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庆||每周新法规速递

2024-08-19 10:03   吉林  

一周新法规汇总

(截止2024年08月19日)

法规名称

颁发主体

公布/施行日期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2024-08-12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第三批)》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8-13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8-14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8-15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8-16

民政部关于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附件:婚姻登记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民政部

2024年8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s://www.mca.gov.cn/aofront/publishopinion.jsp?themeId=1822921945000292353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

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

郭某某遗弃案

——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做法与成效

(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协同发力接续帮助,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一是矫正监护观念。偃师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现状,制定情绪管理方案,提高情绪管理能力。通过训诫和疏导,郭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承诺将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二是提升监护能力。偃师区检察院针对因抚养郭某彤无法就业的问题。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三是督促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为郭某某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同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三)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偃师区检察院建立“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四)机制阵地双向发力,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偃师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7家单位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事前调查评估、事中全面指导、事后跟踪回访”工作制度。二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在13个街道、乡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全线贯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目前,已对78名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子关系全部得到改善。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洛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会签《洛阳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市15个县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洛阳市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库,助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案例二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

——构建全链条、跨部门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最优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托“中心+指导站”模式,全面调查监护状况。2022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支持下,联合11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共同构建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意见》,规定“中心”设置在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各派出所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站,实行“中心+指导站”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站点”具体负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该案经派出所“站点”反馈,由“中心”指派司法社工及时介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评估。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与不良朋辈在外打架、盗窃。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司法社工将该调查结果反馈给“中心”,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派出所“站点”。

(二)构建“全链条”贯通、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公检法司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社区矫正等各阶段接续发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第一阶段,公安机关针对马某某和丁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下发《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告诫书》,并进行子女再犯罪预防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第二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公安阶段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效进行评估,并结合马某某和丁某某不同的家庭监护能力,由“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妇联主席”开展家庭教育帮扶,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指导,提升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修复受损亲子关系。第三阶段,法院和司法局持续进行家庭功能测验,组建由关工委和司法干警组成的“未成年人观护团”,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心理疏导。通过三个阶段持续跟进的家庭教育指导,马某某和丁某某两个家庭亲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父母情绪稳定,亲子沟通交流顺畅。目前,马某某和丁某某均已找到工作,生活步入正轨。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制定出台《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将全区17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全部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事项,形成完整工作体系。同时,以政府购买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吸纳大学生志愿者、女律师妈妈志愿者、银发护苗工作室团队等形成治理合力。当前,相关社会组织正在有重点地强化城乡结合部小学高段家庭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截至目前,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显现和改善需要一个过程,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接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全链条”分类分层干预体系,提升指导帮助工作质效。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横向联动,集合专业优势,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家庭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并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探索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

案例三

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人大代表跟进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隋某某(男,17周岁,系高一学生)陪同父亲隋某甲就诊时因排队问题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该二人致轻伤,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隋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因隋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人大代表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持续跟进对隋某某的精准帮教,深入参与对其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3年9月,隋某某顺利考入大学。

二、做法与成效

(一)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办案,促推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本案系隋某甲与他人言语不和冲动所致,隋某某为帮助父亲与对方发生厮打。在侦查阶段,隋某甲因鉴定程序等问题对被害人伤情多次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因此拒绝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受案后,邀请“春雨联盟”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和释法说理工作。人大代表多次与隋某某及其父母谈心交流,隋某某和隋某甲真诚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精准帮教+动态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升学。因隋某某面临高考,检察机关制定精准帮教方案,通过每周线上联络、每月家访、心理疏导等方式,对隋某某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跟进指导。针对其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父亲独断、漠视亲子关系、母亲缺乏话语权、唯成绩论等问题,检察机关向隋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委托家庭教育指导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为隋某某营造和睦、温暖的家庭氛围。六个月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依法对隋某某宣告不起诉。隋某某当年高考失利后,检察机关联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帮教团队对其持续提供心理疏导、监护支持,隋某某于次年顺利考入大学。

(三)代表履职与未检工作良性互动,共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防线。在人大代表的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妇联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协同办公室,积极引入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同时建立“1+3”枢纽型家校社共育“家庭学堂”,以四级人大代表为纽带,将未成年人保护覆盖到社区、学校、家庭。

三、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暴露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检察机关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并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有效提升督促帮教的实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牵动社会各方力量,促进多方联动,为督促监护工作提供专业帮助,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案例四

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守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让离婚家庭监护不缺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文某与周某离婚,约定由父亲文某抚养女儿文某甲(6周岁)并承担全部抚养费。2022年初,文某因失业致经济窘迫,多次和周某协商变更抚养费承担方式未果。同年6月,文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周某以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文某甲申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为督促周某主动承担抚养义务,检察机关开展督促监护过程中多次释法说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周某转变思想,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2022年7月每月向文某甲支付生活费,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并主动进行探视、陪伴。

二、做法与成效

(一)开展监护状况调查,为依法支持起诉提供帮助。为了解文某甲监护状况,检察机关围绕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走访调查,协助收集文某甲抚养费追索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周某是否具有负担能力等证据。经调查发现,文某因经济收入减少致使独立抚养女儿较为困难,且其忙于生计,对女儿关注较少,周某离婚后有稳定收入,但很少探视女儿。心理评估显示,文某甲自卑敏感、撒谎易怒、亲情淡漠,与其缺乏母亲关爱和教育、父母存在积怨矛盾等高度关联。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妨碍文某甲在必要时向周某提出支付部分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周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文某甲诉求合理,遂依法支持起诉。

