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会计君。
很多小伙伴都认为公司发的工装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支出,会计也因此计入了“职工福利费”,真是这样吗?
关于这个问题,税务局是这么回复的: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税务局只说了企业的工作服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没有说明是以什么名目进行扣除。
到底员工的工作服应不应该按照“福利费”进行核算呢?
我们先来看看“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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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职工福利费”规定的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说明工作服属于福利费。
但是如果企业给老板定制了一身高级西装,又或者给员工每人发放了一套西装,但并未强制规定上班时间穿;
那对于这类,就像中秋发的月饼,端午发的粽子,属于给员工发放的生活相关的非货币福利,显然是属于福利费的。
但是细心的小伙伴会问了,这样的服装不属于工作服啊?
这当然不属于工作服!所以说,把工作服记入“福利费”这个操作是错误的!不仅账记错了,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既然不属于福利费,
工作服计入什么科目,要视情况而定。
情况一:给一线工人及特殊工种配备的工作服
这种工作服一般具有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符合劳动保护费支出范围,应该计入劳动保护费。
相关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上下滑动查阅>
情况二:公司给非一线人员配备的工作服,比如行政办公人员等
这种工作服不是特殊工作环境所要求的,而是为了提升公司形象,或者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
而给员工购买,并将员工日常或者特定场合着装要求纳入管理制度的工作服。
这种工作服不能计入劳保费,也不符合福利费的要求。直接计入日常办公性费用即可,当然了,如果是销售人员的统一服装,也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常见的账务处理如下:
误区一:公司办公室购入的桶装水,计入了职工福利费
办公室购入的桶装水是用于办公的,应该计入“办公费”中,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计入福利费有两处不利:
(1)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福利费是在工资薪金的14%限额中扣除,若计入福利费中,则会挤占福利费的限额,可能会导致福利费的调增。
(2)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误区二:为员工报销的体检费计入了职工福利费
职工体检费,要区分为两种情况:福利性质和非福利性质。
1、福利性质的体检费
福利性质的体检,就是企业员工人人均可享受,完全就是一种福利待遇,跟具体的工作岗位等没有直接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体检费,应归入“职工福利费”。
(1)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企税税前扣除:
在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以内限额扣除。
(3)个税缴纳问题:
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税。
2、非福利性质的体检费
包括职业病防治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等,因为特殊的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这些职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体检。
这类体检的费用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费或企业证照办理费用等。
(1)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的话)
(2)企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3)个税缴纳问题:
员工体检费属于劳动保护费的,一般不计缴个税。
误区三:报销老板各项费用并计入福利费
实务中,经常有老板将个人消费、家庭支出的发票拿来公司报销,财务人员统统都计入福利费。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账面上不应该报销和经营无关的费用。
按照税法的规定,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同时这部分费用还应该缴纳个税。
误区四:食堂就餐费用全部计入职工福利费
食堂的就餐费用应该区分情况,如果是内部员工的就餐费用应该计入福利费,而招待外部客户的费用则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限额更加严苛。
福利费的财税处理涉及到会计入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会计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对福利费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仅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该视同销售,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3、企业所得税
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关于计算基数:
4、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区分情况讨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税。除此以外,其他性质的福利费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企业食堂给员工提供就餐服务,若员工先花钱吃饭,企业再给每位员工发放餐补,由于每个人享受到的福利费是可以分清的,餐补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但,如果员工免费就餐,每个人享受到的福利无法分割,则不用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