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12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154个,涉及82名个人,29家企业,4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19,132.13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处罚金额为3347.53万元,为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逃汇行为,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处罚。另有4笔罚单金额超过1000万元,涉及3家企业和1名个人。此外有20笔罚单在100万至1000万元,涉及12名个人、2家银行、1家证券、5家企业。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逃汇行为;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案例
1.**银行贵州省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付业务未尽职审查,被罚款50.67万元。
2.**银行贵阳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一条,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付业务未尽职审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71.1万元。
3.**银行贵阳中西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付业务未尽职审查,被罚款49.17万元。
4.**银行贵阳花溪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付业务未尽职审查,被罚款21.35万元。
5.**银行芜湖分行,未遵循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3.29万元。
6.**银行芜湖金桥支行,未遵循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51.13万元。
7.**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未遵循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51.02万元。
8.**银行洋浦分行,未遵循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七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78.9万元。
9.**银行三亚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10万元。
10.**银行南宁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3万元。
11.**银行遵义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23.11万元。
1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罚款4万元。
13.**银行东营东城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被罚款35.31万元。
14.**银行梁山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被罚款61.8万元。
15.**银行临沂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2万元。
16.**银行临沂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2.06万元。
17.**银行诸城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被罚款46.3万元。
18.**银行舟山普陀支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支付业务,被罚款43.16万元。
19.**银行东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2号)第十八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6.10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中的审核材料第三条和审核原则第三条,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被罚款25.15万元。
20.**银行兰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0.54万元。
21.**银行西安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未尽职审查,被罚款158.2万元。
22.**银行桂林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点、第三点第三项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第五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10万元。
23.**银行台州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10.1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审核原则第6点、10.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和第7点,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被罚款47.65万元。
2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八条,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4万元。
25.**银行滁州南谯支行,未遵循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 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30.1万元。
26.**银行黄山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8.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35万元。
27.**银行襄阳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违规办理经常项目收付汇业务,被罚款45.56万元。
2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6万元。
29.**银行宁波分行,未遵循《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20.19万元。
30.**银行晋城经济技术开发支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5万元。
31.**银行晋江市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结汇;未尽职审查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汇出,被罚款91.27万元。
32.**银行晋江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结汇,被罚款43.43万元。
33.**银行晋江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尽职审查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结汇,被罚款44.83万元。
34.**银行钦州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40万元。
35.**银行成都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违规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被罚款6万元。
36.**银行成都成华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规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被罚款24.24万元。
37.**银行巴中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被罚款21.09万元。
38.**银行宁国市支行,未遵循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 号)第十八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 号)第五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 5.《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10.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审核原则”,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83.04万元。
39.**银行四川省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四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第6.10节“审核原则”第三条第1点和第6点,违规办理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资金购汇汇出业务,被罚款24.37万元。
40.**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117万元。
41.**银行芜湖北京路支行,未遵循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 号)第十八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 号)第五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 5.《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10.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审核原则”,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63.8万元。
42.**银行大同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相关说明第五条和“7.12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40万元。
43.**银行长春分行,未遵循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附件1第四条第(二)项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附件8.9,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罚款5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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