(二)督促监护促推和解,化解矛盾减少亲子隔阂。针对周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监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向其制发“督促监护令”,告诫其仍负有对文某甲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阐明监护缺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对文某甲多加关爱、教导,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引导督促,周某逐渐转变态度并认识到其作为母亲的责任,自愿签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并与文某甲就抚养费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承担抚养费并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

(三)社会支持凝聚合力,家庭教育助力修复关系。办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社工组织等力量,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等方面为周某、文某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针对周某与其女儿沟通欠缺等情况,指导其增强沟通意识、培养沟通技巧,拉近母女距离。针对文某陪伴不足等问题,指导其重视女儿需求,增加亲子互动,向女儿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周某已按时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文某多有陪伴,目前家庭氛围、亲子关系良好。案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省检察院、省妇联会签的《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作的十项举措》,牵头与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推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从家庭教育层面做实儿童权益保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应当充分重视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修复亲子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评估找准监护存在的问题,个性化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父母改变“不想管”“不愿管”的失职态度,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又避免父母子女因“对簿公堂”增加隔阂、激化矛盾。

案例五

侯某被故意伤害案

——凝聚多方合力督促监护,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一、基本案情

侯某(男,17周岁)系中专学校在读学生。2023年1月7日凌晨,侯某在KTV内喝酒娱乐过程中,因醉酒走错包间,与郝某某发生争执,郝某某使用包间内的干果盘将侯某面部砸致轻伤。2023年6月14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郝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法履职,深挖案件背后的家庭原因。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部分KTV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监督管理,并对侯某的家庭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侯某自幼父母离异,在侯某初中毕业未考上高中后,其母亲十分失望,动辄对侯某打骂,侯某感到家庭环境窒息,遂沉迷网络,结识社会不良人员,有时夜不归宿并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如不及时修复监护关系,侯某容易遭受侵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督促监护,“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助力修复亲子关系。针对案件背后映射出的家庭问题,检察机关向侯某母亲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情感需求,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检察机关将侯某家庭纳入“检察家庭教育课堂”,定制心理辅导、线上帮助、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督促监护工作方案。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督促,侯某母亲转变家庭教育观念,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亲子关系得到极大修复。侯某逐步摒弃不良行为、自觉净化社交圈,顺利完成中专学业并进入企业工作。

(三)多方合力,深度联动助推督促监护取得实效。为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检察机关会同妇联、教育等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建立东丽区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实施意见》,建立集心理疏导、跟踪矫治、家庭教育指导、控辍保学、就业扶助、亲子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涉“未”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通过全流程“陪伴式”的教育指导,帮助多名涉案未成年人修复亲子关系,重建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深度剖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与家庭监护问题的关联性,以“督促监护令”为抓手,依法履职,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识到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可以凝聚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全流程帮助家庭提升监护能力,重建亲子关系,避免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

案例六

李某贩卖毒品案

——全面调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破解“共同事实抚养家庭”监护难题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李某(女,17周岁)听从男友邢某安排,以中间人角色向栾某交易冰毒1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9月10日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十个月。因李某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为确保监督考察和帮教效果,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异地协作帮教。考验期满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做法与成效

(一)发挥“三测一谈”工作法,聚焦“多人管”变“无人管”,问题症结明晰化。中原区院针对涉案家庭情况评估探索“三测一谈”工作法:即测监护情况、测亲子关系、测家庭教育,明确监护干预重点,进行靶向发力。本案中,李某同时被5个家庭共同抚养。为查明李某的监护教育情况,检察官借助“三测一谈”工作法,组织李某及其5家共同抚养人开展家庭会谈。了解到李某父母早逝,且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遂由李家另外5兄弟共同照看。后李某得知自己身世,安全感和归属感严重缺失,结交身世经历类似的邢某并恋爱,同时产生逃课、文身、吸毒等不良行为。李某虽由多人抚养照看,但监管教育主体缺失,“养父母们”同时介入对李某的监督管理,相互之间边界感不明,李某时常处于混乱的监督教育环境中,看似“多人管”、实则“无人管”。

(二)全面调查落实监护主体,实现“无人管”到“有人管”,责任主体具体化。为解决李某面临的“无人管”难题,中原区院确立“三步走”工作思路:第一,实地走访,划定合适人选范围。中原区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李某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通过实地查看、走访邻居等方式,对李家五兄弟逐户进行了解,发现李某平时与老二和老四两家关系更为亲密。因此,将老二和老四初步确定为适当人选范围。第二,全面评估,谨慎确立最优人选。工作专班从家庭环境、情感连接、经济条件等多个维度开展全面评估。经评估,李家老二是医院退休药剂师,妻子系公司会计,夫妻双方综合素质较高,家中经济条件较好,二人育有一女与李某姐妹情深,更适宜作为监护教育主体。第三,征求意愿,充分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察官通过“走进秘密花园”的方式与李某进行谈心沟通,发现李某本人更想与“二爸爸二妈妈”生活在一起。工作专班在充分考虑李某实际情况和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家庭会议,指定由“李家老二”担任李某监护人,并向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

