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利用中的作用

科技   2024-12-31 10:47   北京  


本文收录于《农业工程技术-农业信息化》2024年第6期,目次50


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以及利益分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并不高,这已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该文以山东省蒙阴县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土地利用的影响,探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能够显著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利用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对于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实施,集体土地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经营的也在有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土地利用率的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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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土地利用的关联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含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的是那些规模较大、装备先进、管理水平高,拥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产出率,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商品化生产的农业经营组织。它们具备以下主要特点:(1)规模适中,生产专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适中,能够实现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2)经营集约化:这类主体采用集约化经营方式,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3)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跟市场需求,以市场化为导向,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4)涵盖产中和服务环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还包括为这些生产组织提供服务的经营组织,如技术支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1]。

1.2   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村土地利用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农村乡村振兴发展进程中,受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利益关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工具的物质装备水平不高,限制了农业先进技术的运用能力;土地流转推进迟缓,不利于实现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经营及管理模式现代化;实现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难度加大。因此,诸多因素造成了当前农村部分地区土地利用率不高的现状。

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性

党中央关于农业发展的政策中明确指出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为稳定粮食生产,国家明确提出,要真正把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良田。乡村振兴旨在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土地有效利用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变土地资源优势为发展产业壮大农业经济的新优势,逐步实现产业强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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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蒙阴县隶属山东省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中南部、临沂市西北部,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县份,其山区和丘陵地带占据了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4%。全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396亩,除了土地资源相对紧张外,蒙阴县还面临着3个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2.1   农村用地利用较为粗放

由于缺乏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蒙阴县农村土地的产出率相对较低。农民往往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没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导致土地的潜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一些地区,土地规划和利用缺乏长远眼光和科学性,导致土地资源的配置不够合理,土地利用结构单一,土地流转市场不够成熟,导致土地资源不能有效集中,难以形成规模经营。这限制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2.2   基础设施落后、经营模式单一

蒙阴县农村地区的灌溉系统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干旱季节农作物无法得到充足的水分,影响产量。由于地处山区丘陵地带,农村道路条件较差,交通不便,这不仅影响了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也限制了农业生产资料的及时供应。而农业生产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为主,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生产效率。农业经营缺乏创新,新的种植技术、作物品种和经营模式有效引入较少。

2.3   闲置土地收回难度较大

闲置土地的收回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但在蒙阴县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导致闲置土地收回工作难以顺利推进。部分闲置土地由于缺乏明确的土地利用规划,导致土地收回后难以重新利用,影响了土地收回的积极性。而蒙阴县作为一个山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有限,土地收回后的开发利用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不够透明,导致政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等各方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土地收回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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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及土地利用提升举措


截至目前,蒙阴县在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县共有159家县级以上的示范合作社,包括7家国家级、26家省级和87家市级示范合作社。此外,还有98家县级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其中13家为省级示范,51家为市级示范。这些示范单位累计获得了超过400万元的奖补资金。

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方面,全县已发展298家合作社和16家联合社,覆盖了81%以上的行政村。共有1.86万名成员加入合作社,其中党员占比达到1560人。这些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建立,有效带动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平均每村增收3万元,入社群众每户增收1.2万元。

蒙阴县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事业的进程中,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提升土地利用的整体水平,为实现产业经营、提高农户生产经营收入水平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3.1   集中统一农资及农机装备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运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规范化使用农药、化肥等农资,便于田间作业的集中管理。在作业效率提升的同时,土地的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3.2   农业生产经营统一管理

在当前农村土地双层经营机制的背景下,借助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实现农业生产的管理模式统一化,机耕、机种、机收等多环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土地产出水平进一步提高。

3.3   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议价权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推动下,实行农资、农机装备等农业生产要素的订单集采模式,采购成本较农户大为降低。另外借助农产品的量产及订单农业模式,对接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或农产品加工企业,解决了散户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提高了当地农产品的议价权,土地产出价值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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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土地利用率案例解析


以蒙阴县某农机合作社为例,近年来通过合作社示范效应,带动了农业的高效发展,明显提升了土地利用率。该合作社现有各种农机设备80余台,大型烘干设备1台,建有储粮囤2座,总储藏能力达到500吨。紧紧抓住惠农政策的红利,紧贴乡村振兴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契机。提供机耕、植保、飞防、烘干、储存等全程机械化服务,助力春耕秋收。在合作订单中,节省农户耕种收成本50元。年服务耕地达3万余亩,年服务农户9000余户。另外通过合作经营的模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为农户精准提供生产服务,帮助解决土地利用率不高的实际问题。面对卫片图斑清理后耕种空白的难题,流转托管土地500余亩,实现了应垦尽垦、应种尽种,年产出200多吨粮食,客观上保障了粮食安全、守好了耕地红线。在土地利用水平提升的同时,增加了农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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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对蒙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土地利用关系的研究,可以得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具备规模适中、生产专业化、经营集约化、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蒙阴县在推进乡村振兴事业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中统一农资及农机装备、农业生产经营统一管理、增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议价权等举措,提升了土地利用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付君,傅颂.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经营者, 2015.补齐页码

[2] 蒙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深度挖潜 节约集约 蒙阴县推动土地资源高质量发展[OL].[2020-8-11]http://www.mengyin.gov.cn/info/1022/93758.htm.



作者单位:蒙阴县联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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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ygcjs.cn/cn/article/doi/10.16815/j.cnki.11-5446/s.2024.1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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