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会计君。
2024年10月份大征期定了!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
小编提前给大家整理了10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定了!10月大征期延长! 税局刚刚通知
2、印花税新政!印花税免征!10月1日起执行!
3、代理记账行业彻底大改!全国监管正式开始!10月1日起执行!
4、个税,降了!9月21日起执行!
5、3%减按1%,2024年3季度小规模申报表这样填!
6、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看这里!
7、10月征期在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房产税?
8、这些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税局明确:10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0月24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印花税新政!印花税免征!
印花税最新政策汇总如下:
二、税局已明确,不缴印花税的情形
应该是全国统一的口径: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12366
<上下滑动查阅>
深圳税务、浙江税务、大连税务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备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是其涉及事项繁杂,随着印花税新法正式实施,又涌现出了很多的新问题。
代理记账行业彻底大改!
2024年7月4日,财政部又公布代理记账新规:全国代理记账监管平台上线,10月1日正式执行!
代理记账行业在2024年会迎最强监管吗?
一、代理记账新规!2024年7月4日试运行,2024年10月1日正式运行!
2024年7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
划重点:
一、监管服务平台主要功能
1、监管服务平台在原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功能重塑和流程再造,聚焦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强化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四项目标,包括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四个功能模块,并同步完成系统性能升级、用户体验优化、统一门户建设、历史数据清理等相关工作。
2、监管服务平台由单一事项办理升级为综合监管服务,全面涵盖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备案、行业预警、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公示公告等各类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统,实现用户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后续还将结合业务需要持续丰富完善其他功能。
二、监管服务平台上线使用
监管服务平台主要服务财政部门(包括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行业主体(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三类用户群体。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管服务平台的宣传、引导、培训等工作,组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代理记账机构使用平台、熟悉操作,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财政部将加强业务指导,对各地财政部门平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通过信息化建设提升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四、监管服务平台将于2024年7月4日上线试运行,10月1日正式运行。
二、代理记账新规!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来回顾一下去年年底发布的代理记账新规,在2023年11月24日,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和《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
<上下滑动查阅>
重点提取: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经营管理状况,查询市场监管和税务相关政务网站公开信息,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经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后,结合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委托人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支持督促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立职业能力提升激励机制等方式,确保全体从业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态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4、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年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
5、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历程中的专业支持作用,规范中小微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6、鼓励代理记账机构积极开展品牌建设,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扩大市场规模,提升机构知名度。
7、该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财政部也一并制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等文件,供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
下载地址: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11/t20231124_3918214.htm
个税,降了!
近期,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宣布下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该《公告》自2024年9月21日起实施。
政策全文: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fssw_gkwj/2024-09/14/content_89139612f00847b38684fe1238cfd9e6.s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佛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其中:
1、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2、自202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2025年起,个税税率对比:
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经过测算,确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下调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备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两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两表。
3%减按1%!2024年3季度
超全总结,2024年10月份是新政下小规模按季申报的第三个申报期,怎么填写申报表?我给小伙伴们整理好了,先来个目录:
第一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有普通业务和免税业务(比如销售免税农产品),且开具了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个体户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未开具专票,仅开普票。
第二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但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全部开具专票。
2、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部分销售开具专票。
第三部分、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
1、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全额均纳税。
2、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均为免税项目,开具免税发票。
第一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专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税额
税率
发票类型
250000
2500
1%
普票
申报表填写如下:
2、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有普通业务和免税业务(比如销售免税农产品),且开具了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税额
税率
发票类型
1
销售应税商品
150000
1500
1%
普票
2
销售免税商品
100000
免税
-
普票
合计
-
250000
1500
-
-
申报表填写如下:
3、个体户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未开具专票,仅开普票。
某公司为个体户,第三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税额
税率
发票类型
250000
2500
1%
普票
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二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但开具了专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全部开具专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税额
税率
发票类型
250000
2500
1%
专票
申报表填写如下:
超全总结,2024年10月份是新政下小规模按季申报的第三个申报期,怎么填写申报表?我给小伙伴们整理好了,先来个目录:
第一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有普通业务和免税业务(比如销售免税农产品),且开具了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个体户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未开具专票,仅开普票。
第二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但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全部开具专票。
2、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部分销售开具专票。
第三部分、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
1、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全额均纳税。
2、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均为免税项目,开具免税发票。
第一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专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 税额 | 税率 | 发票类型 |
250000 | 2500 | 1% | 普票 |
申报表填写如下:
2、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且未开具专票,有普通业务和免税业务(比如销售免税农产品),且开具了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税额 | 税率 | 发票类型 |
1 | 销售应税商品 | 150000 | 1500 | 1% | 普票 |
2 | 销售免税商品 | 100000 | 免税 | - | 普票 |
合计 | - | 250000 | 1500 | - | - |
申报表填写如下:
3、个体户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未开具专票,仅开普票。
某公司为个体户,第三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 税额 | 税率 | 发票类型 |
250000 | 2500 | 1% | 普票 |
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二部分、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但开具了专票
1、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全部开具专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 税额 | 税率 | 发票类型 |
250000 | 2500 | 1% | 专票 |
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部分销售开具专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税额
税率
发票类型
1
销售商品
150000
1500
1%
普票
2
销售商品
100000
1000
1%
专票
合计
-
250000
2500
-
-
申报表填写如下:
2、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部分销售开具专票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税额 | 税率 | 发票类型 |
1 | 销售商品 | 150000 | 1500 | 1% | 普票 |
2 | 销售商品 | 100000 | 1000 | 1% | 专票 |
合计 | - | 250000 | 2500 | - | - |
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三部分、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
1、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全额均纳税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税额
税率
发票类型
400000
4000
1%
专票
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三部分、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
1、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全额均纳税
某公司第三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额 | 税额 | 税率 | 发票类型 |
400000 | 4000 | 1% | 专票 |
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均为免税项目,开具免税发票。
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4年3季度免税销售额40万。(是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
申报填写如下:
2、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均为免税项目,开具免税发票。
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4年3季度免税销售额40万。(是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
申报填写如下: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
看这里!(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
一、未开票收入报税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1、具体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一般纳税人未开票收入填写申报!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3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3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
申报表应这样填!
