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会计君。
2024年社保入税正式开始,这7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社保入税动真格了!
自2019年开始社保入税,已经将近5年了,但由于税务部门一直以来只承担“收银员”的角色,导致很多企业也并没有感觉到什么。
但随着逐步实行“社保税务全责征收”模式后,税务部门逐渐掌握了社保的追欠查处、记账稽核等核心职能,情况也变的不一样起来:
一、某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被警告
二、某公司未按期缴纳社保被税务局催缴
社保入税,简单来说就是社保的征收者,从原先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联合,转向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包括: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到了税务机关。
这代表着:税务不但能掌握社保、工资、个税等申报数据;
还可能会通过人社局获取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就业失业等非税信息。
这些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必然大幅度提升,一旦发现存在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注意了!
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似乎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今天小编来告诉你: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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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小编提醒,社保最严征管时代真的来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经由税务全面接手,数据互通只是时间问题,社保如果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果严重!
国家明确了!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不按规定交社保,后果严重!
但是,有10类人,可以不用单位给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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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7种情形通通违法!
企业请对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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