(三)精准指导助力家庭教育,力求“管得了”到“管得好”,帮扶成效可视化。中原区院针对李某与“二爸爸二妈妈”存在的相互误解、归属感缺失、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从三点发力解决:一是消除双方误解,增进彼此互信。李某性格内向自卑,“二妈妈”无心的话语刺激到了李某,导致其出现愤怒情绪。对此,检察官与司法社工向“二爸爸二妈妈”释明被事实抚养子女的心理特点及情感需求,引导其多给予正向关心。通过心理干预,向李某讲明“二爸爸二妈妈”真实初衷和苦心,引导其正确看待。二是开展精准指导,助力科学教育。“二爸爸二妈妈”对李某看管较为严格,李某逆反心理严重,“二爸爸”遂对其进行打骂教育。对此,通过亲子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帮助“二爸爸”学习亲子沟通技巧,掌握科学教养方式。同时,依托妇联举办的亲子活动和家庭公益慈善活动,重建和谐亲子关系。三是及时跟进评估,动态调整指导周期。检察官联合司法社工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评估,发现李某存在进出酒吧、麻将室等不良场所行为,“二爸爸二妈妈”难以进行有效管教,中原区院立即调整家庭教育指导周期,由原办案检察官对李某进行严肃训诫教育,李某此后未再出现类似情况。在经过近30次的个案辅导和心理干预以及10余次的家庭教育指导后,李某的家庭环境和亲子关系明显改善,李某顺利从中专学校毕业,获得实习机会,并继续进行大专学习。

(四)联动协作完善机制,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实效。中原区院结合办案经验,探索形成了“1+2+1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即“1个工作站”“2个机制”“1个矩阵”。“1个工作站”即依托“耘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联合妇联、关工委挂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吸纳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社区儿童主任、司法社工、学校老师等社会力量组建“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小组”,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专业支持。“2个机制”其一是“检察官+司法社工+N”家庭教育指导多方协作机制。中原区院联合妇联、关工委会签《关于协作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规范。二是效果动态评估机制。由司法社工按照每月“一次亲子活动、一次课堂学习、一份监护报告”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效果适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周期,确保指导精准性。“1个矩阵”即立体式宣讲矩阵。线下依托“耘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结合“牵手计划”,开展主题宣讲;线上针对不同家庭教育问题,利用“中原区未检关爱在线”公众号,推送《教子有法》系列公开课,通过青少年维权岗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留言版块等,提供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三、典型意义

每个涉罪未成年人背后都有不可忽视的家庭原因,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家庭监护及家庭教育状况应精准发现问题、详尽调查、全面评估,并提供“个性化”指导。对于类似本案的特殊和复杂家庭,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问题症结,明确监护主体,“刚柔并济”督促履行职责。同时充分争取社会支持,善于链接专业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本土化”工作机制,以司法保护引导社会各方助力家庭保护。

原文地址: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13_662996.shtml#2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一、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为开垦种茶,经吴某良提议,三被告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共同对早年种植在某山场的大部分林木进行砍伐,并通过挖掘机、锄头平整该山场后种植茶苗。2021年底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再次对案涉山场剩余的林木进行砍伐、平整,由吴某良种植茶树。经鉴定被采伐山场面积共12.9344亩,被伐林木共1064株,其中杉木907株,阔叶树157株,立木蓄积量共78.4553立方米。案发后,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支付造林款,用于委托第三方某国有林场异地补植复绿13亩。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有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78.4553立方米,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但由于本案采伐林木蓄积量较大,滥伐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损害当地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故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对三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种植经济作物而毁坏林木的典型案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毁坏公益林或自留山地商品林并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树种所具备的生态功能差异而对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的同时,适时开展普法工作,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以“庭审下乡+送法入村”双轨并行的普法宣传方式,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的担当作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二、洪某应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洪某应为使其经营管理的山场内山核桃树和油茶树正常生长,先后多次使用柴刀将影响山核桃树、油茶树生长的松、杉树木环切剥皮至木质部,待其枯死后再择机伐除。经鉴定,被环切剥皮树木共计128株,立木蓄积39.7521立方米,其中已死亡树木立木蓄积20.7973立方米,因根系无法获取营养日后必然死亡的树木立木蓄积18.9548立方米。被告人洪某应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应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洪某应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惩治变相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应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树木“自然”死亡的假象,待其枯死后再择机砍伐,不仅导致大量松、杉树木慢性死亡,还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人民法院通过对此类以造成树木死亡为目的、以剥损树皮等方式致使林木死亡的行为准确认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屏障的决心,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六条第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贵、姜某、郭某庆三人合伙以4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学家的马尾松林木。李某贵等三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经测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最低为337.9737立方米。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在明知李某贵等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贵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贵等三人进行补植复绿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并按照三被告出具的《生态修复承诺书》自愿认购林业碳汇。

