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庆||每周新法规速递

2024-08-05 11:45   吉林  

一周新法规汇总

(截止2024年08月05日)

法规名称

颁发主体

公布/施行日期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7-28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24-07-29/2024-09-01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2024-07-29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7-31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甲陆续从各大电商平台购买零食,通过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并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若商家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投诉相要挟。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间,刘某乙帮助刘某甲签收快递、接收商家赔付款等,参与金额共计2.6万元,获利5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导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中全面梳理出了李某某用投诉、曝光相威胁的聊天记录,认为其采取的主要手段系通过威胁迫使商家给付财物,准确认定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精准施策,全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被告人阐明认定犯罪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被告人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足额退还给被害单位,实实在在挽回了企业损失。

宽严相济,依法分别处理。鉴于涉案人员刘某乙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二女,均为幼儿,如对两人均判处监禁刑,两名幼儿将会面临无人抚养的情况,考虑到刘某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宽缓量刑建议。

反向审视,积极履职推进源头治理。因辖区电商零食企业较多,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商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区工商联和辖区多家电商零食企业座谈交流,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共创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监管与治理。

分析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企业的需求,根据辖区企业反映的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问题,通过从涉案企业和有关部门调取的数据,构建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监督模型,对辖区内消费投诉进行碰撞分析,发现多起虚构维权事项实施敲诈勒索的异常投诉,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企业犯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该案的办理对于鼓励企业依法维权、警示潜在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助推企业自治、行业共治,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谋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中,要注重及时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打造数字检察监督大数据模型,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和诉源治理工作,从治已病到防未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 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北京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大量赌债。2022年3月,王某某为偿还赌债,伙同其在该餐饮公司门店担任厨师长的姐夫张某,趁餐厅员工下班后,摆拍4段有关餐厅管理混乱、存在卫生问题的虚假视频,包括“用锅和肉松盒洗涮拖把、扫把”“将垃圾桶中的丸子放在餐盆中”等。同年5月12日,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曝光视频相威胁,联系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刘某索要500万元。为达到目的,王某某还雇佣“水军”将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点赞量破千。后刘某及时报警,二人敲诈勒索未遂。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张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朝阳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多元关联电子数据,精准锁定犯罪行为人。本案敲诈视频曝光、敲诈信息发送均以远程方式实施,沟通作案手法多通过Telegram等境外软件,无法直接关联到本案被告人。为此,检察机关以被害人收到的敲诈信息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找到被雇佣发送敲诈短信的人员,并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串联到付款人王某某。经讯问、询问,最终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摆拍视频、找人曝光视频、雇人发送敲诈短信的犯罪事实。

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本案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通过网络传播造谣视频虽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且为初犯、偶犯,同时张某系被王某某教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检察机关对二人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强化诉源治理,检察建议促企业健康发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析案发原因,发现二被告人对单位扣罚薪金不满是诱使案发的导火索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在与公司沟通后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健全制度,规范薪金发放、店铺管理,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发案单位积极采纳、认真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治意识。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就个案与类案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在宣传中,考虑相关事件对企业影响已经逐步消除,检察机关注意对企业隐名处理,防止事件再次发酵损害企业名誉,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涉企网络造谣敲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企网络谣言传播快、受众广,再借助舆情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负面影响呈几何倍增,企业维权成本高,谣言澄清难,负面消息极易导致网民误解,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要依法重点惩治利用网络谣言对民营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注重发挥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构建指控犯罪完整证据体系。网络犯罪手段隐蔽,要注重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着重审查各类软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讯问、询问,通过证据的静态印证和证明过程的动态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三 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费用则拒绝删帖并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钱财,非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其间,黄某某妻子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12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办案质效。针对黄某某与部分被害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提取黄某某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被害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相关信息的具体时间、内容,以及黄某某与被害企业关于删除此类文章的交涉情况等证据,用以证实黄某某在发表虚假文章时或之前就已产生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企业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同时,重点审查黄某某收取赃款账户,全面梳理收款明细,充分研判是否存在未报案被害企业,依法准确认定黄某某犯罪金额和危害后果。

深挖案件监督线索,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黄某某之妻吕某某提供账户接收敲诈勒索赃款,逐笔梳理吕某某账户转账记录,补充查明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收取赃款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共犯对吕某某依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其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从犯,考虑其还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行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转载涉企文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负面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利用网络敲诈敛财的“网暴”伤企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信誉和利益的司法保护。

