶炼企业。
202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口行甘肃分行)在为A企业办理贸易款项结算过程中,了解到其有两笔境外矿石采购订单,因矿石价格较低,在A企业尚未完成报关时,即被国内某镍矿生产冶炼企业B购入,由于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至B企业,因此后续将由B企业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现A企业需向境外出口方支付货款,但其无法向银行提供自身作为收货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02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的有关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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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
获悉A企业贸易结算难题后,口行甘肃分行向其详细介绍了《通知》中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非报关人”身份办理贸易结算的便利化政策,根据《通知》精神,案例中B企业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购买A企业货物并自主完成报关,A企业虽然无法取得自身作为进口单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但实际付款过程中可凭借“非报关人”身份在无报关单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付汇。
口行甘肃分行根据政策要求对该笔业务涉及的背景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核与评估:一是审核A企业自境外采购矿石的商务合同及全套贸易背景单据;二是审核A企业向境内下游B企业销售矿石的商务合同、全套贸易背景单据及下游B企业进口报关单。在严格审核、比对采购、销售等资料后,口行甘肃分行认定该笔交易背景真实,符合买卖双方合理的商业利益。于是,口行甘肃分行运用《通知》中“非报关人”便利化政策为A企业办理了两笔金额合计约120万美元的跨境付款,成功破解了企业无报关单对外付汇的结算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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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通知》简化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进出口银行将持续聚焦企业跨境贸易业务需求,积极宣贯各项便利化政策,帮助更多合规经营主体享受政策红利,推动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