  【裁判结果】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等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等自愿认购部分碳汇,被告人梁某富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李某贵等三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梁某富、徐某荣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贵等三人与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认购价值110000元的林业碳汇、缴纳补植复绿费6652元以补偿因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应承担的修复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全链条打击非法木材生意的典型案例。在该类案件中,非法采伐行为和运输行为构成非法木材生意不可或缺的环节,各方也因此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链条。本案在对滥伐林木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对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犯罪行为一并打击,扩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圈”。同时,对于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被告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由他人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认购林业碳汇弥补碳汇损失。本案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四、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村民齐某与所在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约定造林0.84亩,种植板栗,并领取了8年退耕还林补助。2019年10月,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齐某在退耕还林补助期内,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现场留有31个板栗树伐桩,截面平整,切口整齐,现场内南侧整齐摆放着被伐倒的板栗树干和树枝。齐某申辩称其是为了更新品种对板栗树进行换头嫁接并非滥伐林木。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经入村调查了解,齐某砍树目的为种植粮食作物,且砍伐后所留板栗树桩高度并不符合嫁接高度要求,故对其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齐某补种树木等。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齐某在补助期届满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树木栽种时间对成活率的影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多轮协调,最终确定由齐某在自有土地上异地补植板栗树。补种完成后,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联合当地镇林业站现场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滥伐林木的退耕还林者补种树木,并督促执行的典型案例。退耕还林是为了修复和改善生态,退耕还林者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应当履行管护义务,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人民法院在补植行政处罚执行中,科学考量特定环境要素,根据生物特性,合理确定补植地点、补植时间和密植度等内容,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原文地址: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0331.html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喀斯特溶洞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溶洞生态环境  以事立案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辖区内喀斯特溶洞普遍存在的垃圾堆放、污水直排、畜禽养殖、违法搭建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以事立案,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溶洞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贵州省毕节市是喀斯特景观丰富地区之一,拥有世界地质公园织金洞等喀斯特溶洞。近年来,毕节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十几处溶洞均存在生活垃圾堆放、污水直排、畜禽养殖、构筑物搭建等问题,致使溶洞及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毕节市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举报线索,经初步核实,发现毕节市辖区七个县区十二处喀斯特溶洞(以下简称溶洞)存在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直排、溶洞内畜禽养殖、构筑物搭建等问题,导致溶洞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因涉及不同县区,多种污染问题交织、拆除违建难度较大,为统一办案标准,分层级多维度推动问题解决,毕节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抽调市县两级院9个办案单位20余名干警组成一体化办案组负责案件办理。

办案组采取现场走访、无人机拍摄、水质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十二处溶洞存在如下破坏情形:一是大量生活垃圾堆放。毕节市辖区的七星关区水箐镇、威宁县猴场镇、纳雍县寨乐镇、赫章县安乐溪乡、大方县黄泥塘镇等地多处溶洞内存在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废物近70吨,长期堆积散发着恶臭气味,溶洞下游河流氨氮含量、总磷含量等严重超标。二是生活污水直排。黔西市莲城街道、金沙县安洛乡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下溶洞。三是溶洞内畜禽养殖。威宁县猴场镇、黔西市定新乡溶洞被违法占用,养殖家禽近百只,产生的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在溶洞内。四是违法搭建构筑物。黔西市定新乡、金沙县安洛乡两处七百多平方米溶洞被违法占用作为酒窖和堆放杂物、搭建舞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的溶洞污染问题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2024年5月8日,毕节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毕节市辖区内溶洞污染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问题整改,修复受损生态。同时,毕节市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对当地溶洞污染防治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理关联公益诉讼8件。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联合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察建议指出问题逐个进行核实,制定符合行业要求的整改方案,按程序移交县政府处理并做好指导工作。相关县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进行部署,并统筹乡镇政府抓好整改落实。一是及时清理生活垃圾。七星关区、威宁县、纳雍县、赫章县、大方县相关乡镇政府清除七处溶洞堆积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近70吨,并对溶洞进行生石灰消毒,采用围网对各溶洞口进行围挡并竖立警示牌。二是处置生活污水直排。金沙县安洛乡政府将一处溶洞污水管道予以拆除,填埋排污沟渠,县政府投入270万元用于改善雨污分流管道,防止污水直排溶洞。三是治理畜禽养殖问题。拆除威宁县猴场镇和黔西市定新乡两处溶洞养殖场地并清理畜禽粪污,引导村民依法规范养殖。四是拆除违建物。拆除金沙县安洛乡违法搭建舞台,清理黔西市定新乡溶洞内藏酒,并恢复洞内地面。五是开展宣传教育。相关乡镇政府通过板凳会、院坝会、LED显示屏、张贴宣传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10余次。

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后,毕节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分批次对被污染溶洞整改情况实地回访,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整改效果评估等意见。同时,在“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发布问卷调查,邀请志愿者对办案效果进行评估。经现场跟进调查、公开听证和志愿者评估,涉案溶洞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2024年7月31日,毕节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贵州作为世界三大喀斯特集中分布区之一,喀斯特溶洞的数量多、类型丰富。近年来,由于保护不力,溶洞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破坏,导致溶洞生态功能丧失,破坏了生态系统平衡。检察机关针对溶洞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开展全域排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联合整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喀斯特溶洞水文自然遗产。

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嘉陵江清淤疏浚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河道生态环境  科技辅助调查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清淤疏浚活动破坏多类生态敏感区问题,运用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激光扫描和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精准定位测量,全面查清损害事实,督促不同层级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实现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陕西省略阳县嘉陵江三河坝至灵岩寺段修建河道拓宽工程,开展清淤疏浚活动,2023年1月,该工程施工方陕西国某工程公司租用略阳县横现河镇老虎坪村、兴州街道办夹门子村土地建设混凝土拌合站。该拌合站未设置储存间存储废机油、废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未规范采取防尘措施,且未经批准增设堆料场,未办理环评变更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2.06亩、滩涂7.95亩、河流水面2.99亩以及湿地0.157亩,堆放砂石料约6万立方米。上述行为破坏秦岭重点保护区和嘉陵江河道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嘉陵江河道拓宽工程存在违法占地、非法处置工程危险废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线索。因该线索涉及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影响下游宁强县段河道行洪安全,2023年5月,西安铁检分院与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分别立案,并成立上下两级院联合办案组。为查明非法占地侵害生态敏感区情况,检察机关委托自然资源部第一地理信息制图院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激光扫描和卫星遥感技术进行建模测绘,套合秦岭保护区数据底图和嘉陵江湿地矢量图、嘉陵江略阳段河湖划界图,查明拌合站和堆料场位于秦岭重点保护区、嘉陵江河道和嘉陵江省级重要湿地三重生态敏感区。同时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拌合站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采取防污措施,且增设砂石堆料场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砂石堆料场违法占地且堆放的砂石料造成污染。2023年6月8日,针对非法占地问题,秦岭南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向略阳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农用地保护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向略阳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向略阳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河道、滩涂保护监管职责。2023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对未办理环评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砂石堆料场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等环境污染违法问题,西安铁检分院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违法问题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及时向略阳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要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林业、水利部门配合,协同开展整改工作。经督促,陕西国某工程公司清退违法占用的各类土地,并进行复垦和绿化修整,累计清理砂卵石约8000立方米,修整岸坡8000余平方米,栽植柳树5000余棵,撒播草籽8000余平方米,恢复湿地105平方米。当地街道办在修复后的农用地上建设蔬菜大棚19个。略阳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分别对陕西国某工程公司立案调查,共罚款16.73万元。林业局建立完善湿地监管平台和湿地违法活动整治工作方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清理了未办理环评变更手续的砂石堆料场,建立危废储存间、危废台账等,完善了危废管理措施,搭建围挡2400余米,覆盖数万平方米防尘网,采取了扬尘防治措施。