积极参与“网暴”伤企行为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深入剖析“网暴”伤企案件的发案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治理难题,主动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完善网络违法举报渠道,持续加大网络涉企信息内容管理力度,及时有效遏制“网暴”伤企违法犯罪行为,以清朗网络空间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四 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某联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某、王某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

2020年“双11”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达14.54%。

【诉讼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精准办案,围绕“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等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就虚假负面文章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进行取证;另一方面,同司法审计单位积极开展沟通,明确因涉案负面文章造成直接损失的具体核算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损失结果。

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促进依法规范经营。该案中T公司与H公司均为中国家电行业知名品牌,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引导两家企业依法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家电行业良好市场秩序。针对本案反映出的T公司部分员工法律意识薄弱、片面追求业绩等管理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实现管理提档升级,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破坏公平竞争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主体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部分企业人员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应予依法惩处。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谣言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商誉的犯罪行为,以高质效司法办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全链条整治“网络水军”,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商业竞争过程中,通过网络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再配以“网络水军”呼应评论,成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反映出网络空间一些商业竞争乱象。网络信息快速传播和“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等要素叠加,严重损害被害企业商誉。在办理“网暴”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治理案件背后“网络水军”黑灰产业链,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案例五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由H影视公司制作的某电视剧在网络平台播放。剧中白猫被毒死的镜头,引发网民对动物演员“是否真的死了”的讨论。被告人刘某某为在网络上蹭热度、博眼球,伪造其与该剧组人员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冒充该剧组人员名义称猫已被摔死处理掉了。刘某某主动联系粉丝量400多万的某网络大V,并向其提供伪造的聊天记录。后该大V在网络上发布含有猫咪确认死亡的信息。该信息引发网民686万人次阅读、1万余人次转发、4千余人次评论。剧组虐猫相关话题在网络平台持续热议,对H影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并给部分影视从业人员造成恐慌。经查证,拍摄所用白猫仍健康存活。

【诉讼过程】

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3日,东阳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25日,东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完善证据体系,依法惩治“网暴”犯罪。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散播虚假信息的主观动机、网络舆情传播情况等收集取证,查明事件引发的舆情先后持续近9天,登上微博热搜榜及文娱榜共计37次、抖音热榜7次。审查起诉阶段,为夯实案件证据,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向剧组调取拍摄花絮视频,并实地走访剧组拍摄地和动物演员生活地,确认动物演员存活状态,证实刘某某发布的系不实信息;另一方面,对剧组、影视公司、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细化询问,收集完善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相关证据。

立足风险防控,强化行业自律。办案发现,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动物演员参与危险场景拍摄客观上存在一定生命风险。检察机关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相关市场主体对动物演员健康关注度不够、粗放管理、过度使用等安全隐患苗头性问题,积极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健全落实行政管理规章。检察机关就完善影视拍摄安全管理,特别是动物演员安全管理等问题,深入调研,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区域特色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处网上蹭炒热点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相关犯罪。当前,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使得部分用户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形成“流量至上、唯利是图”的歪风邪气,滋生出各种炒作乱象。有的人为了博眼球、引关注、蹭流量,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假冒新闻事件知情人混淆视听,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带节奏”,让不少网民不堪其扰。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对于无底线蹭流量,甚至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运用法治方式促进行业治理,推动优化网络空间生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有针对性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影视市场主体增强人文意识、严格风险管理、消弭安全隐患。结合办案跟进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网民不盲目跟评,主动参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监督,以自身文明上网行为呵护清朗网络空间,以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网络生态。

原文地址: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7/t20240728_661728.shtml#2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第六条 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官、军士以及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移交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

第十三条 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第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第十六条 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一节 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无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到有关医院接受治疗,依法给予保障。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二十九条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十一条 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六条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十七条 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一节 安置计划

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包括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

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编制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

第四十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计划一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第四十一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

第四十二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协商办理。

第二节 安 置 地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第四十六条 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四十七条 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第四十八条 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第三节 交  接

第五十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移交后,由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以自主就业、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五十二条 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移交接收,由退休军官和军士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实行组织移交的复员军官,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移交落户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有关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五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六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第五十七条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随迁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随调配偶,可以采取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并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随调随迁家属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应当与退役军人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户口的迁移、登记等手续,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