小编提醒申报注意事项: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2、具体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填写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设置单独的“未开票收入”,那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呢?
某公司第一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税额
税率
发票类型
1
销售应税商品
150000
1500
1%
普票
2
销售应税商品
100000
1000
1%
未开票
合计
-
250000
1500
-
-
申报表填写如下:
小微免税,未开票收入直接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栏次即可,不需要填写到征收栏次去。
提示:未开票收入超过30万时,实际是直接填写到3%的征收栏次,实现交税,因为没有开票,所以征收栏次的其中项是不需要填写未开票部分的金额的,直接填汇总项目就行了。
如果后期客户不需要发票了,那就不需要再调整后期申报表了,如果后期客户补开了发票,那么就需要在补开发票的当期做一个调整。
这个调整原理也很简单,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填写销售额和重复纳税,你本身未开票收入申报时候已经申报过销售额和税额了,如果补开发票时候再申报一次是不是就重复了?
所以,后期在补开发票时候我们需要考虑,从当期中剔除之前相应的未开票收入的部分,所谓剔除就是在相应的栏次填写负数。
当然实际操作时候填写负数可能导致增值税申报表比对异常。如果比对异常需要去税局大厅申报。
10月征期在电子税务局
如何申报房产税?
一、未开票收入报税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1、具体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一般纳税人未开票收入填写申报!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3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3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
申报表应这样填!
小编提醒申报注意事项: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2、具体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填写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设置单独的“未开票收入”,那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呢?
某公司第一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税额 | 税率 | 发票类型 |
1 | 销售应税商品 | 150000 | 1500 | 1% | 普票 |
2 | 销售应税商品 | 100000 | 1000 | 1% | 未开票 |
合计 | - | 250000 | 1500 | - | - |
申报表填写如下:
小微免税,未开票收入直接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栏次即可,不需要填写到征收栏次去。
提示:未开票收入超过30万时,实际是直接填写到3%的征收栏次,实现交税,因为没有开票,所以征收栏次的其中项是不需要填写未开票部分的金额的,直接填汇总项目就行了。
如果后期客户不需要发票了,那就不需要再调整后期申报表了,如果后期客户补开了发票,那么就需要在补开发票的当期做一个调整。
这个调整原理也很简单,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填写销售额和重复纳税,你本身未开票收入申报时候已经申报过销售额和税额了,如果补开发票时候再申报一次是不是就重复了?
所以,后期在补开发票时候我们需要考虑,从当期中剔除之前相应的未开票收入的部分,所谓剔除就是在相应的栏次填写负数。
当然实际操作时候填写负数可能导致增值税申报表比对异常。如果比对异常需要去税局大厅申报。
10月征期在电子税务局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就要到了,什么时间缴纳?由谁缴纳?如何申报?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
缴纳时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0月(具体以当年征期时间为准),4月征期申报1-6月税款,10月征期申报7-12月税款;也可在4月份一次性申报全年1-12月税款,但对于可一次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明确政策规定,一般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详情咨询税务机关,若4月一次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10月无需申报。
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操作
如果您需要申报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按此路径进入【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一下,一定要在首页点击【地方特色】进入。
具体操作流程为: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地方特色】。
2.【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4.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待申报税种】—【税源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基础信息】。
5.如果还未采集过信息,点击新增。
6.维护房源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
维护好房产信息后,按原来路径进入【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点击房产税后方的【税源采集】,采集界面带出房源信息,点击后方的【维护明细信息】,企业据实填写房源从价或是从租的信息,【保存】成功后,【跳转申报】即可。
这些政策执行至
2024年12月31日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就要到了,什么时间缴纳?由谁缴纳?如何申报?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
缴纳时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0月(具体以当年征期时间为准),4月征期申报1-6月税款,10月征期申报7-12月税款;也可在4月份一次性申报全年1-12月税款,但对于可一次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明确政策规定,一般为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详情咨询税务机关,若4月一次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10月无需申报。
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操作
如果您需要申报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按此路径进入【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提醒一下,一定要在首页点击【地方特色】进入。
具体操作流程为: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地方特色】。
2.【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4.点击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待申报税种】—【税源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基础信息】。
5.如果还未采集过信息,点击新增。
6.维护房源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
维护好房产信息后,按原来路径进入【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点击房产税后方的【税源采集】,采集界面带出房源信息,点击后方的【维护明细信息】,企业据实填写房源从价或是从租的信息,【保存】成功后,【跳转申报】即可。
这些政策执行至
作为财务,国家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不知道。小编借今天这个机会给大家总结了一下:
一、2项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12项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公租房相关
(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8)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9)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4、“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为30%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9、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1)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6)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1、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12、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作为财务,国家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不知道。小编借今天这个机会给大家总结了一下:
一、2项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12项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公租房相关
(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8)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9)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4、“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为30%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8、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9、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1)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6)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0、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1、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12、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