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后,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并组织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村民代表召开现场会,一致认为整改修复和污染防治措施科学有效。两级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嘉陵江发源于秦岭,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该案中,针对侵害秦岭重点保护区、嘉陵江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分级监督,运用三维建模测绘等现代办案手段,准确查明事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协同整改,恢复各类生态敏感区环境,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为秦岭、嘉陵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锂渣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污染  锂电新能源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群众反映非法倾倒废锂渣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查明非法处置废锂渣的产业链条,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清运、处置废锂渣,消除生态环境危险,助推出台行业监管规范。

【基本案情】

宜春市拥有丰富的锂矿资源,吸引了一大批锂电新能源企业落户,碳酸锂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三分之一,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锂渣达数百万吨。锂渣重金属物质聚集,部分企业为逃避本地监管和降低处置成本,委托没有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空壳公司跨县区非法处置。2022年9月以来,宜春A建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宜春B建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多家公司从江西宜春某锂业公司(以下简称锂业公司)拖运锂渣至袁州区彬江镇白源村的余土场以及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社区的采石场进行非法填埋、堆放。该两处填埋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标准,也无任何防止环境污染设施,造成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15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社区新屋组的采石场以及彬江镇白源村青山组的余土场倾倒废锂渣,污染环境。经初步调查查明,2022年9月以来,A公司从锂业公司拖运10万余吨锂渣至袁州区彬江镇白源村青山组的余土场非法填埋、堆放;B公司从锂业公司拖运近万吨锂渣至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社区新屋组的采石场非法填埋。

2023年1月16日,宜春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调取锂渣产生台账以及锂渣处理协议等,查明万载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受锂业公司处置锂渣的委托后,没有将锂渣运往万载县进行加工利用,而是按每吨30-40元补贴运费交由A公司、B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处置。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锂业公司产生的43.7万余吨锂渣,辗转由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A、B等公司倾倒在宜春多地。经检测,锂渣中的部分重金属含量超标。

2023年2月14日,宜春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及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等规定,向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相关企业非法处置锂渣的行为依法查处;加强对全市锂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包括A公司、B公司在内的十个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共罚款100余万元;协同属地政府组织涉案企业清运非法倾倒、违规贮存的锂渣129万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3人;排查相关企业175家,督促规范建立台账、制定固废处置方案。为加强对锂渣等固废处置的日常监管,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在全省率先出台涉锂电主要行业生态环境监管标准,依法规范固废综合利用。同时,积极推动市级层面出台锂渣监督管理办法、涉锂长石粉和尾泥监督管理办法等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加快全市锂渣规范消纳处理,袁州、万载、宜丰等5个县(市、区)投资约12.08亿元建设专门锂渣消纳场,可消纳锂渣3000万吨,满足全市中长期锂渣消纳需求,助推锂电新能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在锂电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碳酸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锂渣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聚焦锂渣无序处置污染环境的问题,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开展锂电行业系统治理,规范锂渣的全流程监管,助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草原矿山地质环境  政府主体责任 

【要旨】

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统筹各职能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职责,其多个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多年造成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8年,锡林郭勒盟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在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亦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露天采矿,占用、损毁天然草原6200余亩。煤业公司虽然于2008年编制了复垦方案,但直至2021年4月,仍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草原植被遭到毁灭性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以下简称锡盟检察分院)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发现本案线索。锡盟检察分院初步查明因煤业公司采矿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植被持续多年未得到有效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以及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乌旗政府)依法负有本地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职能部门依法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西乌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草原生态破坏,公益受损。

经锡盟检察分院督促,西乌旗政府承诺于2022年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并恢复草原植被,但至2023年3月仍未依法履行职责。锡盟检察分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3月7日向西乌旗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煤业公司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若煤业公司限期拒不履行治理修复义务,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治理。

2023年5月11日,西乌旗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启动代履行程序,正在开展矿山治理,同步完成植被恢复工作。2023年5月30日,锡盟检察分院跟进调查发现,采坑现场已有施工机械车进驻施工,但仅清运部分渣土。西乌旗政府虽采取部分整改措施但存在履职拖延的情形,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完成时间不明,被破坏的草原生态环境仍未修复。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7日,锡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乌旗政府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公司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由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前述义务,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义务的,依法就代履行费用进行追偿。