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第六十条 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 退役军人离队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

第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岗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学校或者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学习培训。退役军人参加专项学习培训期间同等享受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第六十四条 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第六十五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

第七章 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依法纳入公益性岗位保障范围。

第六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七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符合条件的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七十一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二条 退休军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十三条 转业军官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

第七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享受的护理费等生活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七十九条 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地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八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第八十三条 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依法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十四条 退休军官和军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和相关医疗补助。

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但是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除外。

第八十六条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九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

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8/content_6965764.htm


司法部关于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jkzc@mo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三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8日。

  司法部

  2024年7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国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区域内各类主体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为公众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外国法律法规数据库,将外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及时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变化、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或者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涉外知识产权预警。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我国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策略指导和维权援助。

第七条 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引导我国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的指导。

第八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和法律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创造条件。

第九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降低维权成本。

第十条 国家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我国企业涉外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提升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全面提升我国公民、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

http://www.moj.gov.cn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

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上中旬,许某生明知某输油管道是军事设施,为盗窃管道内飞机燃油,采用电钻钻孔的方式对军用输油管道实施破坏,并安装阀门、塑料管。9月17日,该管道进行输油作业时,阀门被冲落,造成飞机燃油喷出。经鉴定,泄漏损失9吨燃油,价值67977元,管道修复价格为1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案发后,许某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军事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以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许某生赔偿被害军事单位损失82777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法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设施一旦受到破坏,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价值,还破坏了军队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本案中,许某生为实施盗窃,采取破坏军用输油管道的手段,导致飞机燃油泄漏、输油管道被迫停用、直接影响部队日常训练,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同时,审理法院还注重弥补部队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许某生予以赔偿,并在判决后及时执行,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郑某超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内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战士赵某、王某对郑某超两人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立即将小快艇掉头逃窜规避检查。8时50分许,该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战士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多次对王某推搡、拉扯,致使其落入海中。战士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则趁两战士不备跳入海中逃跑。随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超以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案发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郑某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扣押的快艇等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军人执行演习演训、值班值勤、巡逻警戒等军事任务,是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务行为,不容阻挠干扰,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本案被告人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拒不接受检查、驾艇逃逸,以推搡、拉扯等暴力方式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依法应当定罪处罚。审理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小惩大诫”,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军人履职的司法态度。

  案例三

  曾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曾某在200多人的微信群聊中多次就中国人民解放军某边防团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的事迹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不实言论,诋毁英雄烈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此依法提起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曾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多次发布贬损、丑化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不实和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但损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曾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生效后,曾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权益的典型案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卫国戍边军人守护祖国大好河山,有的甚至献出生命,他们的英雄事迹和牺牲奉献精神需要全社会铭记和尊崇,不容许任何人玷污和践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亮明了坚决打击贬损、诋毁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司法态度,对于促进和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英烈、推崇英烈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退役军人刘某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才68岁,农业户籍,退役军人,未婚无子女,一人生活,身患癌症,生活困难。2021年,刘某才被朱某豹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致残,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朱某豹无偿付能力,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二、救助过程

  刘某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受理法院及时调查核实,接谈申请人,掌握现实急迫困难,秉持“救急救困”“拥军优属”的救助理念,不到一周就完成救助工作,向刘某才发放司法救助金12万元。此后,受理法院加强跟踪回访,刘某才收到救助金后很快就到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救助退役军人的典型案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尊重和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救助。本案作为紧贴退役军人生活的“小案件”,鲜活践行了将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关爱落到实处的“大道理”,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温度。

  案例五

  军人军属张某、王某琼申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军人张小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一路口被某公司运营车辆撞倒,受伤送医一个月后不治身亡。张小某的父母张某、王某琼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二、执行情况

  因涉案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王某琼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涉案公司财产仅有现金3000余元,执行工作陷入困难。深入调查后,执行法院了解到涉案公司系在正常经营,遂加大调解力度,多次约谈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赔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此后,涉案公司如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高效优先执行涉军案件的典型案例。优待军人军属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对军人保家卫国、无私奉献的褒扬。本案中,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通过畅通高效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并得以履行,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件执结事了人和。

原文地址: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9571.html

内容整理  |  高琦

排版  |  张丁
审核  |  孟军、林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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