2023年7月2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乌旗政府辩称:针对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占用草原采矿问题,西乌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跟进处理,不仅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的方式追缴行政罚款600多万元,而且已经启动行政强制代为履行程序。在后续工作开展中,将加大查处力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指出:经鉴定,煤业公司非法占用天然草原面积6200余亩,区域草原由于开挖、基础建设、渣土覆盖遭到毁灭性破坏,极易成为区域内沙尘发源地。西乌旗政府职能部门虽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但责令退还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理决定未得到执行,行政罚款未收缴到位。西乌旗政府在承诺的履职期限内未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启动代履行程序,但进展缓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3年11月1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西乌旗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截至2024年3月5日,已投入治理资金1亿元,回填土方量1104万立方,治理被破坏的草原矿山地质环境6200余亩,并开展植被恢复。代履行费用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由煤业公司于生态治理恢复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向西乌旗政府支付。

【典型意义】

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本案中,企业违法占用草原且长时间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义务,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草原地质环境修复进展缓慢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西藏检察机关督促修复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自然保护区保护  一体化办案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造成生态损害的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推动不同层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黑颈鹤国家保护区)于2003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建立。2017年,南木林县4.6万亩人工种草(一期)建设项目在艾玛乡、茶尔乡、土布加乡3个乡6个片区实施,规划开垦土地4.6万亩,实际平整改良土地2.4万亩。其中A区东片区(艾玛乡)2020年停止种草,改为万亩马铃薯种植。项目投入国有资金近3亿元。2021年经国家森林督查停工后,被破坏的土地一直未修复。南木林县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职责,造成黑颈鹤国家保护区生态环境被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因案情复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需与跨层级、多部门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等因素,决定交由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喀则市检察院)办理。2023年9月14日,日喀则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多次与日喀则市林草部门、南木林县政府沟通,通过调取涉案区域近十年土地统计数据、实地勘察、询问走访、查阅资料,开展磋商座谈,查清案件事实,明晰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经查明,涉案区域原有土地多为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和内陆滩涂,长有沙生槐等原生植物。项目建设单位未经草原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开工建设。项目实施后,进行土地平整、深耕深翻,修建水塘、机耕道、机井等水利设施,抽取地下水和雅鲁藏布江水灌溉等。根据核点以及卫星遥感监测,项目用地均位于黑颈鹤国家保护区内,截至2023年2月6日,项目疑似耕作总面积约2.4万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日喀则市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0日、2024年2月8日分别向南木林县林草、自然资源、建设规划、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多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6份检察建议,建议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修复保护区生态、撤销许可、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南木林县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将通过系统治理,科学修复黑颈鹤国家保护区受损土地。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在指导日喀则市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西藏自治区林草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林草局)于2015年2月10日批复同意在南木林县艾玛乡恰热村实施人工种草项目,该地块属于上述项目的A区东片区(艾玛乡),在黑颈鹤国家保护区范围内。2021年1月28日,日喀则市林草部门曾就上述项目A区东片区(艾玛乡)改种万亩马铃薯种植项目问题向西藏自治区林草局请示但未得到答复。针对在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职责中的错误审批行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破坏时的不作为等问题,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于2023年10月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0月31日与西藏自治区林草局召开磋商会并发出磋商函。西藏自治区林草局于12月12日复函称,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林草部门请示事项的审批,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南木林县在生态影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科学合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24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区林草局召开“南木林县4.6万亩人工种草(一期)建设项目区域生态修复项目评审会”,邀请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的原则,决定对评估需要修复的5346亩保护区实施人工修复,其他可以自然恢复。当前,在南木林县政府的主导下,南木林县各行政机关全面落实检察建议要求,根据修复方案,已投入350余万元开展植树、种草等生态修复工作;同时,依法撤销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项目购置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已初步完成,固定资产补录和机械设备维修工作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破坏的历史遗留问题,西藏两级检察机关按照“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治藏方略要求,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手段,通过召开座谈会、磋商会、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审批行为,查处违法破坏生态行为,科学修复受损的保护区生态环境,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检察贡献。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资源保护   卫星遥感技术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违法开垦破坏湿地资源问题,检察机关三级院联动,一体化办案,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查明开垦破坏事实,通过公开听证明确监管主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

【基本案情】

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洪河自然保护区)素有“东亚之肾”的美誉,是我国三江平原原始湿地的重要“缩影”,也是“中国东方白鹳之乡”。1993年至2023年期间,多名违法行为人在该保护区内违法开垦湿地进行耕种,开垦面积逐年扩大,截至2023年8月,违法耕种面积共计537亩,严重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在开展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洪河自然保护区内数百亩地块被违法开垦耕种且持续长达数十年的问题线索。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经初查认为,因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先后数次在省级环保、林草部门与农垦地方管理局、佳木斯市相关行政部门间划转,监管职责难以厘清,由农垦检察机关跨地区、跨层级办案的阻力和难度大。鉴于此情况,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黑龙江省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8日决定以事立案,成立由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建三江检察院)业务骨干组成的办案组办理该案。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是与空间技术应用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调取了洪河自然保护区1993年—2023年期间的历史卫星图像,对比梳理开垦区域、面积扩张程度,确定涉案地块的四至坐标点,并绘制了明晰违法耕种面积的区划图;二是深入保护区违法耕种现场实地勘查,通过无人机航拍对违法耕种破坏生态现状进行了证据固定;三是走访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黑龙江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三江管委会)等单位调查取证,查阅调取资料,获取涉案地块地类、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自然保护区划界、行政监管职责划转等历史沿革信息,进一步查明保护区生态破坏事实。经查明,洪河自然保护区于1993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界,同期赵某等4名违法行为人已在保护区内违法开垦湿地并持续种植。截至2023年8月,已违法开垦537亩湿地,因行政区划调整及农垦体制改革,监管职能交叉、职责未理顺,导致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24年3月21日,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和建三江检察院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国有农场和违法行为人等参加。通过听证,各方对监管责任主体、种植行为违法性、退耕还湿生态修复责任形成一致意见,确认建三江管委会作为佳木斯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承担县(区)级政府行政职能,行使涉案地块所在区域行政权力,对上述违法开垦湿地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2024年3月29日,经黑龙江省检察院交办,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向建三江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违法开垦行为,并积极支持配合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退耕还湿,修复受损公益。建三江管委会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分析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及时开展整治工作。4月10日,建三江管委会会同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农场、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实地踏查,经土地测绘明确违法耕种区域后,违法行为人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停止违法耕种并退出违法耕种的土地。同日,为确保整治效果落实落地,检察机关组织建三江管委会、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召开座谈会,明确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采取“强化管护+生态种植+自然恢复”的方式,逐步实现退耕还湿。为做好督促保护“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深入国有农场企业宣讲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国有农场企业加强地籍管理,避免违规占地、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形再度发生。

2024年6月,黑龙江省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洪河自然保护区进行现场跟进监督。经实地走访评估,耕种行为已停止,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恢复对涉案地块的实际管护,选取具有功能性、观赏性的本土湿地植物开展生态种植,设置现场管理站并安装远程监测设备,将相关信息实时汇入保护区生态资源大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防止人为阻碍和过度干预湿地自然恢复,确保最大化恢复湿地自然美感、生态平衡及完整性。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作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家园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三级联动一体化推动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使自然保护区内湿地被违法开垦30余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有效保护国家重要湿地资源,助力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华容县人民政府对某渔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磋商  水环境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成因复杂、损害严重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统筹省市县三级办案力量一体化办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查明“多因一果”污染贡献度,认定侵权责任主体与生态修复费用,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推动解决水环境污染修复治理问题。

【基本案情】

湖南省华容县东湖北倚长江,南滨洞庭湖,地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2007年被农业部列入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获评国家级湿地公园,具有重要的生态地位和生态价值。2002年9月,原华容县水产局与湖南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湖南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2003年至2017年10月,渔业公司通过投肥投药13.61万吨在东湖水域从事水产养殖,自2005年以来还大规模捕捞具有稀释磷肥作用的螺蛳蚌壳等底栖动物,此外东湖周边还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等情形,导致东湖水体总磷超标,水质持续下降至劣V类。

【调查和诉讼】

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洞庭湖区水质总磷超标等问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摸排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并多次与岳阳市、华容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渔业公司、水殖公司召开座谈会、现场调研,确认东湖因总磷超标造成水体长期污染、水质持续下降事实。鉴于东湖水域受污染严重、范围广、历史成因复杂、治理难,且渔业公司控股股东水殖公司系湖南本土农业类上市公司,案情重大,湖南省检察院决定统筹省市县三级院成立专案组一体办理。2022年1月6日,湖南省检察院对渔业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月11日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其督促岳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启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审计报告、委托检测与司法鉴定等方式全面调查,查明东湖水质介于劣V类或V类之间,TP(总磷)为首要污染物,其中渔业公司2003年至2021年排入东湖的磷总量为2282.78吨,结合周边农业源、生活源、北汊湖等含磷污染物排放情况,测算出渔业公司的总磷污染物排入贡献度为81.02%。

2022年6月14日,经岳阳市政府指定,华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容县政府)就东湖生态损害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并请求湖南检察机关给予支持。6月28日,经华容县政府邀请,专案组成员参加现场磋商会议,并出具支持磋商法律意见,支持华容县政府与渔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岳阳市政府与渔业公司就责任主体、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渔业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1亿余元,并于9月19日签订分期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双方共同申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截至目前,渔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先期投入7000余万元进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华容县政府组织实施东湖排涝、居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水环境综合治理,东湖水质已连续六个月达到Ⅳ类标准,近三个月达到‌Ⅲ类标准。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洞庭湖区总磷超标水质不达标突出问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一体办案,全面调查、共同研判湖泊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厘清投肥养殖、农业源、生活源污染复杂因果关系,查明污染物排入的贡献度,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人和生态修复费用。办案中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运用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手段,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担责”要求,通过协助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参加磋商等方式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法治方式引导企业积极整改,助推洞庭湖水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原文地址: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15_663165.shtml#2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一、哈尔滨某客车制造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民营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租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房屋及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因哈尔滨某客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受委托经营该处资产的哈尔滨某控股公司在行使约定解除权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立即迁出,并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近两千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请,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租赁该场地之初,当时该空旷的厂房及办公楼、综合楼不适合客车生产环境,哈尔滨某客车公司进行了大面积改造修饰达到生产标准,同时投入巨额资金对案涉租赁场地进行了升级改造。该公司研发了多项新能源产品客车,投入大量研发经费,目前智能小巴、客车联盟、旅居房车项目正在进行中。如果办理房屋迁出,属于异地迁址,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近两年的时间,并且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企业将面临特别公示(企业资质暂停)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该企业前期投入将付诸东流,后期发展也将因企业绿色转型失败而面临危机,甚至可能导致黑龙江省新能源企业产业链缺失。为寻求最佳处理方案,二审法院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双方具体诉求和合理预期,主动与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租金等,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期租金已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本案所涉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黑龙江本土汽车生产企业,该企业前身成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具有悠久的历史,其生产的客车曾连续数年获相关主管部门客车质量检查评比奖励。在企业重组绿色转型后,先后研发了国内行业技术领先的新能源客车18款、新能源物流车9款,获批工信部大中型客车(改装类)、专用货车、其他挂车生产资质,以及新能源客车产品准入生产资质——纯电动大中型客车、自制自用底盘资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等企业纳入做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业规模范围,提出要加快新能源客车产业扩能提质,加快整车产品生产。

  本案中,人民法院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方式,积极推动府院联动,通过调解寻求双方利益最佳平衡点,促成多方协同实质化解纠纷,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培育东北全面振兴新的经济增长点,助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本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推动新能源生产企业、汽车制造业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服务和保障东北全面振兴的决心和担当,是司法助推因地制宜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增强发展新动能的生动实践。

二、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传热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的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新技术,全国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拥有此项技术。某热力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某传热设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由某传热设备公司向其安装钢铁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设备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某热力公司于每个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一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后某热力公司在使用涉案换热器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因漏水与堵塞造成换热效果降低,进而影响正常供暖,便不再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该设备涉及环保节能新技术,人民法院针对本案涉及的核心设备“渣水换热器”及其运行流程启动鉴定并对勘验全程跟进,确定勘验方案及实验方法,并协同鉴定专家在勘验现场对换热器漏水原因进行了确定,促推了某传热设备公司升级改进现有技术方案,同时在判决金额中充分考量了上述技术创新因素。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某传热设备公司提供的涉案能源管理服务是利用钢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为居民提供供暖,全国包括某传热设备公司在内仅有少数几家公司才能提供此项技术。该技术具有一定的环保效益以及创新性。经鉴定,渣水换热器不热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原因,运行过程中存在漏水堵塞情况,影响了整体供热效率。该技术方案是量身定制,本身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践性。科技型公司需要在技术创新、实践改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在该能源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某传热设备公司的技术创新实际效果予以一定的容忍度。且某传热设备公司后期维修便利性方面存在欠妥之处,并非是故意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诉讼期间某传热设备公司亦积极寻找故障原因。在充分考量上述因素下,判令某热力有限公司依约支付某传热设备公司欠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判令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某热力公司一定经济损失,并由某热力公司拆除渣水换热器进行升级改造。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钢铁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而且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本案中,天津某传热设备公司开发了利用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技术,通过技术创新、降碳减污实现了节能环保、产业提升。全国包括某天津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在内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能提供此项技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钢铁、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能源开发纠纷案件中,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考虑涉案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践性,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成果转化运用,推进产融结合,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新质生产力。

三、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大余县某矿业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大余洪水寨矿区钨矿经营权。该矿于1918年投入开采,具有近百年开采史,长期以来由于乱挖滥采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粗放炼矿致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从2017年起,大余县某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濒于破产。2022年12月,大余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后,在大余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下,聚焦环保治理问题症结,成立由大余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解决了环保销号、采矿权续期等系列问题。在碳酸锂价格高位时,招募到了重整投资人,企业重整成功,为大余县某矿业公司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打下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各表决组的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且合并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江西大余素有“世界钨都”之称。受历史开采工艺的限制,多年来的钨矿开采造成尾矿废渣无序堆放、山体裸露、水土流失。大余县某矿业公司采矿作业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矿山生态修复推进不力。人民法院优化审判流程,拓展救治功能,助推矿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确保矿山生态修复与绿色转型相融合,实现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及环保整改工程已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销号,矿山复产亦在有序推进。本案中,人民法院推动企业抢抓绿色转型市场契机,助力资源型地区因地制宜打造发展新引擎,大力发展锂电新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持续提升,迈上新能源产业新赛道。

四、某水务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市人民政府签订《某镇毛皮加工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2014年12月19日,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依约成立项目公司,即某水务公司,该公司承继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017年11月,某水务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建设,建设规模3万立方米/天,同月开始进水调试。后经历设备升级改造等,截至2023年8月31日,双方就前期污水处理费的核算支付及后续合作均存在较大分歧,某水务公司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起诉前已处于停业状态。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市人民政府先行支付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费800万元,分三批支付;某水务公司收款后用于案涉项目运营并及时将款项使用情况向某市人民政府报备。

  【典型意义】

  河南孟州市位于黄河沿岸,素有“毛皮之都”之称,毛皮加工历史悠久。在毛皮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当地生态环境、绿色发展面临巨大考验。案涉污水处理项目能否重启运营,关系政府生活污水治理民生项目能否落地、身处逆境的危困企业能否重生。面对某水务公司办理重启经营相关手续受阻、环保验收即将临期等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解纷机制破解难点问题,切实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模式推广力度,力促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污水处理工程量结算、提标改造及后续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合作运营等问题,推进项目重启加快发展运营,助力城市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促推当地政府将毛皮加工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纳入重点工作项目清单,为打造节约集约、循环高效、普惠共享的生产服务新格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五、赖某某诉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赖某某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新村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故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以在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赖某某遂诉请判令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共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故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电动汽车和锂电池、光伏产品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新三样”,代表先进生产力,不仅丰富了全球商品供给,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重大贡献,成为中国新质生产力引领世界经济绿色转型的成功典范。人民法院做实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坚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依法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氛围,把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是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范例。

原文地址: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0531.html

内容整理  |  高琦

排版  |  张丁
审核  |  孟军、林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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